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項目運作中
有四種主流采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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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你最懂
單一來源采購
你最羨慕
這兩個方式很常見,也很好理解
但是
比較讓人懵逼的是另外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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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他們最核心的區(qū)別點是什么?
首先,你要知道一個前提
競爭性磋商和競爭性談判通常都是
甲方邀請你來的
不像“公開招標”
只要符合條件
你可以自己去
所以
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
都可以只有2家供應商
那么他們最最最核心的區(qū)別在哪呢?
↓
競爭性談判看【價格因素】
以后競爭性談判,你懂的
想要中標,價格很關鍵
而競爭性磋商相對文明一點
看【綜合指標】
想要中標,就慢慢磋吧
詳細描述——
■公開招標的主要評審方法為綜合評標法以及最低評標價法。
■競爭性談判的評審方法則是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進行二輪報價以及最終報價,然后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選出最符合采購需求、質(zhì)量和服務相對等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將最終結(jié)果告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競爭性磋商的評審方法是競爭性磋商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在明確采購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參與供應商進行最終報價,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規(guī)定的各項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即為中標候選供應商。
二、什么情況下,
甲方才會啟用競爭性談判或磋商?
這種情況下,啟用競爭性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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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下,啟用競爭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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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描述——
■競爭性談判的適用范圍如下:
①、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nèi),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②、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③、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經(jīng)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④、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⑤、技術復雜或者性質(zhì)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⑥、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⑦、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jīng)評審實質(zhì)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報經(jīng)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磋商的適用范圍如下:
①、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②、技術復雜或者性質(zhì)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③、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shù)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④、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zhuǎn)化項目;
⑤、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還有其他一些區(qū)別嗎?
是不是也要注意點細節(jié)?
剩下的就是
非關鍵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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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發(fā)放日期不同
公開招標的要求是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競爭性談判的要求是從談判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競爭性磋商的要求則是從競爭性磋商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澄清修改時限不同
公開招標如果需要對已經(jīng)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內(nèi)容可能會影響到供應商響應文件編制的,則至少應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若不足15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競爭性談判的規(guī)定是在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如果不足3個工作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競爭性磋商的規(guī)定則是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若不足5日,則應當順眼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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