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阱!
這片海域是模糊地帶,
對于船舶來說,
是陷阱!
近年,不斷有船只在這里拋錨被認定為“非法拋錨”,輕則扣船罰款,重則判刑定罪...
今天一艘,
明天一艘,
...
這不,又有一艘超大型油輪在這里栽了大跟頭...
一艘新加坡籍超大型油輪(VLCC)在馬來西亞柔佛州東部丹絨水域錨泊時,被馬來西亞海事執(zhí)法機構(gòu)(MMEA)拘留,原因是非法錨泊。
MMEA Tanjung Sedili海域主管Zulfadli Nayan警官說,這艘長245m的大型VLCC船于8月20日下午2:15在柔佛州東部的Tanjung Siang海域約13海里處被發(fā)現(xiàn),船上共22名船員,分別來自烏克蘭、中國、緬甸、俄羅斯和格魯吉亞。
8月21日,馬來西亞海事執(zhí)法機構(gòu)(MMEA)發(fā)出一份聲明,稱“這艘油輪沒有獲得海事部門的錨泊許可,我們一次又一次地提醒船東和船公司,在這片海域停泊或開展相關(guān)活動之前,必須先獲得海事部的許可?!?br>
Mohd Zulfadli警官補充說,此案正在根據(jù)馬來西亞1952年《商船條例》第491B(1)(L)條進行調(diào)查,原因是該船錨泊前未按規(guī)定向海事處申請認準。
如果被判有罪,可能被處以最高10萬令吉的罰款或兩年監(jiān)禁,或兩者兼施。
據(jù)了解,這已經(jīng)是本月MMEA第四次因非法錨泊而扣留船舶。
另外被扣留的3艘船的情況分別是:
8月14日,1艘船被扣留。
馬來西亞海事執(zhí)法機構(gòu)(MMEA)在柔佛東海岸的Tompok Utara水域,剛剛因為同樣的原因,扣留了一艘船舶。
該船只位于Tanda Suar Tompok Utara以北2.6海里處錨泊。
據(jù)MMEA介紹,該船同樣沒有獲得海事部門的錨泊許可,船上9名船員分別來自緬甸、馬來西亞和斯里蘭卡。
8月7日這一天,就有2艘船被扣留。
上午10點左右,在距離馬來西亞哥打丁宜市Tanjung Penawar 8.9海里處,一艘油輪正在進行加油作業(yè),船舷外一艘加油船,兩艘船上分別有8名和6名印度尼西亞船員。
Zulfadli Nayan警官說:“在初步檢查中,兩艘船的船長均未提供適當?shù)谋kU單,并被發(fā)現(xiàn)未經(jīng)許可就錨定。”
根據(jù)馬來西亞《1952年商船條例》第361(6),第381(3)和第491B(1)(L)節(jié)的規(guī)定,如果被定罪,將被處以200,000馬幣(合47,613美元)至500,000馬幣(119,033美元)的罰款。
而在今年6月份的時候,還有一艘朝鮮油輪因為“非法錨泊”的問題,不但被馬來西亞當局罰款,船上一名高級船員還被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
鑒于近期頻繁發(fā)生的船舶“非法錨泊”事件,馬來西亞海事執(zhí)法機構(gòu)(MMEA)鄭重發(fā)出聲明:
距離Permatang Timur,Beting Ramunia和Tompok Utara沿岸的水域超過12海里,仍被視為馬來西亞水域,而不是國際水域“最近的海岸線”!
因此,在這些水域進行任何活動,都需獲得馬來西亞當局的許可!
如果沒有獲得許可,在穿越該國水域時,需要遵守海事部門的相關(guān)規(guī)則或立即離開,MMEA不會妥協(xié),一旦發(fā)現(xiàn),我們會立即采取行動。”
在聲明中,MMEA方面還表示將認真對待此類罪行,并公布了熱線電話,鼓勵公眾積極舉報此類非法錨泊事件,以維護馬來西亞水域的秩序和安全,尤其是在柔佛州(Johor)東海岸,也就是新加坡東港界外錨地水域。
頻頻有船只掉入“陷阱”,該好好填一下這個陷阱了。
(以下內(nèi)容摘自中國船東互保協(xié)會資訊平臺)
這個陷阱在哪兒?
針對這一問題,中國船東互保協(xié)會根據(jù)馬來西亞領(lǐng)?;€,對馬來西亞柔佛東部海域領(lǐng)海邊界線的連接點概位進行提取制表如下,供船舶參考:
馬來西亞領(lǐng)?;€
馬來西亞柔佛東部海域領(lǐng)海邊界線連接點。
船舶開展哪些作業(yè)需獲準?
根據(jù)船東互保協(xié)會向會員的提醒,馬來西亞1952年商船條例第491B項以及馬來西亞航運通告MSN05/2014的要求,船舶在馬來西亞領(lǐng)海計劃開展下列活動時,需要至少提前12小時通過電郵、傳真或代理親自將特定申請表發(fā)送給馬來西亞海事處。
▼ 需要船舶報告的活動 ▼
a)疏浚;
b)采礦,包括勘探和開采;
c)電纜和管道鋪設(shè);
d)海上建設(shè),包括突堤、碼頭的建設(shè);
e)傾倒任何物料;
f)運動、休閑或娛樂活動;
g)檢驗;
h)清洗,包括清洗貨油艙;
i)運輸、裝卸垃圾;
j)引航;
k)船對船活動;或
l)海事處長官斷定的任何其他活動,包括:
i) 封船;
ii) 電焊等熱工;
iii) 在非錨地拋錨;
iv) 任何形式的水下作業(yè)。
海事處在收到上述通知和申請后,若批準該申請船舶方可開展相關(guān)活動,否則將被視為違法而扣留。
船舶在馬來西亞水域從事相關(guān)活動需填寫的申請表格。
鑒于此,中國船東互保協(xié)會提醒:
1. 船舶因等候航次指令、備艙、加油等操作,需要在新加坡海峽東進口的馬來西亞水域,即新加坡東港界外錨地拋錨時,建議通過代理向馬來西亞海事處進行報告并申請計劃從事的具體活動;
2. 馬來西亞由于未明確公布其領(lǐng)?;€的坐標,如船舶需在新加坡東港界外錨地拋錨,但又不能確定是否處于馬來西亞領(lǐng)海水域時,出于良好和謹慎的做法,建議提前通過當?shù)卮砺?lián)系馬來西亞海事處進行確認;
3. 除了上述列舉的柔佛東部水域,即新加坡東港界外錨地,會員船舶也應(yīng)盡量避免進入馬來西亞任何其他領(lǐng)海水域進行錨泊和其他作業(yè),除非得到了馬來西亞港口當局的許可,比如裝卸貨前待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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