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增值稅檢查調整二級科目的存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日常稽查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44號)不屬于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范疇,不受財政部相關會計核算政策調整的影響,仍可基于增值稅原理和查補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該文所附《增值稅檢查調賬方法》規(guī)定,增值稅檢查后的賬務調整,應設立“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專門賬戶。凡檢查后應調減賬面進項稅額或調增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shù)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凡檢查后應調增賬面進項稅額或調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shù)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全部調賬事項入賬后,應結出本賬戶的余額,并對該余額進行處理:
若余額在借方,全部視同留抵進項稅額,按借方余額數(shù),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本科目。
若余額在貸方,且“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無余額,按貸方余額數(shù),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且等于或大于這個貸方余額,按貸方余額數(shù),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
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但小于這個貸方余額,應將這兩個賬戶的余額沖出,其差額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上述賬務調整應按納稅期逐期進行。
22號文施行后,上述應交稅金調整為應交稅費,相關二級科目增值稅檢查調整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運用。比如,稅務機關檢查發(fā)現(xiàn)某些將不允許抵扣的物業(yè)費進項稅額300萬元予以抵扣,需要做轉出補稅處理;另外還發(fā)現(xiàn)其適用稅率錯誤,需要補充銷項稅額400萬元:
借:管理費用300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增值稅檢查調整) 300萬
借:主營業(yè)務收入 400萬(或者貸方紅字)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增值稅檢查調整) 400萬
確認全部補稅700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增值稅檢查調整) 700萬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700萬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