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枝輝 北京天同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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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后另附:天同碼 241 篇往期鏈接。
天同碼導航圖
本期天同碼,案例來源于《人民法院報·案例精選》2016年至2018年機動車保險合同糾紛精選案例。
規(guī) 則 要 述
01 . 車輛司機臨時下車休息,不因此轉化為本車第三者
本車車輛駕駛人臨時下車休息被本車所撞,其駕駛人身份并不因其物理位置臨時變化而變化,不構成本車第三者。
02 . 主車因事故脫離,主車駕駛員應轉化為掛車第三者
交通事故致使主車駕駛室被本車掛車撞擊脫落,造成主車駕駛員死亡,此時主車駕駛員相對于掛車轉化為第三者。
03 . 溜坡車輛軋死本車司機,司機應認定為保險第三者
司機下車檢查車輛時被溜坡的車軋死,其身份在特定時間、特定條件下發(fā)生了轉變,應獲得第三者責任保險理賠。
04 . 兩車相撞,本車受傷乘客,屬另車交強險中第三人
兩車相撞事故中,本車乘客作為受害人,應屬對方車輛交強險中的第三人,可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05 . 多車事故后,保險公司可依法向未投保責任人追償
多車事故后,保險公司向受害人賠付交強險后,可就超出其應承擔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投保義務人或侵權人追償。
06 . 未年檢和投保車輛肇事,轉讓人和受讓人連帶賠償
連環(huán)轉讓未年檢、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有過錯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規(guī) 則 詳 解
01 . 車輛司機臨時下車休息,不因此轉化為本車第三者
本車車輛駕駛人臨時下車休息被本車所撞,其駕駛人身份并不因其物理位置臨時變化而變化,不構成本車第三者。
標簽:機動車保險|第三者|下車休息
案情簡介:2016年,李某車輛撞上停路邊的梁某車輛,梁某車輛因此將車頭前臨時下車休息的梁某撞下橋,致梁某身亡。梁某近親屬訴請李某及兩車保險公司賠償。
法院認為:①交強險條例第3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在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钡?1條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笨梢?,第三人范圍為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之外的受害人。將“本車人員”與“被保險人”并列使用則意味著被保險人并非一定是本車人員,也有可能是車外人員、車下人員。交強險條例第42條第2項規(guī)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笨梢?,被保險人可能是投保人(自身就是駕駛人),也可能是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被保險人只有在交通事故發(fā)生時才能最終確定。本案中,雖然梁某在駕車去往機場高速路上,途中臨時下車休息,但該車輛實際控制人、風險承擔人仍系梁某,而非其他任何人,梁某駕駛人身份并不因其物理位置臨時變化而變化。②《保險法》第65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可見,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即須以作為責任保險事故基礎的侵權法律關系成立為前提,若侵權關系不成立,則責任保險自然不成立。第三人的界定自然亦就應以被保險人是否對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為標準,故本車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人身及財產(chǎn)損失,不能向本車保險人請求賠償,即“自己賠自己”,否則即違反了責任保險最基本原則。③本案中,梁某違法將車輛停在應急車道,未設置警示標志,且梁某下車亦站在應急車道內(nèi),梁某上述行為已將車輛及自身均置于危險之中,是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直接原因,此種因果關系不因梁某位置變化而變化,此時梁某是否在車內(nèi),均不能改變梁某駕駛人身份。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所以認定梁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亦正是基于梁某作為該車輛駕駛人違章停車而作出的認定。顯然,對于本車而言,梁某既是侵權人,也是被保險人,若再認定梁某屬于本車責任保險第三人,則形成“自己對自己主張賠償”的悖論。判決梁某投保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中的司機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萬元,其余損失由李某及其投保保險公司依法賠付。
實務要點:車輛駕駛人在駕車途中臨時下車休息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其本人因車輛被后車追尾后撞擊受傷,該車輛駕駛人仍應為本車被保險人,而非因物理位置變化而轉化為第三人,其無權要求承保本車的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項下賠償責任,而只能作為后車的第三人向承保后車保險的保險公司主張賠償。
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7)京03民終4318號“梁某與李某等交通事故糾紛案”,見《車輛駕駛人并不因其臨時下車休息而轉化為本車第三人——北京三中院判決梁文貴等訴李領、鄭州達喀爾公司、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人保北京房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張清波),載《人民法院報·案例精選》(20170831:06)。
02 . 主車因事故脫離,主車駕駛員應轉化為掛車第三者
交通事故致使主車駕駛室被本車掛車撞擊脫落,造成主車駕駛員死亡,此時主車駕駛員相對于掛車轉化為第三者。
標簽:機動車保險|第三者|掛車保險|主車脫落
案情簡介:2015年,李某駕駛重型半掛汽車行駛途中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致使牽引車駕駛室脫落被掛車碰撞,造成駕駛員李某死亡。交警認定李某全責。李某近親屬訴請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
法院認為:①主車與掛車是兩部車,分別辦理車輛號牌和相關保險,在營運中需連接使用,故保險公司一般規(guī)定主車和掛車在投保時要相對固定,否則發(fā)生交通事故,其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應視為一體,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對于第三者車輛或人員傷亡,按責任大小,由主、掛車承保公司分別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這種對外性是通常情況。但主、掛車連接使用時發(fā)生單方事故,兩車相對性產(chǎn)生。本案中,由于掛車撞擊致主車駕駛室脫離了主車底盤,此時對主車作用力來自于掛車,駕駛人死亡系由掛車撞擊所致,故主車駕駛人則轉化為掛車第三者。②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第2款“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義務”、第13條第1款“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規(guī)定,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中的免責事項應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否則免責規(guī)定對投保人無效。本案保險公司在一審中未提供投保單、保險單及保險條款,對其應履行的明確說明義務未舉證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責任。判決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
實務要點:交通事故致使主車駕駛室被本車掛車撞擊脫落,造成主車駕駛員死亡,此時,主車駕駛員相對于掛車轉化為第三者。
案例索引:安徽六安中院(2015)六民一終字第01053號“李某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見《主車駕乘人員能否轉化為掛車的第三者——安徽六安中院判決李其家等訴渤海財險六安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趙應軍),載《人民法院報·案例精選》(20160526:06)。
03 . 溜坡車輛軋死本車司機,司機應認定為保險第三者
司機下車檢查車輛時被溜坡的車軋死,其身份在特定時間、特定條件下發(fā)生了轉變,應獲得第三者責任保險理賠。
標簽:機動車保險|第三者|本車司機
案情簡介:2014年,余某停車檢查車輛時,被溜坡的該車軋死。其近親屬熊某訴請保險公司賠償理賠。
法院認為:①余某既是被保險車輛投保人,又是該車駕駛員,但其在被保險車輛發(fā)生故障下車檢查時并不在車上,此時余某并非駕駛員身份,而是保險車輛之外的第三人,其身份在特定時間、特定條件下發(fā)生了轉變。事故發(fā)生時其身份轉變?yōu)槭鹿手惺芎θ?,被保險車輛外第三人。故在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其身份依法應認定為保險事故中的受害人。②保險公司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第21條規(guī)定,拒絕理賠,理由不充分,且缺乏法律依據(jù)。判決保險公司給付熊某等理賠款26萬余元。
實務要點:司機下車檢查車輛時被溜坡的車軋死,其身份在特定時間、特定條件下發(fā)生了轉變,此時其并非是駕駛員身份而是保險車輛之外的第三者,保險公司應對其進行理賠。
案例索引:河南信陽中院(2015)信中法民終字第580號“熊某等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見《溜坡車軋死本車司機,司機應認定為保險第三者——河南信陽中院判決熊海霞等五人訴信陽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孔晶晶),載《人民法院報·案例精選》(20160204:06)。
04 . 兩車相撞,本車受傷乘客,屬另車交強險中第三人
兩車相撞事故中,本車乘客作為受害人,應屬對方車輛交強險中的第三人,可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標簽:機動車保險|第三者|兩車相撞|被保險人
案情簡介:2015年,張某與王某競駕過程中發(fā)生碰撞,致王某車上乘客李某9級傷殘。交警認定張某、王某同等責任,李某無責。張某、王某被以危險駕駛罪被判處刑罰后,李某訴請張某、王某及各自保險公司賠償。
法院認為:①依交強險條例第3條規(guī)定,交強險中“第三人”范圍為被保險人、車上人員之外的受害人,即被保險人對之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上述受害人遭受人身或財產(chǎn)損害時,可作為“第三人”獲得保險公司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中規(guī)定的“當事人”應指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和被保險人,并非包括訴訟中參加訴訟的全部當事人。②本案中,李某系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張某系駕駛車輛的被保險人,其均可作為前述司法解釋第18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要求張某駕駛車輛的保險公司先行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李某合理損失,但保險公司對侵權人張某享有追償權。而作為另一侵權人之一的王某在李某提起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并非交強險中第三人,亦非張某駕駛車輛的被保險人,故其無權要求張某駕駛車輛的保險公司承擔向李某的賠償責任。判決張某車輛投保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責任范圍內(nèi)賠償李某損失,不足賠償部分由張某、王某各賠償50%。
實務要點:兩車相撞事故中,本車乘客作為受害人,應屬對方車輛交強險中的第三人,可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7)京03民終2053號“李某與張某等交通事故糾紛案”,見《競駕人無權要求對方車輛的保險公司向本車乘客承擔賠償責任——北京三中院判決李二龍訴張文凱、中國人壽北京分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張清波),載《人民法院報·案例精選》(20170420:06)。
05 . 多車事故后,保險公司可依法向未投保責任人追償
多車事故后,保險公司向受害人賠付交強險后,可就超出其應承擔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投保義務人或侵權人追償。
標簽:機動車保險|未投交強險|多車碰撞|追償權
案情簡介:2016年,馬某駕駛摩托車與孫某拖拉機相撞后,又與趙某貨車相撞,致摩托車上乘客張某死亡。交警認定馬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孫某、趙某共同負事故同等責任,張某不負責任。法院判決認定張某家屬損失14萬余元,趙某投保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11萬元,超出部分,由馬某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50%;趙某、孫某各承擔25%責任。隨后,保險公司以孫某未投保交強險為由,訴請返還交強險墊付款5.5萬元。
法院認為: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3款規(guī)定:“多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②本案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已對張某家屬進行了賠償,其理應有權就超出其應承擔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孫某進行追償。因王某與趙某共同承擔50%的事故責任,故保險公司在前案判決中支付的11萬元交強險賠償額應由雙方平均分擔,判決孫某返還保險公司墊付款5.5萬元。
實務要點:多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模ㄔ簯柚С?。保險公司按判決賠償后,就超出其應承擔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索引:河南清豐法院(2016)豫0922民初2733號“某實業(yè)公司與孫某追償權糾紛案”,見《多車事故后保險公司向未投保責任人的追償問題——河南清豐法院判決長安公司聊城支公司訴孫中亮追償權糾紛案》(譚會民、趙瑞娜),載《人民法院報·案例精選》(20161208:06)。
06 . 未年檢和投保車輛肇事,轉讓人和受讓人連帶賠償
連環(huán)轉讓未年檢、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有過錯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標簽:機動車保險|未投交強險|未年檢
案情簡介:2011年,趙某將車輛賣于葛某。2013年,葛某將未年檢、未投保交強險該車賣于魏某。2015年,魏某駕駛該車與郭某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郭某受傷。交警認定雙方同等責任。2017年,郭某訴請趙某、葛某、魏某連帶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guī)定:“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避囕v年檢意義在于及時消除車輛安全隱患,減少交通事故發(fā)生,并直接降低對公民生命健康造成的威脅,每個車主或車輛管理者均應履行年檢義務,確保車輛合格安全。然而交通事故并非能全部杜絕,為保證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生命、健康、財產(chǎn)權利得到最低限度的救濟與經(jīng)濟上的彌補,政府又設置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要求機動車必須投保交強險,并在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中予以規(guī)定,未投保交強險機動車依法禁止上路行駛,故未年檢合格、未投保交強險機動車便成為禁止行駛的機動車輛。②本案中,案涉車輛幾經(jīng)轉讓,從趙某轉讓給葛某,葛某又轉讓給魏某,車輛從年檢合格、投保有交強險的狀態(tài)轉變?yōu)槲茨隀z、未投保交強險狀態(tài)。在趙某轉讓給葛某時,該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并依法進行了年檢,雖未將車輛及時過戶,但趙某對事故發(fā)生并無過錯,故趙某不應對郭某損失承擔責任。車輛由葛某轉讓給魏某時,未進行年檢,更未投保交強險,此時該車已屬于“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葛某將未投保交強險、未年檢且多次違章的車輛轉讓,主觀上有明顯故意,故葛某應對郭某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魏某、葛某連帶賠償郭某6萬余元。
實務要點:連環(huán)轉讓未年檢、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有過錯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河南焦作中院(2017)豫08民終1435號“郭某與魏某等交通事故糾紛案”,見《轉讓未投保交強險、未年檢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賠償責任的認定——河南焦作中院裁定郭某訴魏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宋鵬、訾東東),載《人民法院報·案例精選》(20170824:06)。
原創(chuàng)序號:天同碼242
核校:簡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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