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月利率超過3%的,算不算高利貸?不少當事人咨詢到這個問題,下面筆者就來說說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上述法律條款中,有兩組數字,分別是年利率24%和年利率36%,折算月利率分別是月利率2%和月利率3%。從條款內容分析,合法利率共分三個區(qū)間,第一個區(qū)間是不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屬于合法區(qū)間,受法律保護。第二個區(qū)間是年利率24% 至36%之間的利息,屬于自然債務區(qū),未付的不支持,已付的不返回。第三區(qū)間是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無效區(qū)間,這個區(qū)間的利息,即使給了也要返還。高利貸實際上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通俗的說法,是指出借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息較高,因此形成了這個習慣性的名稱。從上述司法解釋第26條來看,對于超過法律規(guī)定上限的利息 ,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對于沒有支付的利息,最高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已經支付的利息,最高按月利率3%計算利息。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并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匯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原告起訴稱:2014年11月28日,原告與兩被告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兩被告向原告借款30萬元,雙方就借款的相關事項進行了約定。借款期滿后,兩被告未按照約定償還原告借款本息,原告為此提起訴訟。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兩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0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息3%的標準,從2014年11月28日起,計至款項清償之日止)。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原告與兩被告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兩被告向原告借款30萬元,借款期限從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2月27日,借款利率為每月3%。如兩被告逾期還款,除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利息之外,還應當按照逾期還款本金的每天千分之五計收違約金。兩被告均在借款合同上簽字確認。同日,被告丁某軍出具《借據》一份,再次對借款事項進行了確認,并約定逾期還款違約金為每天2%。當日,被告丁某軍出具《收條》一份,載明收到借款30萬元。當日,原告廖某輝委托案外人鄧某彬向被告丁某軍轉賬支付30萬元。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原告廖某輝提供的涉案借款合同、借據、收條、銀行轉賬憑證,足以認定原告廖某輝與被告丁某軍、陳某盼之間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借款期滿后,兩被告未按照約定償還原告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F(xiàn)原告要求兩被告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借款利息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本案中,原告與兩被告約定的利息為月息3%,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關于限制利息的規(guī)定,對此,法院不予支持。兩被告應當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限內的利息。關于逾期利息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在本案中,原告與兩被告約定的逾期利息標準超出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利息上限,對此,法院不予支持。兩被告應當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從逾期還款之日起(2015年2月28日)向原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綜上,法院判決:被告丁某軍、陳某盼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廖某輝借款本金30萬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從2014年11月28日起,計至款項清償之日止)。該案中,雙方約定的利率為月利率3%,相當于年利率36%,但是,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6條的規(guī)定,如果利息尚未支付的,則利率上限是年利率24%,也就是相當于月利率2%,并且該案中還約定有逾期的違約金,但是,總計仍不能超過年利率24%的限制。所以,高利貸就是習慣性的說法,民間借貸中,如果利率超過法律限制的,將不受法律保護,并沒有所謂的高利貸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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