為節(jié)約司法資源,避免法院就同一訴訟進行重復審理,甚至作出矛盾裁判;也為避免行政機關被迫參加不必要的訴訟,《行訴解釋》規(guī)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則。
一、訴訟系屬效力和既判力的消極作用是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理論基礎
一事不再理的概念起源于古代羅馬法,羅馬人將一事不再理作為一項規(guī)制,并以訴權消耗理論作為該制度的理論解釋。根據(jù)訴權消耗理論,一個案件的審理程序是基于訴權而啟動的,訴訟程序啟動后,訴權即被消耗。此時再次提起訴訟就不再具備訴權根據(jù),也即一個訴訟請求只有一個訴權,不允許二次訴訟系屬?!耙坏┫拗仆辉V權或請求權只能有一次訴訟系屬,那么,即使允許當事人針對同一案件提出訴訟請求,被告也可以實施'既決案件的抗辯’或“訴訟系屬的抗辯’,使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至于訴訟系屬。”
因此,一事不再理從最初開始就包含“訴訟系屬”的效力。除了訴權消耗理論外,羅馬人還基于古代羅馬法中的當事人關于訴訟的“認訴”制度將一事不再理作為一項規(guī)范。在古代羅馬法的請求權體制下,訴訟的成立以“認訴”為基礎。如果當事人就一個案件再次訴訟,就違反了“認訴”制度。此外,在古代羅馬法時代,由于實體法和程序法合一,訴權消耗理論與“權利確定”相伴而生。判決具有變更權利的功能,而非僅僅對實體權利的簡單確認。因此,從古代羅馬法的情形來看,一事不再理實際上已經(jīng)包含了訴訟系屬和確定判決既判力的作用,是兩種效力共同作用的結果。
羅馬法的“一事不再理”理論對后世產(chǎn)生了深遠的影響。普通法系國家通過既決事項規(guī)則和濫用程序規(guī)則來實踐“一事不再理”原則。大陸法系國家則以訴訟系屬效力和既判力的消極作用來實踐“一事不再理”原則。我國受大陸法系影響較深,行政訴訟法解釋規(guī)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則也以訴訟系屬效力和既判力的消極作用為理論基礎,具體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訴訟系屬中,禁止當事人再行提起后訴;二是在裁判確定后,禁止相同當事人對相同訴訟對象進行再次訴爭。
所謂訴訟系屬是指一種狀態(tài),即“通過起訴案件(何人對何人提起什么樣請求、向法院申請什么樣的判決)獲得特定,進而形成'特定案件由特定法院來審判’的狀態(tài)?!边@種狀態(tài)要一直持續(xù)到該訴訟作出確定裁判而停止,當然也可以因當事人達成和解或提出撤訴終結訴訟而停止。訴訟系屬可產(chǎn)生多種法律上的效果,包括法院管轄恒定的效果、當事人恒定的效果、當事人起訴的訴訟標的僅在特別條件下才能夠得以變更或追加的效果以及禁止重復起訴的效果,其中禁止重復起訴的效果最為重要。既判力是指“判決一經(jīng)確定就不允許當事人再行爭執(zhí)的確定力?!?/span>
既判力有積極作用和消極作用之分。其積極作用在于,當前訴的訴訟標的是后訴訴訟標的的先決問題時,當事人的主張不得違反既判力,法院在審理后訴的時候,應當以前訴的裁判作為基礎來處理后訴的訴訟標的。法院不得對前訴已經(jīng)裁決的訴訟標的進行重復審理,更不能作出與前訴相矛盾的判決。禁止重復起訴主要體現(xiàn)的是既判力的消極作用,其消極作用在于,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一旦被法院裁判并且確定后,當事人就不得就同一個訴訟標的另行起訴。如果當事人無視已經(jīng)確定的裁判而另行起訴,法院應裁定駁回,無需進行實體審理。
“一事不再理”原則在訴訟實踐中已獲得廣泛認同和普遍適用,但具體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重復訴訟,不能只憑法律工作者簡單自主的判斷,需要就具體如何判斷識別作出規(guī)定。
二、構成重復起訴應具備的三個條件
將“一事不再理”原則作為一項制度確定下來的原因在于后訴和前訴的案件具有同一性,那么如何判斷前后兩個案件是否具有同一性就顯得十分重要?!缎性V解釋》參照《民訴解釋》規(guī)定了認定后訴和前訴案件具有同一性所應具備的三個條件。
1、當事人相同
一般而言,形式當事人和正當當事人(實質當事人、適格當事人)的區(qū)分在“一事不再理”原則下確定同一當事人的范圍沒有意義。無論當事人在訴訟中僅為形式當事人,還是正當當事人,都要承受作為訴訟結果的裁判的既判力約束,不能就相同的訴訟標的或審理對象再次提起訴訟。具有“同一性”的當事人包括:原審當事人、訴訟擔當人、既判力所及的一般第三人、當事人的承繼人、為當事人或者其繼受人(承繼人)利益占有訴訟標的物的人等。
原審當事人是受“一事不再理”原則所約束的最直接的主體,包括原告被告雙方、共同訴訟人和訴訟代表人等。此外,獨立參加訴訟的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也具有當事人的地位。要注意的是,僅處于輔助地位的第三人不是當事人,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約束。
訴訟擔當人,是指實體法上的權利主體或法律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義,就他人的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有當事人的訴訟實施權,從而為他人擔當訴訟的人。根據(jù)第三人訴訟實施權行使的依據(jù),可分為法定訴訟擔當和任意訴訟擔當兩種情形。前者是指依據(jù)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發(fā)生的訴訟擔當。例如,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此時“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就是法定的訴訟擔當人。后者是指第三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基于權利關系主體的授權而獲得訴訟實施權,從而成為適格當事人的情況。訴訟擔當人的訴訟結果對被擔當人具有約束力,在判斷“一事不再理”的構成時,訴訟擔當人與被擔當人具有同一性。
在民事訴訟中既判力所及的一般第三人主要是指,在有關身份關系的人事訴訟和公司關系的訴訟中所作出的具有形成效力的判決,具有對世效力,在原告勝訴時任何人均不得再次起訴。例如,對于離婚、確認婚姻或收養(yǎng)關系無效、解除收養(yǎng)關系的判決,對于第三人也具有效力。在行政訴訟的撤銷訴訟中,法院會對行政行為的效力進行判斷,而行政行為的效力涉及主體很多情況下并不確定,所以法院對行政行為效力的判斷有可能會對訴訟當事人以外的人產(chǎn)生效力。例如,日本行政案件訴訟法第32條就明確規(guī)定:“撤銷處分或裁決的判決,對第三人也具有效力”。
“脫離訴訟系屬后,因當事人死亡等原因,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轉移給了訴訟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該承擔實體權利義務的承擔者,承擔了當事人的實體地位。承擔當事人實體地位的人在外國就稱為承繼人。”這里要區(qū)別承繼人和訴訟承擔人,兩者是不同的概念。承繼人是在訴訟系屬后,也即訴訟結束后或確定判決后,承擔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人,而訴訟承擔人是在訴訟系屬中,也即訴訟過程中承擔原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人。訴訟承擔人是當事人,承繼人不是當事人。
為當事人或者其繼受人(承繼人)利益占有訴訟標的物的人,是指因利于當事人或其承繼人的原因而占有訴訟標的物的人,如爭議房產(chǎn)的保管者。要注意的是,如果占有訴訟標的物的人,對該物享有獨立的利益,則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約束,比如留置權人和質押權人。
2、訴訟標的相同
訴訟標的作為“一事不再理”原則中的“一事”,是判斷是否屬于重復起訴最為核心的內容。有觀點將“行政行為”等同于行政訴訟的“訴訟標的”,這種觀點比較適合審查作為類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撤銷之訴,但2014年修正的行政訴訟法在撤銷之訴外還增加了履行訴訟、給付訴訟、確認訴訟等,在這些新增加的訴訟類型中有時并不存在一個作為類的行政行為,所以將行政行為等同于訴訟標的,難以起到統(tǒng)領各種訴訟類型的作用。而且,即便是在撤銷訴訟中,法院在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也要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對原告合法權益構成侵犯等因行政行為而引起的法律關系。因此,在實踐中不宜簡單地將行政行為作為行政訴訟的訴訟標的,進而將針對同一行為合法性的審查訴請均認定為訴訟標的同一。行政行為不同于訴訟標的,即使針對同一行政行為,有不同當事人先后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不得以后訴的訴訟標的已為前訴的裁判所拘束,后訴屬于重復起訴為由,駁回后訴當事人的起訴。既判力的消極作用僅適用于案件的當事人,只有案件的當事人才會發(fā)生重復起訴的可能。對于案件以外的第三人,僅適用既判力的積極作用,也即禁止作出與生效裁判內容相抵觸的新的裁判。
3、訴訟請求相同
學術界有關訴訟標的理論主要有舊訴訟標的理論和新訴訟標的理論兩種?!缎性V解釋》采用了舊訴訟標的理論。在舊訴訟標的概念下訴訟請求與訴訟標的有明顯的區(qū)別,因此,行政訴訟法解釋規(guī)定將訴訟請求相同與訴訟標的相同并列作為重復起訴的判斷標準之一。訴訟請求相同,可以是訴訟請求完全相同,也可以是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被前訴裁判所包含。
4、構成重復起訴的其他情形
(1)當事人相同,不受當事人在前訴與后訴中的訴訟地位影響。
(2)禁止重復起訴原則不限于向同一法院起訴的情形。向其他法院起訴,構成重復起訴的,同樣禁止。
(3)構成重復起訴的情形,不限于后訴獨立起訴的情形,當事人通過參加訴訟或變更訴訟等方式,達成后訴與前訴構成同一訴訟的情形的,構成重復起訴,同樣禁止。
(4)在前訴與后訴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同一的情況下,后訴提起與前訴相反的訴訟請求的,構成一事不再理。
三、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標準訴訟的規(guī)定和例外
一般認為,既判力的消極作用僅適用于案件當事人,對其才發(fā)生重復起訴的可能。而對于案件以外的第三人,則僅適用既判力的積極作用,即后訴與前訴的裁判不得抵觸。據(jù)此,在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針對同一行政行為分別提起撤銷訴訟的,法院可以采用標準訴訟,即,“首先審理其中一個或者數(shù)個有代表性的訴訟,并中止其他訴訟。在首先審理的訴訟中作出的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如果其他訴訟的當事人認為其案件與首先審理的案件之間并無事實上或法律上的重要區(qū)別且案件事實清禁,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裁定對中止的訴訟適用已經(jīng)生效的判決裁定。”
采用標準訴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首先,有利于節(jié)約司法成本?,F(xiàn)實中有大量的行政案件除當事人不一致外,沒有任何差異,如果對這些案件一一審理,將耗費大量的司法資源。其次,人民法院在前訴的審理過程中需對被訴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這種審查決定了人民法院不會在不同的案件中對同一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相反的認定。
也有觀點認為,在行政相對人人數(shù)眾多,且針對同一行政行為先后提起撤銷訴訟,法院在之前的案件中就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已經(jīng)作出明確判斷的,則該行政裁判對于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具有效力,其他當事人若僅就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提起訴訟,即構成重復起訴。因為,一旦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判斷,該行政行為的效力就自然及于案件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此時該第三人屬于前述“既判力所及的一般第三人”,其就同一行政行為提起的撤銷訴訟屬于重復起訴,人民法院可以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這樣認定也有利于減少當事人的訴累,節(jié)約司法資源。比如,《民訴解釋》第二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資格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同一侵權行為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痹摋l規(guī)定是重復起訴制度的擴展適用。該條考慮到,一旦法院在公益訴訟中針對同一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作出生效裁判,其他適格原告重復提起的,沒有實際意義。
此種情況下排除其他適格原告提起訴訟亦有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權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和社會組織就同一污染環(huán)境、破壞生態(tài)行為另行起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前案原告的起訴被裁定駁回的;(二)前案原告申請撤訴被裁定準許的,但本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證據(jù)證明存在前案審理時未發(fā)現(xiàn)的損害,有權提起訴訟的機關和社會組織另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蓖?,在行政訴訟中,當法院對撤銷行政行為的訴訟作出裁判后,在下列情況下應當允許其他適格原告提起訴訟:一是如果法院雖然駁回前訴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就所涉的行政行為合法性未作實體審理,或者雖然進行審理,但沒有在判決中對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進行明確闡述。二是當事人除針對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出訴請外,還有其他訴訟請求。
本文由公眾號小編根據(jù)李濤撰寫文稿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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