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在借貸關系中,出借人可能一方面想出借款項賺取利息,同時又擔心借出款項后,借款人有可能違約不按時還款或者喪失還款能力,出借人此時可能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擔保,下面筆者來說說關于民間借貸中擔保的法律問題。
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租賃、投標、保理等經(jīng)濟活動中,債權人為保障其將來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要求債務人對主合同提供保障的合同行為。
根據(jù)擔保法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擔保的方式共有五種: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
抵押一般適用于不動產(chǎn)或需要登記的動產(chǎn),例如房產(chǎn)、車輛、船舶等,在這類財產(chǎn)上設定抵押權的,需要到相關部門進行抵押登記,登記后抵押權生效。
質押擔保中,由于質物是需要交由質押權人保管的,一般適用于物品較小且貴重,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財產(chǎn),當然只要是動產(chǎn)的都可以的。
保證主要是由債務人提供保證人,由保證人對債務履行承擔擔保責任,這種情況下一般是考察保證人的信譽和財產(chǎn)能力。
留置就是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chǎn),以該財產(chǎn)優(yōu)先受償。例如,汽車修理行在完成維修后,如果汽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支付維修費的,則汽車修理行可以行使留置權。
定金一般適用在買賣合同中,合同的一方先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錢用以擔保債務的履行。
出借人如果擔心借出款項后,對方不還錢或者沒有能力還錢的,出借人可以考慮上面五種擔保方式中的其中幾種,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在選擇擔保方式要注意對實現(xiàn)債權的保障能力,如選擇保證人擔保,那么要考慮保證人個人的財產(chǎn)狀況、社會信譽等。
另外,也要注意相應的擔保程序。例如,房產(chǎn)抵押需要辦理登記,如果沒有辦理登記則抵押權不生效,擔保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如果擔保物權不生效,則相當于沒有擔保,對于債權人來說是巨大法律風險,實務中經(jīng)常遇到雙方簽訂的有抵押合同,但是沒有登記,實則沒有優(yōu)先受償權,屬于無效擔保,因此要注意程序上的完善。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并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匯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賀某強訴稱:被告陳某玲于2014年10月11日與賀某強簽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賀某強借款人民幣11萬元,借款月利率為1.8%,借款期限為三個月,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借款期限以實際發(fā)放借款之日起計算。
同時,被告陳某玲以其所有的豐田牌汽車抵押予賀某強,簽署了汽車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以此作為借款合同項下債務的擔保。同日,保證人孫某青同意為被告陳某玲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向賀某強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并與賀某強、被告陳某玲簽無限連帶擔保責任書。
2014年10月13日,賀某強根據(jù)借款合同的約定,向被告陳某玲發(fā)放了借款本金人民幣11萬元。被告陳某玲收到賀某強發(fā)放的借款后出具了收據(jù)。然而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被告未按時足額地向賀某強償還借款本息,僅于2014年11月10日、2015年2月17日分別支付了借款期內利息人民幣4400元、1500元,至今未向賀某強償還借款本金及逾期罰息,經(jīng)賀某強多次催收仍未果,被告已構成嚴重違約。
鑒于被告無協(xié)商解決的誠意,賀某強特向貴院提起訴訟。同時,要求被告支付因其違約行為而產(chǎn)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公告費和差旅費等)。懇請人民法院支持賀某強的訴訟請求,保護賀某強的合法權益。
賀某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陳某玲立即向賀某強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10000元;判令被告陳某玲立即向賀某強支付借款逾期期間利息人民幣46200元(自2015年l月13日起暫計至2016年10月13日止,以借款月利率2%計得人民幣46200元,直計至還清之日止);判令被告陳某玲支付因其違約而發(fā)生的費用,包括本案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公告費、律師費等;判令被告孫某青對上述第1-3項款項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請求確認賀某強對被告陳某玲抵押的豐田牌汽車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在被告不履行判決時,上述抵押車輛的拍賣所得應優(yōu)先用于償還欠賀某強的上述款項,不足部分繼續(xù)向被告追償。被告陳某玲、孫某青未答辯。
判決觀點
法院審理后認為,賀某強主張被告陳某玲償還本金人民幣11萬元,并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利息,有賀某強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發(fā)放憑證、收據(jù)等予以證明,法院予以支持。賀某強請求被告陳某玲支付因主張權利所產(chǎn)生的案件受理費、律師費等,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其中律師費一萬元有賀某強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師費發(fā)票等予以證明,法院予以確認。
賀某強與被告陳某玲簽訂汽車抵押合同,合同內容合法有效,合同約定將被告陳某玲所有的汽車抵押予賀某強,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以此作為借款合同項下債務的擔保,故賀某強主張汽車拍賣所得款項優(yōu)先受償賀某強債務,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陳某玲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賀某強借款本金人民幣11萬元及相應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標準,自2015年1月13日起計算至被告還清款項之日止);被告陳某玲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賀某強因訴訟維權支付的律師費用人民幣10000元;如被告陳某玲不能履行本判決判項一、二所列債務,則依法處分被告陳某玲抵押汽車,所得款項優(yōu)先償還上述債務;被告孫某青對本判決判項一、二所列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律師點評
本案中,被告陳某玲向原告賀某強借款11萬元,并為該筆借貸提供兩種擔保方式,一是用自己名下的汽車設定了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二是要求保證人孫某青承擔保證責任。借款人陳某玲未能按時還款的情況下,賀某強在主張債權的同時,也主張抵押權和孫某青的保證責任,這兩種擔保方式對出借人賀國強實現(xiàn)債權提供了有力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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