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隨著經(jīng)濟社會的飛速發(fā)展,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比如:私家車越來越多地走入千家萬戶。如果到商場購物,自己的私家車停放在收費停車場內(nèi),車輛被盜后商場該承擔什么責任呢?
【案情】
今年元宵節(jié),一公司高級白領李先生到某大型商場購物時,為了確保安全把自己的愛車停在該商場的地下停車庫中(該停車場系收費停車場,小型車每小時8元),等李先生從商場出來后,發(fā)現(xiàn)他的車鎖被撬,放在車里的皮包遺失,皮包里有筆記本電腦一部、高技數(shù)碼照相機一臺及有關證件。
【分歧】
對于李先生遭受的損失,究竟由誰來承擔,有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李先生的損失由自己承擔,與商場無關,因為李先生截止到購物完畢從商城出來發(fā)現(xiàn)物品被盜,他還沒有交納停車費用。第二種意見:商場承擔全部的責任,包括車輛的破壞以及都是的物品,因為車輛停放在收費停車場內(nèi),商場有責任和義務看管李先生的車輛,車輛被盜,理應承擔全部責任。第三種意見:商場承擔部分責任,因為李某的車輛雖然有商場保管,但李某并未告知商場車內(nèi)有貴重物品,對貴重物品的損失商場不承擔責任。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即商場承擔部分責任而不是全部責任。
【評析】
1、本案中保管合同關系成立。所謂“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行為,即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的要件。因此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而非諾成合同。從我國第367條規(guī)定的保管合同的成立來看,我國對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保管物的交付為要件,即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本案中,當李先生把車停到收費停車場那一刻起,他與商場之間關于車輛的保管合同即宣告成立。既然保管合同已經(jīng)成立,商場不承擔任何責任是不可能的。
2、本案中車主未履行“告知”“聲明”義務。根據(jù)《合同法》第370條規(guī)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375條規(guī)定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本案中李先生將車停放在停車場時,有義務告知商場保安自己車內(nèi)有貴重物品,而他既未“告知”也未“聲明”,所以對于被盜的物品商場不承擔責任。
3、依據(jù)民事實體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商場不承擔物品被盜的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泵穹ㄖ械恼\實信用原則即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其內(nèi)容具體體現(xiàn)為:任何當事人要對他人誠實不欺,恪守諾言,講究信用;當事人應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在獲得利益的同時應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不濫用權利加害他人。本案中,就車輛而言,因為李先生與商場已建立起車輛的保管合同關系,商場應該承擔因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而使車遭受損失的損害賠償責任,具體有修車的費用以及因車輛送修期間產(chǎn)生的誤工損失。關于因皮包被盜而遭受的損失,由于李先生在停放車輛時,未將車內(nèi)物品的具體情況告知商場,不能認定他和商場建立了關于皮包等貴重物品的保管合同關系,所以,因皮包被盜而遭受的損失不在商場的賠償范圍之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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