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不同版本的DTC診療指南或專家共識對131I治療DTC臨床適應證的具體條款仍存有爭議。
4.1 清灶治療 采用131I清除手術不能切除的DTC轉移灶,簡稱“清灶”。長期的臨床實踐和諸多文獻顯示,131I清灶治療能總體改善DTC病人的預后,但個體差異顯著。療效與DTC病灶攝取131I程度及病灶的輻射敏感度直接相關,其他重要的相關因素包括病人年齡、轉移灶大小和部位等。年輕病人獲得治愈或緩解的可能性較大,軟組織轉移和較小的肺轉移灶易被131I完全清除。如轉移灶廣泛或較大、或有嚴重的局部侵犯或已有骨質破壞的骨轉移,即使病灶明顯攝取131I,整體療效也有限。
如DTC轉移灶沒有明顯的131I攝取,131I治療則無效,此時應考慮再次手術或其他治療或在抑制TSH治療中進行密切的臨床觀察。有研究提出131I盲治(blind treatment)或對部分病人有益,但缺少相關的臨床研究佐證。
單次131I清灶治療常用劑量范圍為3.7~7.4 GBq(100~200 mCi),最多不宜超過9.25 GBq(250 mCi)。決定131I劑量大小目前仍以臨床經驗為主,參考因素包括:病人年齡、外周血常規(guī)指標、DTC轉移嚴重程度及伴隨疾病嚴重程度等。如有前次治療131I-WBS圖或診斷性131I-WBS圖,可參考病灶攝取131I的程度以及重要器官(肝臟、胃腸道等)的非特異性攝取分布情況。前次131I治療期間病人對輻射的敏感度及并發(fā)癥情況、治療前后的相關指標變化等也是綜合判斷因素[8]。
131I清灶重復治療間隔為4~8個月,也可根據病情實際變化情況延長間隔時間。累積劑量不宜超過800 mCi。
4.2 清甲治療 采用131I清除DTC術后殘留的甲狀腺組織(thyroid remnant ablation),簡稱“清甲”。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清甲治療逐步推廣。131I可清除手術殘留或無法切除(如出于保護甲狀旁腺、喉返神經等原因)的正常甲狀腺組織,有利于病人術后的血清Tg動態(tài)監(jiān)測,并提高131I-WBS診斷攝碘性病灶的敏感度。清甲后的131I-WBS及SPECT-CT顯像可發(fā)現(xiàn)部分攝取131I的頸部轉移甚至遠處轉移,并因此改變DTC的分期和風險分層,為后續(xù)的131I清灶治療提供指導[9]。
近年來,隨著甲狀腺外科技術的發(fā)展,許多病人經甲狀腺全切除術(及頸部清掃術)后,頸部殘留的甲狀腺組織很少,血清Tg水平也很低(可達到臨床生化治愈標準)[5]。清甲后的131I-WBS及SPECT-CT顯像能發(fā)現(xiàn)的異常攝取131I病灶比例其實很低。另外,許多研究提示中低危DTC(包括頸部有多個淋巴結轉移)病人術后常規(guī)采用131I清甲,并未減少DTC的復發(fā),也沒有總體改善DTC病人的預后[5]。在清甲劑量選擇方面,低劑量(如30mCi)顯然比傳統(tǒng)的常規(guī)劑量(100 mCi)安全,效能基本相類似[5]。
4.3 輔助治療 對于DTC術后的臨床分期分級不能明確的病人(包括再次手術或術后血清Tg持續(xù)升高者),131I治療或有輔助治療價值,可有助于消除潛在的攝碘性DTC病灶(如隱匿于術后殘留甲狀腺組織內、或已侵襲到甲狀腺以外的隱匿轉移灶、或因病情不允許手術或手術無法切除的潛在DTC病灶等)。類似情形目前主要基于臨床判斷,尚有待充分的臨床研究數據積累。
131I輔助治療劑量常用范圍3.7~5.6 GBq(100~150 mCi)。
4.4 禁忌證 按現(xiàn)有的相關規(guī)范和指南,131I治療DTC的禁忌證條款主要包括孕婦和哺乳女性及外周血象明顯受到抑制者。伴有其他嚴重疾患如肝腎功能障礙者也不宜接受大劑量131I治療。
設立禁忌證主要基于大劑量131I治療有明顯的毒副反應。大劑量131I的直接損傷程度主要取決于兩個方面:(1)單次131I治療劑量及多次131I治療的累積劑量,以及每次治療131I在病人體內的分布及滯留時間。(2)病人的年齡及對輻射個體敏感度。
迄今為止,尚缺乏充分的前瞻性研究評價大劑量131I對DTC病人輻射損傷隨機效應(2次惡性腫瘤發(fā)生率、對性腺功能和遺傳的影響等)的危險度或非隨機輻射效應(唾液腺、胃腸道、血液系統(tǒng)等急慢性損傷等)的長期危害性綜合評估。但總體上,131I治療應審慎,觀察須密切,處理毒副反應須及時[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