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含義不同
法制
(Legal system)
本意是一個靜態(tài)的概念,
是“法律制度”或者“法律和制度”的簡稱。
法治
(rule of Law)
表達的是法律運行的狀態(tài)、方式、程度和過程。
2
產生的時間先后不同
人類世界還沒有產生憲法以及民主的時候,就存在“法制”。
“法治”則是晚近才產生,
強調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和制約。
3
在社會規(guī)范體系中的地位不同
法制社會中的法律
不是調整社會關系最為重要的社會規(guī)范,
往往從屬于諸如習慣等其他社會規(guī)范,
特別是道德規(guī)范。
在法治社會中,
法律則具有最重要的地位,
法律至上是法治社會的一個基本標志。
4
基本價值追求不同
“法治”
是法律至上、社會民主、保障人權、
促進權利、維護自由平等和程序正義。
“法制”和這些價值追求沒有必然的聯系,
它既可以與法治相結合,
也可以與人治相結合,
當“法制”與“人治”相結合時,
法律權威只是起一種補充和輔助的作用。
簡單來說,如果說“法制”是二維的,那么“法治”就是三維立體的。從靜態(tài)的“制”到動態(tài)的“治”,更準確體現了全面依法治國的內涵。
另外,還要注意,
“法制”與“法治” 雖然有很大區(qū)別,
但這絕非意味著可以割斷它們之間的聯系。
從“法制”到“法治”,
表明了認識和實踐的不斷深化,
一起感受下中國法治建設的歷史性飛躍。
改革開放初期,
法制建設的重心是加快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
發(fā)出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號召。
社會主義法制建設16字方針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執(zhí)法必嚴 違法必究
1997年,黨的十五大
把依法治國確立為
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
2011年,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
表明中國已在根本上實現從無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歷史性轉變。
2012年,黨的十八大
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
提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
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
明確了全面依法治國的總目標
和總藍圖、路線圖、施工圖。
2017年,黨的十九大
把堅持全面依法治國確立為新時代堅持
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之一。
從“法制”到“法治”,體現了一個成熟大黨的戰(zhàn)略眼光和膽識,以及科學的、創(chuàng)新的治國理政理念。
從“法制”概念到“法治”概念
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
在法制領域和法學體系中,
最流行的概念就是“法制”“法制建設”。
十五大之后,
最流行的概念演進為
“法治”“依法治國”“全面依法治國”。
從“方針”到“方略”
十一屆三中全會把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作為黨和國家堅定不移的基本方針。
十五大在社會主義法制基本方針的基礎上
提出依法治國基本方略。
從建設法制的方針到依法治國的方略,顯現出中國法治理論和實踐發(fā)生了深刻變化。
從“法制國家”到“法治國家”
十五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用“法治國家”代替“法制國家”,
標志著中央領導集體和全黨認識上的飛躍。
從“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到“健全社會主義法治”
改革開放初期,
面對無法可依、制度殘缺的局面,
黨中央作出“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決策。
2018年,現行憲法第五次修改將原序言中的
“健全社會主義法制”
修改為
“健全社會主義法治”。
這一修改從憲法上完成了從“法制”到“法治”的根本轉型,反映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歷史性的跨越和進步。
從“法制”到“法治”,
字詞變化的背后,
是我們在制度上和觀念上
對法的職能認識的一種飛躍;
是我們黨積累半個多世紀的執(zhí)政經驗
在治國方式問題上完成的一次歷史性跨越;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保障下,
我們必能邁向更加燦爛輝煌的未來!
來源:《法治日報》;作者:融媒體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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