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明確
建筑服務業(yè)三項營改增政策、承包地流轉農業(yè)生產免稅和貼現(xiàn)再貼現(xiàn)
增值稅征免政策?,F(xiàn)將有關政策簡析轉發(fā)如下:
此條的五個關鍵點:
(一)適用對象: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至于為何只適用于總包單位,與建筑法律法規(guī)對總包與分包的相關規(guī)定有關。
(二)特定業(yè)務: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以及主體結構??梢岳斫鉃榻ㄔ旆课輹r的“地基與基礎(包括土方工程、基坑支護、地基處理、樁基礎、地下防水、混凝土基礎、型鋼、鋼管混凝土基礎以及鋼結構基礎)”和“主體結構(含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鋼結構,型鋼、鋼管混凝土結構,輕鋼結構,索膜結構,鋁合金結構以及木結構)工程。既然明確限于“房屋建筑”,那就不能拓展至橋梁、道路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三)適用范圍:提供工程服務,新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yè)。此處可理解為:為建造房屋提供地基與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工程作業(yè)。不要聯(lián)想到什么工程設計啊、修繕、裝飾乃至房屋拆除等其他項目。
(四)必要條件:正列舉四類建筑材料(主材)。建設單位(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共四類建筑材料。此處無“等”字修飾,因此不應再擴展到其他材料。另外,至于甲方在列舉的四類主材之外還自行采購了其他材料的,不影響適用本項規(guī)定。更不應聯(lián)想到是“甲供材簡易計稅”適用范圍的縮小。
(五)計稅方法: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從文字表述來看,此處未用“‘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少了“可以選擇”這四個字,那就將其理解為“必須適用”吧。
將“
建筑服務”從原條款中刪除。從此,建筑服務(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yè)的業(yè)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退出了收到預收款即產生納稅義務的序列。
本次修改后,提供
建筑服務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建筑服務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提供建筑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的當天,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建筑服務完成之日);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此條分別就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的時點、計稅銷售額;預繳地點;預征率等問題作出規(guī)定。
(一)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的時點、計稅銷售額及預征率:
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應當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計稅銷售額,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按照3%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
建筑服務增值稅預繳地點:
1、納稅人跨地級行政區(qū)范圍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的,應在收到預收款時,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2、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qū)范圍(含在同一地級行政區(qū)范圍內跨縣、市、區(qū))內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的,應在收到預收款時,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至于納稅申報,筆者理解,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在納稅義務發(fā)生時,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被廢止的條文:
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fā))第七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并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印發(fā))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二十三)金融同業(yè)往來利息收入: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xiàn)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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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7〕58號: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2017最新修改)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2017最新修改)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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