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得有以下行為:
1.與當事人、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接受影響執(zhí)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收受財物及其他利益輸送;
2.與律師、當事人、請托人等中間人進行利益勾連,充當訴訟捐客;
未經組織同意,私下會見涉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
3.充當'隱形訴訟中介',或者配偶、父母、子女、親友充當幕后代理,操縱訴訟案件,未及時制止或制止無效后未及時向組織如實報告有關情況;
4.違反任職回避規(guī)定不主動報告或者通過各種方式逃避監(jiān)督管理;
未嚴格落實重大案件請示報告工作制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5.對違規(guī)千預案件、過問案件、插手案件具體辦理的行為未在執(zhí)行'三個規(guī)定'系統(tǒng)如實記錄留痕;
6.濫用自由裁量權、違反公平正義原則操控案件,或者審理 案件時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7.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
違反規(guī)定私自辦案或制造虛假案件;
8.涂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并造成嚴重后果;
9.向合議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匯報案件情況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況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 要證據、重要情節(jié)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
10.制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
11.未按有關規(guī)定指導審判輔助人員及時辦理送達、裁判文書公開、卷宗歸檔及其他相關結案工作;
12.未依照裁判結果開展釋法明理、服判息訴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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