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所調(diào)整的親屬關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親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親屬是基于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系。親屬不等于家庭成員,有親屬關系的人可能分屬于多個不同的家,家庭成員并不絕對有親屬關系。
根據(jù)親屬關系發(fā)生的原因,可以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血親還可以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后者是指彼此間具有間接的血緣聯(lián)系,除直系血親以外的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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