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必知的增值稅知識,戳文了解——
一、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明確,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為本單位職工福利所支付的餐飲費、旅游費等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可以作進項抵扣,企業(yè)應在認證的當月轉入'增值稅--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二、管理費用--業(yè)務招待費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財稅【2016】36號文),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因此,企業(yè)入業(yè)務招待費的餐飲、旅游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應在認證的當月轉入'增值稅--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三、固定資產--房屋、建筑屋、土地使用權(職工宿舍、食堂、活動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為本單位職工福利取得或建設的固定資產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可以作進項抵扣,企業(yè)應在認證的當月轉入'增值稅--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但《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因此,如果房屋、建筑物是職工福利與企業(yè)經營混用,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可以全額抵扣的.
四、營業(yè)外支出-非正常損失
財稅[2016]36號文規(guī)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因此,企業(yè)已將'待處理財產損益'認定為'營業(yè)外支出-非正常損失'時,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可以抵扣,應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