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行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為法定財產制,我國習慣上稱為夫妻共同甜產制。它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夫妻另有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制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
2.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只限于婚后所得的財產。
3.婚后所得的財產夫妻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 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這三條的規(guī)定,比原《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只有一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的規(guī)定進步了許多。明確規(guī)定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工資、獎金、經營活動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等。個人財產包括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等。
現(xiàn)行《婚姻法》的最大突破是:規(guī)定了“約定優(yōu)先”。這就是說,《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雙方可以通過“約定”選擇適用的夫妻婚前財產、婚后共同財產、婚后個人財產,沒有約定的,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所謂“約定”,即男女雙方可以事先商量“哪些財產歸你、哪些財產歸我”。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公民所擁有的個人財產將不斷增加。就拿個人婚前財產來說,現(xiàn)實生活中,有些人在婚前就有了相當?shù)呢敭a,結婚后,婚前的個人財產就成為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這顯然有失公平。因為財產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繼受取得?;榍皞€人財產結婚后就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屬于財產權取得的兩種方式的任何一種,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通過婚姻轉化而來,這樣就使一方侵犯了另一方婚前的財產權。
因此,提倡夫妻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確立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雙方沒有約定的,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此外,按照我國的民族傳統(tǒng),人們沒有在結婚時就想離婚的,但為了避免離婚時的財產糾紛,更應當提倡讓新婚夫婦在結婚登記時就進行夫妻財產的約定,選擇他們的婚姻適用哪一種夫妻財產制。如果不進行選擇的,則仍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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