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現(xiàn)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中,有多項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都涉及到“次”這一概念,而對此概念的理解很容易有歧義,如果您也曾經(jīng)為此困擾,就跟隨小編來仔細的看一看吧!
文件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
第二十一條 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所說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ㄒ唬﹦趧請蟪晁?,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xù)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nèi)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ǘ└宄晁?,以每次出版、發(fā)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ㄈ┨卦S權使用費所得,以一項特許權的一次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ㄋ模┴敭a(chǎn)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nèi)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ㄎ澹├?、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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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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