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虎訴騰訊壟斷糾紛上訴案落槌 |
最高法院法官詳解案件爭議焦點 |
本報記者 羅書臻 |
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對奇虎公司訴騰訊公司壟斷糾紛上訴案進行宣判。該案審判長、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王闖針對案件的爭議焦點進行了詳細的闡述。
爭議焦點一
相關市場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指出,作為界定相關市場的一種分析思路,假定壟斷者測試(HMT)具有普遍的適用性。
在實踐中,選擇何種方法進行假定壟斷者測試取決于案件所涉市場競爭領域以及可獲得的相關數據的具體情況。如果特定市場領域的商品同質化特征比較明顯,價格競爭是較為重要的競爭形式,則采用數量不大但有意義且并非短暫的價格上漲(SSNIP)的方法較為可行。但是如果在產品差異化非常明顯且質量、服務、創(chuàng)新、消費者體驗等非價格競爭成為重要競爭形式的領域,采用數量不大但有意義且并非短暫的價格上漲(SSNIP)的方法則存在較大困難。
基于相對價格上漲的假定壟斷者測試難以在本案中完全適用,但可以采取該方法的變通形式,例如基于質量下降的假定壟斷者測試。相關市場的界定,主要從需求者角度進行替代分析,輔之以經營者角度的供給替代分析。
在實踐中,界定相關市場既可以采取定性分析的方法,又可以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在定性分析足以得出明確的結論時,不必要進行復雜的定量分析。運用上述思路和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將本案相關市場界定為中國大陸地區(qū)即時通信服務市場。
爭議焦點二
騰訊公司是否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盡管騰訊公司在本案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較高,但是市場份額只是判斷市場支配地位的一項比較粗糙的指標。在市場進入比較容易,或者高市場份額源于經營者更高的市場效率或者提供了更優(yōu)異的產品,或者市場外產品對經營者形成較強的競爭約束等情況下,高的市場份額并不能直接推斷出市場支配地位的存在。特別是,互聯網環(huán)境下的競爭存在高度動態(tài)的特征,相關市場的邊界遠不如傳統(tǒng)市場領域那樣清晰,在此情況下,更不能高估市場份額的指示作用,而應更多地關注市場進入、經營者的市場行為、對競爭的影響等有助于判斷市場支配地位的具體事實和證據。
基于中國大陸即時通訊服務市場競爭比較充分、市場進入較為容易、大量新興即時通訊服務提供商成功進入市場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現有證據并不足以支持被上訴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結論。
爭議焦點三
騰訊公司是否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相關市場邊界較為模糊、被訴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不甚明確時,應該進一步分析被訴壟斷行為對競爭的影響效果,以檢驗關于其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結論正確與否。即使被訴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判斷其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也需要綜合評估該行為對消費者和競爭造成的消極效果和可能具有的積極效果。
反壟斷法所關注的重心并非個別經營者的利益,而更應關注健康的市場競爭機制是否受到扭曲或者破壞。
騰訊公司實施的“產品不兼容”行為僅持續(xù)一天。在此期間,其主要競爭對手MSN、飛信和阿里巴巴等的用戶數量均有較高增幅。MSN更是在月覆蓋人數長期負增長之后實現局勢逆轉,增長率高達61.93%,月覆蓋人數實際比上月增長2300多萬人。新的競爭者移動飛信、新浪UC等乘機進入市場,下載量猛增,給該市場帶來了更活躍的競爭。同時,騰訊公司的行為對安全軟件市場的影響極其微弱,其安全軟件市場份額僅增加了0.57個百分點,從3.89%增長至4.46%。而奇虎公司的市場份額未有較大變化,其安全軟件市場的市場占有率僅降低了3.3個百分點,從74.6%下降至71.3%。
沒有證據表明,通過實施“產品不兼容”和將QQ軟件與其他軟件打包安裝的行為,騰訊公司將其在即時通信市場的領先地位延伸到安全軟件市場。盡管上述行為對用戶造成了不便,但是并未導致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明顯效果,騰訊公司不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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