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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自2011年入刑以來,國家對酒駕行為的打擊一直呈現(xiàn)嚴(yán)厲的態(tài)勢,“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逐漸成為社會共識。然而,沒有開車。卻因危險駕駛罪受到法律制裁。這是怎么一回事?
近日,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犯罪案,駕駛員黃某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同車的被告人郭某因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案情回顧:
黃某是一家KTV的工作人員,而一向好熱鬧的郭某時不時就呼朋喚友聚餐、唱K。
2016年11月19日晚,郭某與朋友晚飯時喝了不少酒,后又至黃某所在的KTV繼續(xù)娛樂。期間二人開懷暢飲,一直玩到次日凌晨。此時郭某自覺不勝酒力,黃某便提出由她開車相送。郭某將自己的車鑰匙交予黃某,并由其駕駛該車搭載郭某等人離開KTV。剛開出去沒多久,黃某醉意上頭一把將車子撞上了馬路中間的護欄,隨后被交警查獲。
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經(jīng)鑒定,黃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06mg/100ml,構(gòu)成醉駕。事故造成護欄損失為2100元。歸案后,被告人郭某、黃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
虎丘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告人黃某飲酒后仍將其所有的機動車交予黃某在道路上駕駛,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jù)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論,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工具的行為屬于幫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黃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過,兩名被告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故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作出以上判決。
在哪些情況下,成立危險駕駛罪共犯呢?
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jīng)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法官提醒:危險駕駛罪是可以構(gòu)成共同犯罪的,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或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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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觀點: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入罪標(biāo)準(zhǔ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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