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土地法律、法規(guī)、政策較多,同一個問題的相關規(guī)定往往散見于不同的法規(guī)和政策文件之中;同時,不同的項目有不同的特點,對用地的要求也不同。各地在項目用地上對政策規(guī)定不了解、不會用、不敢用和懶得用都不同程度存在,由此人為造成了大量違法用地。要解決這些問題,就要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正確理解和集成應用政策,及早介入主動服務,根據項目性質、特點和用地需求,明確相應的土地提供方式,研究提出項目用地解決方案,提升土地保障能力,預防和減少違法用地。
為此,梳理相關土地法規(guī)政策和項目類型,形成《項目用地解決方案系列》。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土地的,經批準可以在圈外單獨選址建設。涉及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涉及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辦理土地征收審批手續(xù);土地供應方案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時一并批準。
單獨選址(圈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辦理程序:
一、條件。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在圈外單獨選址建設的,經批準方可單獨選址建設。
二、土地預審。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三、組卷報批。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四、審批。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同時審批,用地審批機關為:
轉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其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征收下列土地的,(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征收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補充耕地: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供地:供地方案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收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五、實施供地。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
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是先有明確的建設項目后報批用地,因此,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一般采用協(xié)議出讓(租賃)或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相應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或批準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向建設單位核發(fā)批準使用國有土地文件。(具體供地內容見5月11日《項目用地解決方案系列之一》)
六、登記。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請不動產登記。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