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在哲學史上的地位,尚未真正梳理清楚,他的三個《批判》的內(nèi)在關系,也還需要進一步地闡發(fā)。我們常說,康德的“實踐理性”是引向“宗教”的橋梁,這話不錯,但具體都有哪些內(nèi)容,其中關鍵的核心問題又是哪些,所知并不十分確切。應該說,康德《實踐理性批判》的意義,遠不僅在于確立與“理論理性”相對應的另一種“理性”之功能,而更在于:此種理性功能之開發(fā),擴充了自柏拉圖、亞里士多德以來的哲學傳統(tǒng),使它有了新的內(nèi)容,即:將已深入歐洲人心的基督教思想,融貫到以希臘為傳統(tǒng)的歐洲哲學思想中來,使其不再游離于哲學之外,不再有一種若即若離的關系,而化為哲學體系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將基督教宗教問題接納到哲學中來思考,或為基督教問題尋求哲學的理解、辯護方式,這個工作,許多的哲學家、思想家——像中世紀的奧古斯丁、托馬斯、安瑟倫等等,近代的笛卡爾、斯賓諾莎、萊布尼茲等等,都做得不少,但集其大成的,是康德。
一、“神存在之證明”的反駁
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對于歷史上“神存在”的幾種著名的“證明”,提出了反駁,指出不可能從理論上、知識上、科學上來“證明”“神”的“存在”,當然也不可能從這些方面來“否定”“神”的“存在”。在反駁這些(本體論、宇宙論、自然神論)“證明”中,康德說,最核心的是對“本體論證明”的反駁,其他的“證明”,都蘊含著“本體論證明”為基礎。
我們看到,從形式推理來說,“本體論證明”是很強有力的,由安瑟倫完整、系統(tǒng)地提出來后,受到哲學家的重視,斯賓諾莎更以幾何學的方式,進一步“完善”了這個“證明”。他認為,既然“神”被設定為“無所不包”的一個“大全”,則如說“神”“欠缺”(不)“存在”,就是“自相矛盾”,因此“神”“必然”“存在”。至此,斯賓諾莎認為,“神之存在性”,已經(jīng)“證畢”。
“本體論證明”這種邏輯上的“魅力”,來自于“證明”與“證實”的區(qū)別和界限:可“證實”的,未必都可“證明”,而可“證明”的,也未必都可“證實”。一件“事實”(事件)的“目擊者”(witness),未必都能對“事件”做出邏輯推論;而幾何學的一些定理,只能在“抽象”的意義、“象征”的意義上來“證實”,如圓周與圓心聯(lián)結(jié)的任意直線皆相等這類的,因為世上并無絕對的圓,其與中心的直線距離可能不等,更何況,連“直線”也是虛設的,世界上也并無絕對的直線??档庐斎缓苁煜み@一切,他在反駁時也都指出了幾何學抽象概念與經(jīng)驗世界之間的對應關系;然而,“神(學)”不同于“幾何學”,“神”也許是唯一只能“證明”,不能“證實”的東西,因其不能“證實”而否定其“證明”,是要費一番工夫的。
應該說,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中,主要也還是從“證實”方面來否定“本體論證明”的,因為他強調(diào)“存在”是一個“綜合判斷”,因而必須要與經(jīng)驗相應的,不可能以單純的“邏輯的推論”來“證明”出來。這就是說,關于“神”的“證明(論證)”可以沒有矛盾,在理路上很“通”,但仍然得不出“存在”的結(jié)論來,即“前提”和“結(jié)論”固沒有矛盾,肯定“前提”,必肯定“結(jié)論”,不過康德說,如果連“前提”一起否定,則此種反駁,也沒有矛盾??档虏皇钦f“神”“不是”“大全”,而是說,“神是大全”這“前提”無關乎“存在”,“存在”不是“神”的一種“性質(zhì)”,也并非“分析”出來的。“存在”的問題不是“推論”的問題,而要有“證實”,要在經(jīng)驗世界里有相應的“直觀”,這一點,是“本體論證明”做不到的。
不過,這一點,大概許多神學家也都已考慮到,因而在邏輯的證明以外,尚有“天啟”(revelation)之說。托馬斯認為“天啟”是神學的重要部分,“神”是可以“顯現(xiàn)”出來的。“天啟”不是“推論”,不是“證明”,只是在某種意義上的“證實”,這種“證實”又如何為“理性”接納,是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里要做的工作。
二、《實踐理性批判》的工作
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里已經(jīng)指出,所謂“大全”、“無限”……只是一個“理念”,而沒有客觀性、現(xiàn)實性,因而不能“證明”——“證實”“有”一個“神”“在”;在《實踐理性批判》里,康德則要從“實踐”、“道德”的方面,把“大全”、“無限”……“證明”——“證實”出來,即讓“有一個神在”這個“結(jié)論”,從“實踐”上,具有客觀必然性。
一個合理的推理,一方面要有合法的、合邏輯的形式,同時也需要有一個合適的內(nèi)容,而在思辨理性里關于“神”的“本體論證明”,就只是一個“空洞的形式”,因為此時的“大全”、“無限”——“神”,只是一個“理念”,而不是一個“客觀對象”。從這方面來看《實踐理性批判》面臨的任務,就在于如何確定這個“理念”同時也是一個客觀的、必然的“對象”,使“有神在”不至于徒具“形式”而無“內(nèi)容”,于是像“真有那樣一個對象存在”這個判斷“并不是空洞的,而是確有所指”。(《實踐理性批判》,商務印書館1960年版,第139頁)換句話說,如果在科學知識領域里,康德的問題是:一個必然的知識判斷(先天綜合判斷)如何可能,則在道德實踐領域里他的問題就是:一個必然的道德判斷——一雖無經(jīng)驗綜合,但卻是客觀的、現(xiàn)實的、有對象的判斷——如何可能。
在進入本題前,要理解《實踐理性批判》的工作,首先還要弄清楚:為什么“實踐”會成為與“理論”完全不同的領域,而和“道德”(德性)必然地聯(lián)系起來。因為通常“實踐”的領域很寬泛,從古代希臘以來,包括了個人的、社會的、實用的、科學的等等,并非只和“道德”(德性)相關,康德把“實踐”厘定為“道德的”,在哲學史上也是很重要的貢獻。
在理論、知識的領域,我們有先天的直觀、范疇形式,我們是“立法者”、“主動者”,但同時也是“受制者”——受制于感性的物質(zhì)材料,我們要為它們“立法”,但它們的“存在”是不以我們的“立法”為轉(zhuǎn)移的,感覺材料必須“給予”我們,才有“立法”問題,盡管此種“法”,早在它們“給予”之前、而不依賴它們的“給予”就有了的,就像“移民”在進入某國之后,才有遵守該國法律的義務,盡管該國的“法”早在移民“移入”之前而“移民”也早在“移入”之前就都已存在了??傊R的、科學的王國,是“雙向的”,既是分析的,又是綜合的;然而,人的“理性”并不滿足于“規(guī)范”、“管理”此種“給予”的材料,一切感性的東西——哪怕是由我們的理性“制作”出來的東西,我們的“理性”總是不滿意的,總可以說“不”。我們有理性的人之所以有“行動”,要“改變”、“改造”這個世界,而不像動物主要只是“適應”這個世界,其根據(jù)就在于“理性”不受感性世界任何“給予”的限制。
這就是說,“理性”自身就有“實踐”的功能,恰恰不是由感性來支配,而是對感性世界的一種“擺脫”——一種否定的力量。“世界本不該如此”乃是植根于“理性”的實踐功能之中,“物自體”的觀念,也不僅是單純思辨理性的產(chǎn)物,不是人類“好奇心”、“求知欲”的驅(qū)使,而是就在人類理性的最為直接的實踐功能之中。
這樣,基于理性的實踐功能的“物自體”本已具有“道德”的意義,因為它來自于一個單純的“應該”;而擺脫眼下感性的現(xiàn)實世界(包括人自身的感性欲求),根據(jù)理性的“應該”行事(行動),就是一種“德性”的表現(xiàn),于是,“物自體”問題的提出,根源于人的“德性”,而不單純是科學知識推進的結(jié)果。這或許還可以說明,為什么我們的古人相對講并無多少現(xiàn)代意義上的科學知識,而卻有著非常強烈的探本求源的精神,而現(xiàn)代高科技條件下的人們,竟反倒可以沒有此種覺悟。從這個角度,我們也可以體會出,康德為什么要說“實踐理性”比起“思辨理性”來具有“優(yōu)越性”的原故。于是,物自身“在”實踐(德性)中,不僅為“理念”,而且為一“客觀對象”,則仍可有門“學問”來“研究”它。
三、“自由”觀念進入哲學的核心
“自由”當然是很古老的觀念,希臘人有“自由民”之說,是一個政治身份的概念,在社會地位上是很重要的;但似乎并沒有進入哲學的最核心的層次,在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的著作中,未見著重討論,而他們的哲學問題是如何達到“真知識”——“真理”。中國還有“隨心所欲而不逾矩”以及“庖丁解牛”的故事,但也是知識、技術到了純熟階段的一種“得心應手”的境界。
哲學上的“自由”,是由“實踐理性”引導出來的,亦即由“道德”、“德性”引導出來的。“自由”是“道德”的基礎,是和“自然”在原則上不相同的一個領域。
說來有趣,希臘的“真理(áληθεia)”,按海德格爾的解釋,是把“遮蔽”(ληθη)的東西“解開”(á),有一種否定的意思,而康德的“自由”,倒是那“擺脫”“現(xiàn)象”(知識、經(jīng)驗科學)的力量,出來的也是那“真理”——“本質(zhì)”、“物自體”;不過這種力量不是經(jīng)驗科學的,而是道德的、德性的、實踐的。
“自由”意味著不受感性欲求的制約,是“不受制約者”,因而是感性世界因果系列的“斷裂”,從而展示出不同于感性世界的“另一個”世界,有著不同于感覺世界的“另一類”問題。
當然,“自由”不僅是消極的“否定”力量,同時也是一個積極的“肯定”力量,因為“自由”是一種“發(fā)動”行為的能力,不受感性欲求支配的“行為”,乃是“自由”的“行為”,此種行為,才有“道德”問題,才有“善”、“惡”問題——受制于感性的行為,是“不得已而為之”,不分“善”、“惡”,則無關乎“責任”。饑餓的人要吃、要喝,乃是“自然”的,取之以“宜”(義),是“合乎”道德,而“不食嗟來之食”,就更有“發(fā)乎(本乎)”道德的意味;作為有理性的自由的人的行為,不但要“合乎道德”,而且要求“本乎道德”。“本乎道德”的“行為”才是“自由”的“行為”。本乎“自由”的行為只有在最高的意義上才同時是“本乎職責”的行為。經(jīng)驗世界也要求人們各守其職,完成社會分配的“任務”,能做到這一點,因其克服了一己之私利而顯示出的人格高尚,也理應受到尊敬;然而,“本乎自由”的行為則尚有更高的要求,即甚至是社會各個團體的集合“理想”,仍是“限制”不了的。即“自由”理應“擺脫”“一切”感性世界的限制,不論是具體的,或是概括的,不論是小的,或是大的,不問概念“外延”之大小,都是“限制”不了哲學意義上的“自由”的。于是,這樣的“自由”就完全是“形式”的,而不是“實質(zhì)”的,它在一切行為之先,也在一切具體“理想”、“概念”之先,迫使人們的行為沒有任何“借口”來逃脫“責任”。“軍人”不能以自己的“職責”來為自己參加不義之戰(zhàn)來開脫“罪責”,在最終意義的“自由”面前,人們無權說“無可選擇”。一切集團的具體“職責”,固然不是個人的,但仍是經(jīng)驗的,它固然要求個人為這個“職責”“犧牲”一己私利,但此種“犧牲”是為了一個“更高”的(經(jīng)驗)利益,而不是“擺脫”(無關乎、無涉于)一切經(jīng)驗功利的“純粹”的“道德”行為。
世間的一切“任務”,也都要求“審慎”行事,“效果”是主要的;道德的行為,對行為的道德評價,則基于“意志(意愿)”,而“意志”理應可以不受一切經(jīng)驗條件的制約的。一切“審時度勢”的考慮,都摻雜了知識、技能的因素在內(nèi),而真正的道德行為,則的確是最純粹的“成敗利鈍”在所不計的。
這也不是說,本乎經(jīng)驗“職責”行事的品德對于哲學的“自由”毫無意義;相反,世界上任何民族都贊美“舍己為公(人)”的行為,正因為它“透露”了“自由”的信息,說明“人”不是純粹感性的存在者,而是一個有理性的存在者;只是當人們把高尚行為所泄露出來的“自由”信息牢牢把握住,加以透徹地思考,“自由”才“上升”為超越的哲學理性的高度,真正和經(jīng)驗的、自然的、必然的世界劃出明確界限來,以便更進一步地開發(fā)其深刻的
意蘊。 四、“自由”與“自然”——“德性”與“幸福”的關系 我們說,人作為有理性的存在者,在根基里蘊藏著理性的自由,蘊藏著道德的慧根,但人不能僅僅依賴“自由”生活,因為人又是感性物質(zhì)世界的一部分,必須遵守自然的必然規(guī)律。人為了能夠生活在自然的世界中,要學會對付自然的挑戰(zhàn),制服各種自然災害,為了過更好的生活,人要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在這個過程中所發(fā)生的各種利益沖突,要有社會的法制和倫理的規(guī)范來調(diào)節(jié),以求得平衡發(fā)展。這一切都是由自然的必然性所支配的。 然而,“自由”因是另一個領域里的事,所以并不能保證有德性的人必定在經(jīng)驗世界有相應的“幸福”。在這里,“德性”與“幸福”之間并沒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不能從“德性”“推出”“幸福”,同樣,也不能從“幸福”“推出”“德性”,而世上恰恰充滿了有德之人得不到幸福,而有幸福的卻并無德性。康德說,這在構(gòu)架上,就像在《純粹理性批判》里的“二律背反”一樣,只有把它們當做兩個原則上不同的領域里的事來看,才能避免這種矛盾。 所謂“避免矛盾”,乃是說,這種矛盾實際并不存在,而只是理論上的一種“幻象”。如果我們按“實踐理性”和“理論理性”之原則區(qū)分來嚴格劃分自由與必然(自然),則“德性”是“自由”的事,而“幸福”則是“自然”的事,本是兩回事,不可同日而語;它們各自在自己的領域里起作用,“碰不到一起”,何來矛盾可言。 這是就道德與知識、自由與自然分屬兩個領域來看,的確如此。然而,此種消極的劃界限的方式并不能完全“平服”理性的追問;因為實際上,人們?nèi)圆粩嗟刈穯柕赖潞托腋5年P系,追問在二者之間有無“公平”(justice)。希臘人從產(chǎn)生哲學思考的興趣初期,一直到柏拉圖,“δíκη”(公道、正義)就未曾離開哲學之左右。然而“公正”問題,如與宗教問題結(jié)合起來思考,則又會有另一番天地。 只是純形式的“自由”,不能保證、許諾人的幸福;只有充足的物質(zhì)財富,當然更不能說明擁有者之“德性”。要使“德性”與“幸福”不但不產(chǎn)生“矛盾”,而且相互之間要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康德認為,在這里,人們需要宗教。所以宗教并非完全盲目產(chǎn)生,而是有一種理性的根據(jù)。只有在宗教——基督教的思路中,“德性”和“幸福”才真正有了“因果關系”,這樣,才能保證,人能夠按照他的“德性”,分配到他應享有的“幸福”,同時也能從他享有的“幸福”,推想出他的“德性”來,而且,此種“分配”和“推想”,都可以精確到不差毫分。在這里,宗教——“神”,不僅是個評判者、判斷者,而且是個“分配者”,這一方面是康德當時社會風氣之反映,同時也說明“自由”與“自然”王國之間的溝通,亦有個“量”的問題,在“量”上也要十分精確。 無論如何,宗教——“神”終于把“自由”和“自然”兩者統(tǒng)一了起來。人們對“公正”的需要,“創(chuàng)造”了宗教,或“類宗教”,這似乎也是世界上許多民族思想上共同的趨向。 然而,哲學的任務仍要在推理、理論的層次上,把宗教問題納入一個理論的框架??档聻?#8220;自由”、“德性”和“自然(必然)”、“幸福”的關系,設定一個“至善”觀念,就是在自己的哲學框架中來解決宗教問題的一個途徑。 五、關于“至善” 我們看到,兩種“至善”觀念是康德完成其由“道德”到“宗教”過渡的重要關鍵??档抡f,通常把“至善”理解為“至高無上的善”,是作為道德行為的動機來理解的,這個“善”乃指擺脫一切感性制約的道德動機,因而“至高的善”就是“自由”,乃是道德的“自律”;而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中指出,還有另一種更為深刻意義上的“至善”,是指一種“最高圓滿”的“境界”,亦即“道德”與“幸福”——因而“自由”與“自然”相和諧一致的王國,這個王國乃是“神的王國”,是宗教的境界。這個王國,因有“至善”的設定,故不是虛無飄渺的海市蜃樓,而是實在的客觀對象;因為有了“至善”作為“道德圓滿”的“對象”,“神的存在”這句話,也就成了一個有內(nèi)容、有客觀意義的“判斷”。 康德指出,“至善”在實踐理性意義上作為“對象”的設定,并不能擴展我們的思辨理性的“知識”,因為在“知識”和“科學”的體系中,“至善”只是一個“理念”,而并無經(jīng)驗的“對象”;在“實踐理性”中,由于“自由”的引入,使作為“動機”的“至善”和作為“結(jié)果”(幸福)的“至善”發(fā)生了分化,而理性之所以并不放棄將兩種“至善”合一的希求,乃是因為可以借助“宗教”之力,使“自由”的“原因”與“必然”的“結(jié)果”結(jié)合起來,從而向人們保證:合一以后的“至善”,才真的是一個有客觀意義的“對象”,從而人們可以合理地說,“全知”、“全能”、“全善”的“神”是“存在”的。這樣,康德在反駁了關于“神”的“本體論證明”后,又把這個“證明”的“推論”部分,引入了實踐理性的“懸設”(postulation)。在這里,康德所謂“懸設”,不同于“邏輯”的“證明”,不同于“經(jīng)驗”的“證實”,也不同于康德所謂“先驗的演繹”(transcendental deduction)。這里所謂“懸設”,就其推理的必然性來說,“類似”于邏輯的“證明”,就其“有對象性”來說,又“類似”于經(jīng)驗的“證實”;它不具有思辨理性的推理的必然性,而具有實踐理性的推演的必然性。 這就是說,“實踐理性”從“自由”、“德性”出發(fā),要能把握它們與經(jīng)驗幸福之間的因果關系——亦即“自由的因果關系”,則必然要承認“至善”作為一個“對象”的客觀意義,否則,所謂“自由”只是“形式”的、“空洞”的,“德性”只能隱藏于“內(nèi)心”(內(nèi)在)的“動機”之中,看不出“現(xiàn)實”(外在)的“效果”來。在康德看來,“至善”是實踐理性的必然的設定這個意思,是從理性的實踐功能中必然地開發(fā)出來的,否則,實踐理性也就無從對思辨理性真正具有“優(yōu)越”作用,“自由”(德性)也就無從真正“規(guī)范”“自然”(幸福)。 這樣,我們看到,由于“至善”作為實踐理性“對象”的確立,又必定要“懸設”“不朽”和“神”之“存在”。之所以要“設定”“不朽”,是因為如果人的人格、精神、靈魂隨“時間”而消失,則一切的“向上行善的努力”將也失去意義,“至善”就不可能成為一個“圓滿”之“對象”呈現(xiàn)在“理性”面前,而流于“幻象”。于是,“實踐理性”的“不朽”,不是經(jīng)驗世界的“時間”的“無限綿延”,因為此種“綿延”乃是“思辨理性”的一個“理念”,并無“客觀對象”的意義;“實踐理性”的“不朽”,按康德的說法,是“不在時間中的延續(xù)”(參見《實踐理性批判》,第139—140頁),不是經(jīng)驗時間上之“不朽”,而是在“超越”意義上有一個“過去”、“現(xiàn)在”、“未來”之“延續(xù)性”。在道德、實踐的領域,所謂“責任”正是針對“過去”和“未來”而言的,如果沒有“過去”和“未來”,則“責任”亦將消失。“自由”作為純形式的,否定、消極的因素言,只是“當下”、“眼前”、“現(xiàn)時”的,但作為“積極的”“自由因”言,則不能“逃脫”“過去”和“未來”。 至于“神”的“懸設”,乃是宗教的最核心的部分,也是“至善”的一個必然的推演。“至善”要靠“全知”、“全能”、“全善”的“最高存在者”來成為一個有可能實現(xiàn)的“客觀對象”。只有“懸設”“神”之“存在”,“公正”地按人的德性精確地“分配”“幸福”才是可能的。 六、人的王國與神的王國 從康德的《實踐理性批判》所做的工作,我們可以看到,“神”——基督教的“神”,不能從“自然的王國”推演出來,而要從“自由的王國”推演出來。 從“自然的王國”推出“神”來,世界上各個民族有很多的經(jīng)驗和嘗試。古代希臘人和古代中國人都曾是這方面的佼佼者。由“形而下”上升為“形而上”,有一個“大全”、“公正”的“絕對觀念”,乃是從“自然王國”推演出“神”——宗教的基本道路。這條道路,是和“形而上學”(metaphysics)同步進行的。柏拉圖的“理念”論,亞里士多德的“存在”論,以及中國傳統(tǒng)的“天道”觀,都是“形而上”的產(chǎn)物;雖然中西哲學在“形而上”問題理解上,有很多不同,但就連儒家的倫理、道德觀念,因為缺少“自由”這個“度”,而仍以“自然王國”為其根基。 古代希臘人也一樣。亞里士多德從宇宙之和諧見出“造物者”之偉大、莊嚴,但這個“造物者”只是以自己的睿智將物質(zhì)的材料(üλη)安排得“神奇”、“美妙”,“神”是“秩序”的“創(chuàng)造者”,而還不是“世界”的真正的“創(chuàng)造者”。 基督教產(chǎn)生的時代,人們并不能如此安祥地俯仰天地,它是在“世界”的不公、無序中誕生的。基督徒們只能借助于自身的道德的“自由”(德性),“懸設”出一個“神”來“設定”它是“全智”、“全能”、“全善”的。它的“王國”,不僅是“理想”的,而且也是“現(xiàn)實”的。因為它是從“無”“創(chuàng)造”出這個世界來,它是真正意義上的“創(chuàng)造者”,而不僅僅是一個“設計者”和“制造者”。套用康德的話來說,“知識”、“科學”固然需要外在的物質(zhì)提供感覺的材料,但“道德”、“德性”則完全用不著借助這些材料來完成自己的使命。“自由”首先就是從“無”開始,是“始作俑者”。 所以,我們說,從“自然的王國”推出的是一個“理念”性的“神”,是一個“智慧”,一種“力量”;而從“自由的王國”推出來的則是一種“德性”,一個“人格”,則既是“理想”的,又是“現(xiàn)實”的。同時,“理念”,可以是“一”,也可以是“多”,這是柏拉圖曾面臨的問題,因而從“自然王國”推出的“神”,不能保證為“一”,而從“自由王國”推出的“神”,則只能是“唯一”的。 不錯,在“自由的王國”中,“人”是“自由者”,而“自由者”就是“有理性者”;不過“人”不可逃脫地又是“自然王國”的一份子,因而它只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作為“有理性者”,它在“自然王國”里向“自然”“立法”,“人”是“自然”的“立法者”;而在“自由的王國”中,“人”或可謂“為自己立法”,但在“神的王國”中,“人”則只是“臣民”,它要“服從”“神”為這個“王國”制定的“法”,“神”是這個“王國”的“立法者”。不但如此,因為“神”是“唯一”的,所以它又不僅僅是“立法者”,而且還是“執(zhí)行者”和“審判者”——“神”是“人”及其“世界”的最高“統(tǒng)治者”。在這個意義上,“神”就不是“人”的“自我”的絕對升華,而是對“人”來說是“異己”的“他者”的升華,即列維那(I.Levinas)說的那個“絕對的”“他者”。正是這個“他者”,使我們?nèi)祟?#8220;看到自己不得不那樣遠遠地(in solcherweite)與理性世界溝通起來”(參閱同上書,第118頁),而“我們?nèi)绻M力奉行善事,那么我們就能夠希望一種自己無能為力而從別處惠臨我們的奇遇”(同上書,第130頁),因為在感性的現(xiàn)象世界,德性與幸福的契合,“只是偶爾才有的”(同上書,第118頁),而只有通過宗教——基督教及其“神”,這種“契合”才是“必然”的。因此,我們看到,在“自由的王國”,在“道德的王國”,“人”并不向“自然”頒布律令,而是由“理性”向“人”自己頒布律令,所以是“自律”,康德對“道德”的“自律性”之強調(diào)是不遺余力的;但在通往“神的王國”過程中,“道德”之“自律”,將讓位于“宗教”之“他律”,“人”只是“神的王國”中的一個“臣民”。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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