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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事訴訟中的社會調查報告
刑事訴訟中的社會調查是指在量刑前對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家庭情況、一貫表現等進行專門調查的訴訟活動。當前,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社會調查包括兩類:第一類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會調查。第二類是擬適用社區(qū)矯正案件中的社會調查。對于社會調查所形成的書面文件,在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通常被稱為社會調查報告。社會調查報告也是《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中使用的術語。[1]但是,在擬適用社區(qū)矯正案件中尚沒有形成統一稱謂。[2]我國的社會調查和社會調查所形成的書面文件在英美法系國家一般被稱為量刑前調查(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和量刑前調查報告(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 Report,簡稱PSI)或量刑前報告,在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被稱為人格調查和人格調查報告。[3]考慮到在我國人們已經熟悉了社會調查報告這樣的表述方式,因此,在本文中,我們在研究我國的相關制度時使用社會調查報告這一表述方式,并將其作為論文的標題。
  在英美法系國家,量刑前調查報告的功能是多元化的,從量刑延伸到刑罰的執(zhí)行期間。具體來說,量刑前調查報告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如下四個方面:①幫助法官對案件量刑;②在緩刑和假釋期間,幫助緩刑監(jiān)督官履行監(jiān)督職責;③幫助監(jiān)獄部門對罪犯進行分類和決定監(jiān)禁期間的改造方案;④作為能否對罪犯適用假釋的根據。[4]在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會調查報告的功能更加廣泛,具體包括:作為公安機關是否提請批捕、移送起訴的依據之一;作為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的參考;作為人民法院量刑的參考;作為刑罰執(zhí)行機關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矯治的參考;作為對未成年人進行感化幫教的參考。盡管社會調查報告具有較為廣泛的功能,但是其最為根本的功能是作為量刑的依據。因此,本文主要立基于社會調查報告的量刑功能探討社會調查報告。本文包括五個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會調查報告制度、擬適用社區(qū)矯正案件中的社會調查報告制度、國外的量刑前調查報告制度、我國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相關問題分析以及我國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完善。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會調查報告制度
  2012年《刑事訴訟法》、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見》、201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決定》以及2013年《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等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會調查作了初步規(guī)定。上述規(guī)定雖然都涉及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會調查制度,但是相關規(guī)定都停留在原則性的層面。到目前為止,在全國性規(guī)范性文件中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會調查制度規(guī)定最為詳細的是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團中央于2010年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但是,該意見旨在要求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注意工作各環(huán)節(jié)的銜接和配合,進一步建立、健全配套工作制度,并不具有強制性。由于缺乏全國性的具有操作性的強制性規(guī)定,部分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和縣的相關部門聯合出臺了一些規(guī)定[5],對本地區(q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會調查工作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重慶市、河南省、云南省昆明市、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阿合奇縣和江西省南豐縣通過互聯網公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工作的相關文件或相夫具體信息,因此筆者以這些地區(qū)的相關規(guī)定為樣本,結合上述全國性規(guī)范性文件的相關規(guī)定,從社會調查報告的適用范圍和適用方式、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社會調查的主體、社會調查的程序和期間以及法院對社會調查報告的審查等方面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會調查報告展開分析。
  (一)社會調查報告的適用范圍和適用方式
  社會調查報告的適用范圍是指社會調查適用于什么樣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的適用方式是指社會調查報告的適用是否具有強制性,即是“可以”進行社會調查還是“應當”進行社會調查。
  對于社會調查報告的適用范圍和適用方式,《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jiān)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決定》以及《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等對社會調查報告的適用范圍和適用方式的規(guī)定與《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相同,即社會調查報告適用于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但是社會調查報告的適用不具有強制性,即在未成人刑事案件中“可以”進行社會調查,而非“應當”進行社會調查。
  從重慶市、河南省、云南省昆明市、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阿合奇縣和江西省南豐縣等地的規(guī)定來看,社會調查報告的適用范圍表現為如下三種類型:
  1.統一適用于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根據《重慶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暫行辦法》、河南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實施辦法》《昆明市分案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實施辦法》和江西省南豐縣《關于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工作的意見》的規(guī)定[6],社會調查報告統一適用于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涉案行為時已滿?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案件。
  2.對辦理案件時未成年人的年齡作一定限制
  《佳木斯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實施辦法》規(guī)定[7],社會調查報告僅適用于,實施被偵查、指控、審判的犯罪時不滿周歲,偵查、逮捕、審查起訴、審判時仍不滿20周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只適用于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非監(jiān)禁刑以及對未成年人進行非刑事化處理的案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阿合奇縣《關于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訴前調查評估的實施辦法(試行)》規(guī)定[8],社會調查報告只適用于可能不起訴或判處管制、拘役等非監(jiān)禁刑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各地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適用社會調查報告的方式也不太相同。從重慶市、云南省昆明市和黑龍江省佳木斯市等地的規(guī)定來看,在社會調查報告的適用范圍內可以進行社會調查。江西省南豐縣《關于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工作的意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阿合奇縣《關于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訴前調查評估的實施辦法(試行)》規(guī)定,在社會調查報告的適用范圍內應當進行社會調查。河南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實施辦法》對于不同年齡段的未成年人規(guī)定了不同的適用方式:對于刑事訴訟時未滿18周歲的故意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辦案機關應當開展社會調查;對于實施涉嫌犯罪行為時未滿18周歲,刑事訴訟時已滿18周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辦案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開展社會調查;對于擬作附條件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決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社會調查。
  (二)社會調查的主體
  《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jiān)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睆脑摋l的規(guī)定來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是社會調查的主體?!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將社會調查的主體擴展到辯方和社會團體組織,規(guī)定:控辯雙方可以自行調查,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杜涮坠ぷ黧w系的若干意見》將辦案機關委托調查的部門具體化為司法行政機關,規(guī)定:社會調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社區(qū)矯正工作部門負責;司法行政機關社區(qū)矯正工作部門可聯合相關部門開展社會調查,或委托共青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調查。
  從重慶市、河南省、云南省昆明市、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阿合奇縣和江西省南豐縣等地的規(guī)定來看,關于社會調查主體的規(guī)定表現為如下類型:
  1.由司法行政機關作為社會調查的主體
  如《重慶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暫行辦法》規(guī)定,社會調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所在區(qū)、縣(自治縣)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組織人員實施。司法行政機關可聯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等相關部門或共青團等社會組織開展社會調查。
  2.辦案機關、辯護人和第三方都可以作為社會調查的主體
  河南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實施辦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共青團以及其他社會團體進行社會調查;辯護律師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或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期間,認為社會調查材料不完整,或有必要進行社會調查的,可以自行開展社會調查。
  3.辦案機關和第三方作為社會調查的主體
  《佳木斯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實施辦法》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自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行或者委托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共青團、婦聯、工會等,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南豐縣《關于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工作的意見》規(guī)定:縣公安局應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況開展社會調查;縣檢察院根據情況,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關組織和機構進行社會調查。
  4.公安機關和第三方作為社會調查的主體
  《昆明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會調查工作實施辦法》規(guī)定有公安機關作為調查主體及專業(yè)第三方作為調查主體兩種類型。
  5.公安機關作為社會調查的主體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阿合奇縣《關于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訴前調查評估的實施辦法(試行)?規(guī)定,阿合奇縣人民檢察院在收到未成年涉嫌犯罪案件后,對可能不起訴或判處管制、拘役等非監(jiān)禁刑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向阿合奇縣公安局發(fā)出《訴前調查評估函?,由阿合奇縣公安局進行社會調查。
  (三)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guī)定社會調查的內容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jiān)護教育等情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21條規(guī)定的社會調查的內容比《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得更為豐富,包括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span>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決定》和《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關于社會調查內容的規(guī)定最為詳細,包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原因、涉嫌犯罪前后的表現以及是否具備有效監(jiān)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等。
  除了表述方式上的區(qū)別外,《重慶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暫行辦法》、河南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實施辦法》、《昆明市分案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實施辦法》《佳木斯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實施辦法》和江西省南豐縣《關于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工作的意見》對社會調查內容的規(guī)定,在實質上與《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決定》和《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關于社會調查報告內容的規(guī)定相近。其中《重慶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暫行辦法》關于社會調查內容的規(guī)定最為具體,包括:①個人基本情況。包括年齡、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性格特點、興趣愛好、社會交往、成長經歷、案發(fā)前身份和社會經濟地位等。②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員構成、有無犯罪情況,法定代理人的年齡、職業(yè)、性格、經濟狀況、人際關系、健康狀況及教育方式等。③受教育情況及環(huán)境。包括學習成績,對學習、對老師的態(tài)度,與同學的關系,是否有輟學、逃學等情況以及學校管理秩序和周邊環(huán)境狀況等。(或工作情況及環(huán)境。包括工作表現,對工作、對領導的態(tài)度,與同事的關系,是否有誤工、無故曠工等情況以及工作單位管理秩序和周邊環(huán)境狀況等。)④犯罪原因。結合具體案情,從個人、家庭和學校等角度調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罪的原因。⑤涉罪后表現。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表現、態(tài)度、自我評價等。⑥幫教矯正條件和措施。包括其家庭、學校、單位、鎮(zhèn)村、街道、社區(qū)矯正組織是否具備有效幫教條件和矯正措施等情況。
  在有些地區(qū),社會調查報告除了包括社會調查的內容外,還包括社會調查主體在調查的基礎上提出的處理建議。如河南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實施辦法》要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受委托的單位應當結合案情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社會關系修復情況、社會矯正或幫教條件進行分析,提出處理建議。南豐縣《關于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工作的意見》要求,社會調查報告應當結合案情對未成年人的再犯可能性、社會關系修復情況和社會矯正或幫教可能性進行分析,提出處理建議。
  (四)社會調查的程序和期限
  《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決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以及《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等法律和規(guī)范性文件沒有涉及社會調查的程序和期限。
  重慶市、河南省、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和江西省南豐縣都對社會調查的程序作了一定規(guī)定。綜合上述各地的規(guī)定,社會調查的基本程序如下:社會調查一般應當由兩名社會調查員進行。在司法行政機關作為調查主體的地方,還要求其中至少一名社會調查員為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社會調查對象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鄰居、社區(qū)、村(居)委會、學校、單位、同學、同事、被告人戶籍或經常居住地所在派出所等。社會調查員可以采取走訪、談話、觀察、電話、書信、查閱有關檔案材料等多種方式進行調查,并形成相關書面材料。條件允許的,還可以會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應當經辦案機關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在押的,應當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適成年人同意。調查可以采取調查筆錄、調查問卷和自書材料等形式。形成調查筆錄的,應由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簽名;調查問卷、自書材料應當由被調查人親筆簽名并附有其身份材料和聯系方式。書面筆錄或者其他能夠印證社會調查報告內容的書面材料,應當附在社會調查報告之后。社會調查報告應當以單位名義出具,同時由符合條件的具體調查人員簽字或者蓋章。為了保證社會調查人員公正地進行社會調查,《重慶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暫行辦法》和《佳木斯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實施辦法》還規(guī)定了社會調查人員的回避制度。其中《重慶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較為詳細。該辦法第13條規(guī)定,社會調查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回避:①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②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③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律援助工作者、合適成年人的;④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另外,為了保證案件的及時辦結,部分地區(qū)還對社會調查的期限作出了規(guī)定。如《重慶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暫行辦法》第25條規(guī)定,社會調查報告及其附屬材料經區(qū)、縣(自治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核蓋章后,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日內移交委托機關。河南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實施辦法》規(guī)定:接受委托的單位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完成社會調查工作,特殊情況可延長3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開展社會調查工作均應在法定的辦案期限內完成?!都涯舅故形闯赡耆诵淌掳讣鐣{查實施辦法》規(guī)定:調查員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及調查報告的撰寫工作。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調查工作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機關。
  (五)法院對社會調查報告的審查
  《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決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以及《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等法律和規(guī)范性文件均沒有對社會調查報告的審查問題作出規(guī)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制定的《關于規(guī)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或者辯護人委托有關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報告的,調查報告應當在法庭上宣讀,并接受質證?!?/span>
  《重慶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暫行辦法》、河南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實施辦法》和《佳木斯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實施辦法》對社會調查報告的審查問題作出了一些規(guī)定。其中,《重慶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暫行辦法》對社會調查報告審查問題的規(guī)定最為詳細,不僅涉及一審程序的開庭前和庭審中對社會調查報告的審查,還涉及了二審程序中對社會調查報告的審查。在一審開庭前,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及時審查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認為報告內容不全面的,可以要求出具該調查報告的原司法行政機關補充調查。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社會調查員。社會調查員收到出庭通知書后,應當在法庭舉證質證階段出庭,宣讀社會調查報告??剞q雙方可以就社會調查報告收集程序及內容提問并發(fā)表意見,社會調查員應當如實回答,質證完畢后退庭。二審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對一審所具有的社會調查報告認真審查。如一審因客觀原因沒有社會調查報告或報告內容不全面的,二審法院可以自行委托未成年被告人住所地所在區(qū)、縣(自治縣)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社會調查或者補充調查。與重慶市的規(guī)定相比,河南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實施辦法》和《佳木斯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實施辦法》只涉及了一審對社會調查報告的庭審審查,且較為寬松?!都涯舅故形闯赡耆诵淌掳讣鐣{查實施辦法》只要求在必要時,由調查員到庭,在法庭調查結束后宣讀報告并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詢。河南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實施辦法》甚至沒有要求調查人員出庭接受控辯雙方詢問,只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庭審時出示社會調查報告,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作為對被告人量刑的參考。
  二、擬適用社區(qū)矯正案件中的社會調查報告制度
  社會調查報告制度除了適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外,還適用于擬適用社區(qū)矯正的案件。社區(qū)矯正是與監(jiān)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qū)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jiān)禁刑罰執(zhí)行活動。[9]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布了《關于在全國試行社區(qū)矯正工作的意見》,在全國試行社區(qū)矯正工作,并提出了社區(qū)矯正案件中的社會調查報告制度。該意見規(guī)定人民法院要依法充分適用非監(jiān)禁刑罰和非監(jiān)禁刑罰執(zhí)行措施,對依法可能適用非監(jiān)禁刑罰的被告人,在審理中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前社會調查,并將有關法律文書及時抄送司法行政機關?!痹谠囆泄ぷ鞯幕A上,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布了《社區(qū)矯正實施辦法》,正式在全國實施社區(qū)矯正工作?!?/span>社區(qū)矯正實施辦法》吸收了《關于在全國試行社區(qū)矯正工作的意見》中的相關規(guī)定,對擬適用社區(qū)矯正的案件中的社會調查作了更加具體的規(guī)定?!?/span>社區(qū)矯正實施辦法》第4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jiān)獄對擬適用社區(qū)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qū)影響的,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薄笆芪械乃痉ㄐ姓C關應當根據委托機關的要求,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系、一貫表現、犯罪行為的后果和影響、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擬禁止的事項等進行調查了解,形成評估意見,及時提交委托機關?!鄙鐓^(qū)矯正既適用于成年人刑事案件,也適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但是,對于成年人刑事案件,只有在擬適用社區(qū)矯正時,才可能進行社會調查;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無論是否擬適用社區(qū)矯正,都可能進行社會調查。由于《社區(qū)矯正實施辦法》關于社會調查的規(guī)定較為原則,因此,為了執(zhí)行社區(qū)矯正案件中的社會調查報告制度,一些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陸續(xù)頒布了有關社會調查的專門性文件,更加具體地規(guī)范社會調查工作。安徽、浙江、湖北、山東、福建、云南、吉林、四川、寧夏、湖南和甘肅等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通過互聯網公開了其頒布的與社區(qū)矯正案件中社會調查工作相關的文件[10],因此,下文以這些地區(qū)頒布的專門性文件為樣本,結合《社區(qū)矯正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介紹社區(qū)矯正案件中的社會調查報告制度。
  (一)社區(qū)矯正案件的范圍和社會調查報告的適用方式
  社區(qū)矯正適用于下列五種情形:管制、緩刑、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假釋和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其中,管制和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屬于非監(jiān)禁刑,緩刑、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和假釋屬于非監(jiān)禁刑罰執(zhí)行措施。也就是說,社會調查報告適用于管制、緩刑、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假釋和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等五類案件。根據社會調查報告的目的不同,可以將社會調查報告分為兩類。第一類是以量刑為目的的社會調查報告,具體包括管制、緩刑、剝奪政治利并在社會上服刑案件中的社會調查報告;第二類是以刑罰執(zhí)行變更為目的的社會調查報告,具體包括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和假釋案件中的社會調查報告。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擬適用社區(qū)矯正的案件都可以適用社會調查,因為有些地方規(guī)定,社會調查僅適用于被告人具有本地戶籍并將在本地執(zhí)行社區(qū)矯正的案件。如《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社區(qū)矯正適用前社會調查評估暫行辦法(試行)》第3條規(guī)定,“社區(qū)矯正適用前社會調查對象(以下簡稱‘調查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擬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或擬裁定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被告人或罪犯;(二)具有本區(qū)戶籍;(三)將在本區(qū)執(zhí)行社區(qū)矯正”。《浙江省社區(qū)矯正審前社會調查實施辦法(試行)》第3條的規(guī)定與上述規(guī)定相同。但是,該《辦法》第27條規(guī)定了一項例外情形:“可能在我省接受社區(qū)矯正且符合本省相關規(guī)定的外省籍被告人或罪犯的審前社會調查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span>
  關于擬適用社區(qū)矯正案件中社會調查報告的適用方式,《社區(qū)矯正實施辦法》第4條第1款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jiān)獄對擬適用社區(qū)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qū)影響的,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痹诎不铡⒄憬?、湖北、山東、福建、云南、吉林、四川、寧夏、湖南和甘肅等地的規(guī)定中,擬適用社區(qū)矯正案件中社會調查報告的適用方式有兩種類型:應當適用和可以適用。采用“可以適用”模式的有山東和重慶等地?!渡綎|省適用非監(jiān)禁刑判前社會調查暫行辦法》第3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可能適用非監(jiān)禁刑的被告人,在審判前可以委托被告人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社會調查?!薄吨貞c市社區(qū)矯正實施細則》第13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監(jiān)獄等刑罰執(zhí)行機關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卑不?、湖北、福建、吉林等地采用的是“應當適用”模式?!栋不帐∵m用非監(jiān)禁刑審前調查實施辦法(試行)》第3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擬適用社區(qū)矯正的被告人和罪犯,應當在審理判決前委托其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社區(qū)矯正機構實施審前調查?!备=ㄊ 蛾P于適用非監(jiān)禁刑審前社會調查的實施辦法(試行)》第24條和《湖北省適用非監(jiān)禁刑審前社會調查實施辦法(試行)》第8條的規(guī)定與上述安徽省的規(guī)定相似。盡管吉林省《關于對擬適用社區(qū)矯正的被告人、罪犯社區(qū)影響調查評估的暫行辦法》第7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前,對可能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議適用緩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縣(市、區(qū))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社區(qū)影響調查評估”,但是該《辦法》第8條規(guī)定,“對人民檢察院未委托進行調查評估的,但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適用緩刑前應當委托縣(市、區(qū))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社區(qū)影響調查評估”。
  (二)社會調查的主體
  《社區(qū)矯正實施辦法》第4條規(guī)定,社會調查的主體是縣(市、區(qū))司法行政機關。安徽、浙江、湖北、山東、福建、云南、吉林、四川、寧夏、湖南和甘肅等地進一步規(guī)定,應當由被告人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社會調查。如《福建省社區(qū)矯正關于適用非監(jiān)禁刑審前社會調查的實施辦法(試行)》第5條規(guī)定:“審前社會調查由人民法院委托被告人戶籍所在地縣(市、區(qū))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被告人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縣(市、區(qū))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薄对颇鲜∩鐓^(qū)矯正調查評估辦法》第10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jiān)獄擬對被告人或罪犯依法適用社區(qū)矯正的,應及時向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社區(qū)矯正機構發(fā)出《社區(qū)矯正調查評估委托函》?!薄拔袡C關在發(fā)出《社區(qū)矯正調查評估委托函》之前,應當核實被告人或罪犯實際居住地;不能確定居住地的,委托機關可以向被告人或罪犯的戶籍所在地社區(qū)矯正機構發(fā)出《社區(qū)矯正調查評估委托函》?!钡?1條接著規(guī)定:“縣(市、區(qū))級司法行政機關發(fā)現調查對象的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均不在本轄區(qū)的,應及時與委托機關聯系,并將相關材料退回?!?/span>
  (三)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
  《社區(qū)矯正實施辦法》第4條第2款規(guī)定社會調查的內容包括:被告人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系、一貫表現、犯罪行為的后果和影響、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擬禁止的事項等。安徽、浙江、湖北、山東、福建、云南、吉林、四川、寧夏、湖南和甘肅等地對社會調查的內容都有所規(guī)定。這些地方規(guī)定的社會調查內容存在著一定的區(qū)別。(參見表1)
  表1社會調查的內容之比較[11]
  ┌──────────┬────┬──┬──┬──┬──┬──┬──┬──┬──┬──┬──┬──┐│社會調查的內容   │《社區(qū)矯│安徽│浙江│湖北│山東│福建│云南│吉林│四川│寧夏│湖南│甘肅││          │正實施辦│  │  │  │  │  │  │  │  │  │  │  ││          │法》  │  │  │  │  │  │  │  │  │  │  │  │├──────────┼────┼──┼──┼──┼──┼──┼──┼──┼──┼──┼──┼──┤│家庭背景      │√   │√ │√ │√ │√ │√ │√ │√ │√ │√ │√ │√ │├──┬───────┼────┼──┼──┼──┼──┼──┼──┼──┼──┼──┼──┼──┤│個人│社會關系   │√   │  │  │  │  │  │√ │√ │√ │  │√ │√ ││情況│       │    │  │  │  │  │  │  │  │  │  │  │  ││  ├───────┼────┼──┼──┼──┼──┼──┼──┼──┼──┼──┼──┼──┤│  │個性特點   │    │√ │√ │√ │√ │√ │√ │  │  │√ │  │√ ││  ├───────┼────┼──┼──┼──┼──┼──┼──┼──┼──┼──┼──┼──┤│  │居所情況   │√   │  │  │  │  │  │  │√ │√ │  │√ │  │├──┴───────┼────┼──┼──┼──┼──┼──┼──┼──┼──┼──┼──┼──┤│犯罪原因      │    │√ │  │√ │  │  │  │  │  │  │  │  │├──────────┼────┼──┼──┼──┼──┼──┼──┼──┼──┼──┼──┼──┤│犯罪行為的后果和影響│√   │  │  │  │  │  │  │  │√ │  │√ │  │├──────────┼────┼──┼──┼──┼──┼──┼──┼──┼──┼──┼──┼──┤│犯罪前表現     │√   │√ │√ │√ │√ │  │√ │√ │√ │√ │√ │√ │├──────────┼────┼──┼──┼──┼──┼──┼──┼──┼──┼──┼──┼──┤│擬適用非監(jiān)禁刑對象在│    │  │  │√ │  │  │  │  │  │  │  │√ ││看守所表現情況   │    │  │  │  │  │  │  │  │  │  │  │  │├──────────┼────┼──┼──┼──┼──┼──┼──┼──┼──┼──┼──┼──┤│悔罪表現      │    │  │√ │  │  │√ │√ │√ │  │√ │  │  │├──────────┼────┼──┼──┼──┼──┼──┼──┼──┼──┼──┼──┼──┤│社會反響      │√   │√ │√ │√ │√ │  │  │√ │√ │√ │√ │√ │├──────────┼────┼──┼──┼──┼──┼──┼──┼──┼──┼──┼──┼──┤│被害人意見     │√   │√ │  │√ │√ │  │  │√ │√ │√ │√ │√ │├──────────┼────┼──┼──┼──┼──┼──┼──┼──┼──┼──┼──┼──┤│矯正條件      │    │  │√ │  │√ │√ │√ │√ │  │√ │√ │  │├──────────┼────┼──┼──┼──┼──┼──┼──┼──┼──┼──┼──┼──┤│所居住的社區(qū)、村(居)│    │  │  │  │  │  │  │√ │  │  │  │  ││委意見       │    │  │  │  │  │  │  │  │  │  │  │  │├──────────┼────┼──┼──┼──┼──┼──┼──┼──┼──┼──┼──┼──┤│轄區(qū)公安派出所意見 │    │  │√ │  │  │  │  │  │  │  │  │  │├──────────┼────┼──┼──┼──┼──┼──┼──┼──┼──┼──┼──┼──┤│其他需要調查的情況( │√   │  │  │  │√ │√ │√ │√ │√ │  │√ │√ ││如禁止令)      │    │  │  │  │  │  │  │  │  │  │  │  │└──────────┴────┴──┴──┴──┴──┴──┴──┴──┴──┴──┴──┴──┘

  下面,針對上表中的部分術語作簡要說明。在上表中,家庭背景包括被告人的婚姻狀況、主要家庭成員情況、家庭經濟情況以及與家庭成員融洽度等。社會關系包括被告人的業(yè)余生活、社會交往情況和主要社會關系等。個性特點包括被告人的生理狀況、心理特征、性格類型、品德情況和愛好特長等。居所情況是指被告人是否有固定居所。犯罪前表現是指被告人在家庭、學校、工作單位和社會上的一貫表現,包括被告人是否遵守村規(guī)民約、是否有不良行為惡習、是否有犯罪前科以及與鄰里是否能融洽相處等?;谧锉憩F包括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現,對被害人的賠償情況等。社會反響包括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對被告人的評價、被告人所在社區(qū)群眾和單位職工對被告人的評價等。矯正條件包括被告人所在社區(qū)環(huán)境是否適宜對被告人進行社區(qū)矯正以及對被告人進行社區(qū)矯正可能對其所居住社區(qū)產生的危害等。
  社會調查報告除了包括社會調查的內容外,還包括社會調查主體在調查的基礎上提出的評估意見或處理建議。如吉林省《關于對擬適用社區(qū)矯正的被告人、罪犯社區(qū)影響調查評估的暫行辦法》第19條規(guī)定:“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當根據全面了解的相關情況,客觀分析判斷,準確提出評估意見?!庇秩纭渡綎|省適用非監(jiān)禁刑判前社會調查暫行辦法》第17條規(guī)定:“社會調查結束后,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組織社區(qū)矯正工作人員進行集體研究,綜合分析,必要時可征求法學、心理學、社會學等專家的意見,提出是否適用非監(jiān)禁刑的建議?!逼渲小端拇ㄊ∩鐓^(qū)矯正社會調查評估辦法》規(guī)定的量化評估方法最有特色?!端拇ㄊ∩鐓^(qū)矯正社會調查評估辦法》第13條規(guī)定:“社會調查評估實行百分制量化評估。在80分以上的,調查評估小組可以提出適宜納入社區(qū)矯正的意見;評估分值在60-80分的,由調查評估小組報縣(市、區(qū))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審定后,提出是否納入社區(qū)矯正的建議意見;對60分以下的,調查評估小組可以提出不適宜納入社區(qū)矯正的意見?!?/span>
  (四)社會調查的程序和期限
  安徽、福建、浙江、四川、湖南、湖北和山東等地對社會調查的程序作了明確規(guī)定。綜合這些地方的規(guī)定,社會調查的基本程序是:縣(市、區(qū))社區(qū)矯正工作辦公室接到委托審前社會調查函后,應及時通知該被告人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社區(qū)矯正工作辦公室開展調查工作。如遇事項需跨市、縣(市、區(qū))區(qū)域調查的,可采取實地調查或委托調查方式進行。實地調查時,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溝通協調實地調查所涉及的相關事宜。委托調查時,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委托調查函》并附調查清單委托調查事項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調查人員至少為2人以上,四川和湖南等地還要求其中應當有1名為具有公務員身份的社區(qū)矯正執(zhí)法人員。調查人員可以邀請社會工作者、志愿者協助調查,必要時由公安派出所派員參與調查。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予以協助和配合。調查人員走訪被告人家庭、工作單位或就讀學校、同事或同學、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屬、社區(qū)組織、社區(qū)居民、公安派出所等單位和個人,采取個別約談、查閱索取相關資料、小范圍座談等方式進行調查,并形成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詳細記錄調查時間、調查地點、被調查人姓名、與被告人關系、身份證號、性別、年齡、家庭住址或工作單位、聯系電話、記錄人姓名和調查內容,最后由調查人員和被調查人核對后簽字確認。被調查人拒絕簽字的,須在調查筆錄上加以注明,并由調查人員和1名與被調查人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簽字確認。調查人員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書面調查材料的,須由提供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調查人員向個人收集、調取書面調查材料的,須由提供人確認無誤后簽名。在調查的基礎上,經過鄉(xiāng)鎮(zhèn)(街道)社區(qū)矯正工作辦公室集體研究,提出能否判處非監(jiān)禁刑的初步意見和建議,并指定專人起草社會調查報告,經調查人員簽名,社區(qū)矯正工作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簽署意見后,報縣(市、區(qū))社區(qū)矯正工作辦公室??h(市、區(qū))社區(qū)矯正工作辦公室須認真審閱調查報告,對有關疑點問題須進一步調查核實。最后,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在社會調查報告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連同社會調查報告的相關印證材料,一起提交委托進行社會調查的單位。
  為了保證社會調查人員公正地進行社會調查,相關地方還明確規(guī)定了社會調查程序中的回避制度和法律監(jiān)督制度。明確規(guī)定調查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的有浙江、山東、吉林、寧夏、湖南和湖北等地。其中浙江、山東和吉林等地還參照《刑事訴訟法》詳細規(guī)定了回避的原因、程序和效力。如《浙江省社區(qū)矯正審前社會調查實施辦法(試行)》第11條規(guī)定:“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結果的?!薄渡綎|省適用非監(jiān)禁刑判前社會調查暫行辦法》第6條規(guī)定調查員與案件當事人、案件審判結果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被調查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钡?4條規(guī)定:“被調查人申請調查員回避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符合回避條件的,另行指派調查員;不符合回避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被調查人。”吉林省《關于對擬適用社區(qū)矯正的被告人、罪犯社區(qū)影響調查評估的暫行辦法》第28條規(guī)定:“被決定回避的調查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進行的調查活動是否有效,由作出決定的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在作出回避決定前,調查人員不停止對案件的調查?!比嗣駲z察院是法律監(jiān)督機關,為了保證社會調查工作依法、公正地進行,人民檢察院應當有權對社會調查工作實施法律監(jiān)督。安徽、四川、福建、云南、吉林、寧夏、湖南和甘肅等地對社會調查程序中的法律監(jiān)督作了明確規(guī)定。綜合上述各地的規(guī)定,社會調查工作中的法律監(jiān)督程序如下:司法行政機關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社會調查報告時,應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對社會調查報告有疑義的,應在接到意見書后及時向審前調查的縣(市、區(qū))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提出,縣(市、區(qū))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應及時給予答復或改進。檢察機關發(fā)現審前社會調查過程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或者審前社會調查報告嚴重失實的,應及時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糾正。
  為了保證案件的及時辦結,安徽、浙江、湖北、山東、福建、云南、吉林、四川、寧夏、湖南和甘肅等地對社會調查的期限作出了明確要求。綜合上述各地關于社會調查期限的規(guī)定,可以將社會調查的期間劃分為五種類型:
  1.以10個工作日為基礎
  安徽、福建、山東、浙江、云南、四川和甘肅等地規(guī)定:調查評估工作時限為10個工作日,自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委托機關的委托調查評估函之日起連續(xù)計算。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期限。如福建省《關于適用非監(jiān)禁刑審前社會調查的實施辦法(試行)》規(guī)定:案情復雜、情況特殊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調查時限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对颇鲜∩鐓^(qū)矯正調查評估辦法》規(guī)定: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及時與委托機關協商。[12]《四川省社區(qū)矯正社會調查評估辦法》和《浙江省社區(qū)矯正審前社會調查實施辦法(試行)》規(guī)定: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調查時間的,司法所應及時書面報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但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2.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社會調查期限
  多數地方沒有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案件中的社會調查期間?!对颇鲜∩鐓^(qū)矯正調查評估辦法》規(guī)定:由于簡易程序訴訟期間較短,對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調查評估工作時限為7個工作日。吉林省《關于對擬適用社區(qū)矯正的被告人、罪犯社區(qū)影響調查評估的暫行辦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與司法行政機關協商,適當縮短調查評估期限。
  3.3周時間
  《湖北省適用非監(jiān)禁刑審前社會調查實施辦法(試行)》第16條規(guī)定,全部審前社會調查工作須在3周內完成。
  4.以7個工作日為基礎
  吉林省《關于對擬適用社區(qū)矯正的被告人、罪犯社區(qū)影響調查評估的暫行辦法》第21條規(guī)定縣(市、區(qū))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接到委托機關《委托調查評估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社區(qū)影響調查評估工作。需要延長調查評估期限的,應及時與委托機關協商確定。”《湖南省實行社區(qū)矯正社會調查評估暫行辦法》第10條規(guī)定受委托機關應當在接到委托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社區(qū)矯正社會調查評估工作。委托機關在委托開展社區(qū)矯正社會調查評估期間,不得判決(裁定)所委托調查評估案件,受委托機關超過15日未回復的,委托機關可自行處理相關案件?!?/span>
  5.以8個工作日為基礎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社區(qū)矯正適用前社會調查評估暫行辦法(試行)》第9條規(guī)定:“縣(市、區(qū))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委托調查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調查任務指派給調查對象經常居住地司法所?!钡?0條規(guī)定司法所接受指派任務后,應當及時指派調查人員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節(jié)假日除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調查時間的,司法所應及時書面報告縣(市、區(qū))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但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span>
  (五)法院對社會調查報告的審查
  安徽、湖北、山東和甘肅等地就人民法院對社會調查報告的審查問題作了明確規(guī)定。根據上述各地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社會調查報告的審查既包括庭前審查,也包括庭審審查:
  1.庭前審查
  《湖北省適用非監(jiān)禁刑審前社會調查實施辦法(試行)》第18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收到社區(qū)矯正機關提交的審前社會調查報告后,應及時審閱。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須對調查報告核實的,應通知負責審前社會調查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社區(qū)矯正工作辦公室負責人參加,必要時還可通知被害人的家屬或被告人所在單位負責人參加?!薄渡綎|省適用非監(jiān)禁刑判前社會調查暫行辦法》第1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的社會調查報告應及時審查。審查后如對調查內容有異議,可自行核查或繼續(xù)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另行指派調查員進行核查;如需要補充調查事項,可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補充調查?!薄陡拭C省對擬適用社區(qū)矯正的被告人和罪犯進行調查評估實施辦法》第1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須對調查評估意見核實的,應通知負責調查評估意見的司法所負責人參加,必要時通知被害人的家屬或被告人所在單位負責人參加?!?/span>
  2.庭審審查
  綜合上述各地的規(guī)定,對社會調查報告的庭審審查程序如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應通知調查人員出庭接受詢問,以決定是否采納調查報告的意見。人民法院通知調查員出庭接受詢問的,調查員應當出庭。人民法院對于社區(qū)矯正機關提供的社會調查報告,經過法庭庭審宣讀、質詢和審查后,作為對被告人是否適用非監(jiān)禁刑及適用何種非監(jiān)禁刑的重要依據。訴訟參與人對調查報告提出質疑的,由法庭審查并決定是否對調查報告進行復核或者采納調查報告的意見。人民法院對調查報告有疑義的,可與負責社會調查工作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協商,由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復核;必要時,也可直接派員進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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