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壓壓壓壓?。。。◣е{調唱起來吧~~)
2017年9 月8 日,《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及管理公約》(簡稱壓載水公約)正式生效。
隨著各大港口國陸續(xù)加入壓載水公約,可以預見,未來對壓載水的管理將日趨規(guī)范和嚴格,PSC針對船舶履行壓載水公約的檢查越來越專業(yè),也越來越嚴格。
船舶壓載水隨意排放導致的海洋環(huán)境問題引發(fā)多方關注,也由此產生了更加嚴格的地方規(guī)則。(如美國加利福尼亞)
公約對船舶的要求:所有適用的國際航行船舶(只要設有壓載艙)應符合強制性的壓載水排放性能標準(D-2 標準,對排放水中的生物、微生物提出的指標要求),目前滿足這一標準基本上是通過船舶安裝獲得型式認可的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BWMS)來實現(xiàn),具體見表1(實質是對現(xiàn)有船的BWMS 安裝日期作了分階段安排)。
BWMS 應取得主管機關/ 船級社的型式認可證書,其中對使用活性物質的BWMS 還應獲得IMO 的批準。
目前認可BWMS 的有三個依據(jù):G8導則( 老G8)、經修訂的G8 導則( 新G8)、BWMS 認可規(guī)則(2017 年4 月通過,與新G8要求完全相同);
所有BWMS應不晚于2018 年10 月28 日按新G8或BWMS 認可規(guī)則進行認可,且2020 年10 月28 日及以后安裝上船的BWMS 必須滿足新G8 或BWMS認可規(guī)則;
1、初始檢查。將至少在適用的范圍內檢查以下內容:
(1)檢查是否持有有效的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
(2)檢查壓載水管理計劃是否在船并經主管機關批準。
(3)檢查壓載水記錄簿是否在船,記錄情況是否符合壓載水公約的要求。(保存2 3年)
(4)檢查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的型式認可證書或其副本,以確定是否按照任何有限的條件使用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
(5)檢查是否在船上已指定負責確保計劃得到正確實施的高級船員。
(6)目視檢查船舶的整體狀況以及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和壓載水管理計劃中列出的設備和布置,包括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如適用)。
(7)如果船舶符合壓載水交換標準,檢查該船壓載水記錄簿是否記錄了已進行的所要求的壓載水交換。
(8)檢查船舶是否已采取措施達到第D-2條中所述的壓載水性能標準。
(9)如果船舶根據(jù)第D-4條“原型壓載水處理技術”運行,檢查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主管機關符合聲明以及壓載水管理計劃。第D-2條的標準從安裝此種技術之日起5年內不適用于該船。(G9)
(10)檢查指定和相關船員是否熟悉壓載水管理基本程序,包括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的操作。
(11)根據(jù)壓載水公約第A-3.1條(緊急情況下的船舶安全或海上人命救助)、第A-3.2條(船舶或其設備損壞引起的壓載水和沉積物的意外排放或進入)、第A-3.3條(為避免或盡量減少船舶污染事故而進行的壓載水和沉積物的加裝和排放)或第B-4.4條(不安全的壓載水交換條件),如果船舶在例外情況下進行壓載水和沉積物的意外排放或未按規(guī)定更換壓載水,船長應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滿足公約例外條款的要求。
如果經初步檢查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有效,壓載水管理計劃經批準,壓載水記錄簿記錄完整正確,并PSCO對該船的總體印象和目視觀察表明船舶根據(jù)壓載水公約要求進行了良好的維護保養(yǎng),則PSCO通常只進行上述范圍的初步檢查。
2、明顯依據(jù)。發(fā)現(xiàn)船舶有不符合公約的明確依據(jù)后,應進行詳細檢查。在初始檢查中發(fā)現(xiàn)可能需要進行詳細檢查的明顯依據(j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種:
(1)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缺失,無效或已過期;
(2)無船旗國批準的壓載水管理計劃;
(3)壓載水記錄簿缺失或不符合公約要求,未如實記錄船上實際壓載水情況;
(4)船舶或其設備的狀況與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中的記載不符;
(5)適用時,未按照公約要求進行壓載水交換;
(6)適用時,原型壓載水處理技術未按設計持續(xù)有效運行;
(7)證據(jù)或觀察表明船長或船員不熟悉其壓載水管理職責以及壓載水管理的基本程序,或未有效執(zhí)行該程序;
(8)收到第三方的信息,例如關于違反公約的報告或投訴;
(9)沒有指定專人負責壓載水管理;
(10)證據(jù)或觀察表明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未按照其操作說明使用;
(11)證據(jù)或觀察表明船舶發(fā)生事故或發(fā)現(xiàn)對船舶按本公約進行壓載水管理的能力有嚴重影響的缺陷時,未按要求進行報告;
(12)證據(jù)或觀察表明壓載水排放未按公約規(guī)定進行;
(13)船舶在例外情況下,進行壓載水和沉積物的意外排放或未按規(guī)定更換壓載水,船長不能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滿足公約例外條款的要求。
3、詳細檢查。詳細檢查包括但不限于,核實:
(1)船上有壓載水管理程序,并且其提供了充足信息,包括:
①影響船舶和/或船員安全的具體操作或安全限制的細節(jié),包括安全進入壓載艙的程序;
②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安全方面的具體細節(jié);
③船上用于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的方法詳情,包括具體操作程序;
④處理海上和岸上沉積物的程序;
⑤顯示壓載水艙及管路取樣點和接入點位置的清單和/或圖表;
⑥概述壓載水管理計劃中規(guī)定的指定船員的職責;
⑦根據(jù)壓載水管理計劃,對公約的記錄保存要求的詳細說明。
(2)驗證壓載水管理計劃是否反映了船上的實際情況,如果壓載水管理計劃進行了更改,是否經重新批準。此外,在完成了公約規(guī)定的任何船舶檢驗后,對檢驗中涉及的與壓載水管理計劃相關的結構,任何設備、配件、裝置或材料是否作了任何未經批準的更改,但直接更換此種設備或配件除外。
(3)如果壓載水管理計劃要求使用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驗證:
①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和相關設備是否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tài),主要處理過程是否完全正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濾器、泵、紫外線燈和反沖設備);
②船員是否遵循與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運行相關的安全程序;
③處理過程是否完全可操作(包括參考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自我監(jiān)測設備);
④壓載水記錄簿是否與船舶控制設備保持一致;
⑤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是否按照操作說明進行操作;
⑥指定船員是否熟悉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的必要知識及其運作方式;
⑦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是否按規(guī)定有效使用;
⑧如需要,船上是否有充足供應的活性物質,如果有,它們是否被引入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
(4)PSCO可通過檢查壓載水系統(tǒng)的任何部件,以確定壓載水系統(tǒng)是否正常工作。PSCO應在檢查報告中記錄發(fā)現(xiàn)的任何與壓載水管理有關的缺陷,并在整個詳細檢查過程中評估缺陷和觀察結果。若評估表明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可能會對壓載水進行不合規(guī)處理,進而懷疑壓載水公約未能在船上有效實施,則可以進行取樣以進一步驗證。
4、取樣。PSCO或主管機關任何授權機構可以在檢查過程中隨時取樣,以驗證適用于本公約的船舶是否遵守本公約的要求。采樣水的數(shù)量和位置選擇應符合IMO制定的壓載水取樣導則(G2)和相關指導文件。應盡一切努力避免船舶出現(xiàn)任何不適當?shù)难诱`。
(1)PSCO應首先進行指示性分析(使用操作或性能指標)。如果指示性分析表明船舶對環(huán)境、人員健康、財產或資源構成威脅,則PSCO應記錄缺陷,并考慮采取以下應急措施:
(1)船舶壓載水管理計劃中預先確定的行動;
(2)保留船上所有壓載水;
(3)要求船舶對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進行任何必要的維修;
(4)允許船舶在主管機關接受的位置進行壓載水置換;
(5)允許船舶將壓載水排放到合適的岸上接收設施;或
(6)允許船舶按照主管機關批準的方法處理船上全部或部分壓載水。
考慮到上述所有措施后,壓載水可以在港口國接受的港口或合適的區(qū)域排放。港口國會綜合考慮環(huán)境、安全、操作和保障等因素決定是否允許排放。壓載水的排放受港口國的條件限制。
(2)詳細分析。當指示性分析不能定論時,則可能需要進行詳細分析。分析樣品時應考慮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認可導則(G8)中附則第2部分(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認可的實驗和性能規(guī)定)、第4部分(確定壓載水生物成分的樣本分析法)以及其他相關指導文件。應盡一切努力避免船舶被不當延誤。
如果在獲得詳細分析結果之前和/或結果表明船舶對環(huán)境、人員健康、財產或資源構成威脅的情況下,允許船舶離港,主管機關將要求船旗國或認可組織采取適當措施,并可將結果通知船舶營運水域的港口國。
被通知的港口國可以禁止此類船舶排放壓載水,直至取得詳細分析結果或威脅消除為止。港口國也可允許船舶進入,同時船旗國或認可組織采取適當行動,直到能夠證明此類威脅已被消除為止。但是,在經驗建設階段,港口國不應僅因超出D-2標準采取制裁、警告、滯留或遣散等處罰措施。
5、船舶違反和控制。
如果按采樣得到的結果或從其他港口或近岸裝卸站得到的可靠信息,表明船舶對環(huán)境、人員健康、財產或資源構成威脅,則船舶在其水域進行營運的當事國應禁止上述船舶排放壓載水直至上述威脅被消除。但是,禁止壓載水排放或在港口外進行壓載水置換與船舶處罰相同,PSCO應予以承認。此外,PSCO應認識到目前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的可靠性尚不明確,壓載水取樣仍處于完善發(fā)展階段。
如果發(fā)現(xiàn)不符合公約要求的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則船舶與港口國之間應進行聯(lián)系,并考慮壓載水公約應急措施指南BWM.2 / Circ.62)。無論如何,船舶必須盡快修復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的故障,并且將維修計劃提交給港口國主管機關和船旗國。船舶安全管理體系應采取措施以防止再次發(fā)生。
(1)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缺失;
(2)壓載水管理計劃缺失;
(3)壓載水記錄簿缺失;
(4)船舶或其設備與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和/ 或壓載水管理計劃中所列不一致;
(5)指定責任人員不熟悉壓載水管理相關重要船上程序;
(6)船上未實施壓載水管理程序;
(7)未指定責任人員負責壓載水管理;
(8)船舶未按壓載水管理計劃管理和處理壓載水;
(9)壓載水管理計劃要求的設備缺失、嚴重惡化或無法正常運行;
(10)取樣結果顯示不符合;或
(11)壓載水未按公約規(guī)定排放。
如果在詳細檢查中發(fā)現(xiàn)可滯留缺陷,港口國有權要求船舶禁止繼續(xù)排放可能不符合公約要求的壓載水。
來源:由華洋海事中心沈洪福船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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