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事案件先由公安偵查,再由檢察院審查、提起公訴,最終才由法院立案審理判決??梢哉f,法院只是個廚子,根據公安、檢察院的送來食材,當然食材大都有公安準備、檢察院點菜(確定罪名,甚至有些已當事人認罪認罰),法院最終做菜。
而法院認為食材夠不夠做的出這道菜,做的菜好不好吃,最終上的菜對不對,這里面有法官(廚師)自身實力的問題、有主客觀因素的問題等等,問題不同,問責的結果也不同。下面來簡單分析一下:
首先什么是錯案,那肯定是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確有錯誤的案件,要么是事實認定錯了,要么是法律適用錯了。何為事實認定錯誤?何為法律適用錯誤?
事實認定錯誤無非就是三個,一個是真假問題,本來是假的把它搞成真的,這就是錯了。還有可能由于證據不充分,既不能確定是錯案也不能確定不是錯案,這實際上就是疑案。疑案按照現在法律規(guī)定那也是無罪的,那也是錯案。還有一個就是部分錯案、部分不錯,像長春孫氏三兄弟涉及黑社會案件,原審一共定了十幾個罪名,最后糾正了一部分,屬于部分錯部分不錯,當然這也是錯案。
法律適用錯案,分為定性錯誤和法律責任確定錯誤,就刑事案件而言,就是錯認罪名和量刑畸輕畸重。
人們不禁要問,所有錯案承辦法官都應當被追責嗎?
啟動追責程序,并不代表承辦法官就一定就要承擔責任。錯案追究的前提是經過法定、正當的程序認定確屬于法官瀆職的錯案,否則不應當承擔責任。
錯案是追責啟動的一個重要線索來源,通過認定錯案倒查審判、檢察、偵查各個環(huán)節(jié)、各個主體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但不等于有錯案就應當追責。錯案責任與違法審判責任有交叉,雖然有錯案但是法官沒有違法審判行為,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就不應被追究責任。相反,只要法官具備違法審判行為追責事由,即使裁判結果正確,也要追究其違法審判責任。
可能太籠統(tǒng),細節(jié)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明確了違法審判責任必須追責的七種情形:
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違反規(guī)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虛假案件的;
涂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匯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jié)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jié)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制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guī)則和法律明確規(guī)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意見》同時明確了不得作為錯案進行責任追究的幾種情形,包括: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司法解釋具體條文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在專業(yè)認知范圍內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guī)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等等。同時對獨任制、合議制、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不同主體之間承擔的審判責任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按我上面的廚子比喻解釋一下(以下不區(qū)分故意和過失)。就是明明公安、檢察只送來一只雞其他配料都沒有,就讓你做宮保雞丁,顯然是不夠的,你做了就是錯。送來宮保雞丁的全部材料,但是這只雞明顯死了發(fā)臭了,你作為個廚子竟然沒發(fā)現,你還是做了就是錯。如果送來宮保雞丁的材料,點菜叫花雞,你做了一盤不知道啥玩意的雞,糊弄客人是叫花雞也是錯。當然,違反做菜的程序或者飯店的規(guī)定,做出的菜,哪怕好吃,也是錯。
用我們的話說,司法責任制下,法官是高危職業(y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