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銷項稅額
(一)銷項稅額計算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二)銷售額確定
1.一般規(guī)定: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含稅銷售額的換算:普通發(fā)票、價外收入等。
【提示】換算時稅率包括17%、13%、11%、6%
3.核定銷售額順序。
4.特殊銷售,重點是:
(1)以折扣方式銷售貨物。
(2)以舊換新:新貨價格計稅(金銀首飾除外)。
(3)包裝物押金計稅:應納增值稅=逾期押金÷(1+稅率)×稅率
(三)“營改增”試點行業(yè)的銷售額
——重點關注差額計稅
1.金融商品轉讓:銷售額為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
(1)轉讓金融商品出現(xiàn)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
(3)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后回租:
(1)提供融資租賃服務、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fā)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發(fā)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3.現(xiàn)代服務:
(1)航空運輸服務: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yè)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2)客運場站服務: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從承運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增值稅,不得抵扣。
4.生活服務:
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yè)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5.銷售不動產:
(1)房企中的一般人銷售其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選擇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轉讓非自建不動產,扣除購置原價的余額為銷售額。
6.上述扣除價款,應取得符合規(guī)定的有效憑證。
有效憑證包括:發(fā)票、境外簽收單據、完稅憑證、財政票據、其他。(注意多選題)
二、進項稅額
(一)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1.以票扣稅
2.計算抵扣(外購免稅農產品)
(1)一般農產品:進項稅額=買價×13%
(2)特殊農產品:煙葉。
進項稅額=收購價款×1.1×1.2×13%
3.不動產進項稅額的分期抵扣(新增)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60%(扣稅憑證認證當月),第二年抵扣40%(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
不包括: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施工現(xiàn)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
(二)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提示】上述非正常損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造成貨物、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的情形。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提示】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xù)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進項稅額轉出(計算題、綜合題考點):
1.按原抵扣轉出(注意原來計算抵扣)
2.按現(xiàn)在成本×17%(13%)
3.按凈值×適用稅率
4.分解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5.向供貨方收取的返還收入
三、應納稅額計算的其他問題
(一)銷項稅額時間界定——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其中“營改增”行業(yè)特別之處:
(1)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納稅人發(fā)生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信用A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消增值稅發(fā)票認證的規(guī)定;
(三)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價稅合計額;
(四)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xù)抵扣。
(五)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
1.適用試點范圍:
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核定方法:
以銷售產品為核心核定進項稅額——實耗扣稅法。
(1)試點納稅人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可按照以下3種方法核定:
①投入產出法;②成本法;③參照法。
(2)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銷售農產品數(shù)量/(1-損耗率)×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3%/(1+13%)
損耗率=損耗數(shù)量/購進數(shù)量
(六)“營改增”試點前發(fā)生業(yè)務的處理(新增)
1.按營業(yè)稅規(guī)定差額征收營業(yè)稅,不足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不得在納稅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yè)稅。
2.“營改增”之前已納營業(yè)稅,之后因發(fā)生退款減除營業(yè)額,應向原主管地稅申請退還已納營業(yè)稅。
3.“營改增”之前發(fā)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査等需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yè)稅政策規(guī)定補繳營業(y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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