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的“計復利”,俗稱“驢打滾”,是導致貸款額急劇膨脹的計利方法,歷來為人民群眾深惡痛絕。在市場經濟確立過程中,對計復利性質的認識,在理論界、在審判實務中都有所松動。有的認為,計單利和計復利相比,僅僅是計算方式的不同;有的認為,民間借貸將利息計入本金,更換借據(jù)后,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如債權人基于新的借據(jù)起訴,即應受到法律保護等。對此,筆者不敢茍同。
1994年10月1日,乙急需用錢,向甲借款5000元,當時約定月息為10%,借用期限3個月,并預先扣除了第一個月的利息500元,乙實際借到甲現(xiàn)金4500元。3個月期滿后,乙無力償還。兩年后的1997年1月1日,甲對乙說,既然還不了,就換個借據(jù)。最初3個月的利率仍按10%計算,以后的24個月,利率按5%計算,本利合計1.2萬元。乙按甲的要求,更換了一份1.2萬元的借據(jù)。1997年10月16日,乙歸還甲5000元,并按甲的要求第二次更換借據(jù),新打了一份1.27萬元的借據(jù),其來源是,第一次換據(jù)后9個半月的利率仍為5%,利息5700元,加上1.2萬元的本金,再減去歸還的5000元。當年,乙又還甲5400元。1999年6月16日,甲向乙索債,乙無力歸還,脅迫之下,乙第三次更換借據(jù),新的借據(jù)載明,借款額為2萬元。其來源是,第二次換據(jù)后20個月的利息為1.27萬元,加上本金1.27萬元,減去乙歸還的5400元。新的借據(jù)約定,乙在4月內還清2萬元。4個月后,乙無力歸還,甲遂將乙起訴至法院。
從表一中可以看出4500元的本金通過計高息、重復計息和預先扣除利息等違法手段,在4年8個多月的時間里,衍生利息2.54萬元,本利滾動至3.04萬元,在乙償還1.04萬元后,還欠甲2萬元。
表二是分別以計單利和計復利的方法計息,其結果比較的情況。以計復利的方法,前兩次換據(jù)都將利息計入本金,在甲主張的56.5個月借款期限里,實際月利率平均達到9.99%,比當時合法的民間借貸最高利率3%,即銀行同類貸款月利率0.75%的四倍高出2.33倍。本金與利息之比為1:5.64。而以計單利的方法,按當時民間借貸最高利率3%計算,在借款滿三年后,利息僅為4927.5元。乙兩次已償還甲1.04萬元,不僅還清了本息,而且多還甲972.5元。本金與利息之比僅為1:1.1。
表三是預扣利息、計高息和計復利三種不合理增利因素所占比例情況。依甲主張計息,比按3%的月利率計息多2萬余元。其中因預扣利息多計息2822元,占14%;因計高息多計利息5760元,占28%;因計復利多計利息1.1萬余元,占58%,為三種不合理增利因素之首。
由上述分析,筆者認為,第一,計單利和計復利不僅在計算方式上有所區(qū)別,而且在計算結果上存在巨大差異,其利益歸屬迥異,絕非殊途同歸。第二,民間借貸、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約定的利率一般較高,若再重復計息,則往往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因此,對計復利問題應依法嚴格測算。第三,對于更換后的新借據(jù),一般不宜簡單、孤立地認定其效力。不能認為凡是更換了借據(jù),貸款人簽了字,就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就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依新的借據(jù)下判,省去了追溯以往的很多麻煩,對于審判人員來說,確實是一條較為便當?shù)穆?,但一紙新借?jù),往往掩蓋了計高息、計復利、預扣利息等損害貸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其社會危害性不可低估。如果對新借據(jù)的形成過程不加過問,則可能違背有關法律規(guī)定,加重貸款人的責任。貸款人一般處于弱勢地位,其更換借據(jù)的行為往往出于無奈,此間的暴力、脅迫行為并不少見。總之,在處理民間借貸案件時,應嚴格按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辦理,對計高利、計復利、預扣利息等違法行為不予支持,對于換據(jù)問題應當追根溯源,搞清來龍去脈,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凡當事人能夠舉證在換據(jù)時對方施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的,都應認定所換借據(jù)無效。
單利、復利之爭本質上反映了公平與效率的矛盾關系。在市場經濟講求效率的原則下,資本收益趨向膨脹,投入希圖更高的回報,從而導致資本聚集,使資源的配置更具生產性,使經濟更具增長性。但應看到,公平是人類最基本的精神需求,如果社會公平明顯失衡,社會秩序可能受損,反過來會影響經濟的發(fā)展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