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關系著訴訟的成敗。任何案件,都沒有例外。
在一些證據(jù)并不充分的行政案件中,由誰來承擔舉證責任,就很關鍵。從司法實務層面而言,可以從兩個效果,來理解舉證責任。
一個是,說服效果。一個是,推進效果。
說服效果是指,只要完成了某一舉證行為,就足以說服法官,贏得訴訟。
而推進效果,就較為復雜些,無論是行政相對人,還是行政機關,一方提交了證據(jù)之后,另一方就有提交反駁證據(jù)的義務。也就是說,當一方完成了自己的部分舉證責任之后,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就發(fā)生了推進效果,使舉證責任轉移給對方。
眾所周知,行政案件的舉證責任,是在行政機關。但是,當被告行政機關提交了證明其行為合法的證據(jù)之后,即便該證據(jù)并不是100%充足,但也達到了80%的證明效果,此時,原告就有提交反駁證據(jù)的義務,舉證責任就從行政機關轉移給了原告,如果原告提交不了,就會面臨敗訴的風險。
行政訴訟中被告行政機關負有舉證責任,這是原則,這沒有錯。但,原告方不能機械理解這一原則,畢竟舉證責任是一個動態(tài)的過程。
于哲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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