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伙指南公眾號第969篇文字
股東行使知情權,是否可以要求對公司進行審計?
股東行使知情權,通常理解是查閱法律規(guī)定的財務資料和其他資料。而且,根據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股東查閱公司財務賬冊時,可以同時請律師、會計師這樣的專業(yè)中介人員協(xié)助?!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四)》規(guī)定: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股東請求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對原告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的,應當在判決中明確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時間、地點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錄。
股東依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查閱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該股東在場的情況下,可以由會計師、律師等依法或者依據執(zhí)業(yè)行為規(guī)范負有保密義務的中介機構執(zhí)業(yè)人員輔助進行。
那么,既然已經可以由會計師輔助進行查閱公司財務資料了,那么是不是就意味著股東可以要求對公司進行審計呢?或者說,股東的知情權,是不是包括可以請求對公司進行審計的權利?
現(xiàn)實中,確實也見過這樣的情形,公司的某個股東因為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現(xiàn)狀不滿,或者對于公司實際控制人的不滿和懷疑,就自己聘請了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然后一起來到公司,要求公司財務配合進行審計。于是,公司的老板就找到我咨詢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當然,這樣的矛盾的焦點或者根源并不在知情權上,而是公司內部治理混亂、股東之間關系缺乏合理管理。股東要求行使知情權,只是用來爭斗的工具。但是,我們作為法律實務工作者,還是要清楚地知道股東知情權的內容是否包括對公司的審計。
很顯然,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條文設置來看,股東知情權肯定是不包括對公司審計這個內容的?!豆痉ā分?,提及“審計”的共有3處,都不是任何高管或者股東的權利,聘請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進行審計的主體,都是“公司”:
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
而在《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釋中其他提到“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條文,都只是“協(xié)助”工作,而不是進行審計。例如,第五十四條中規(guī)定,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為了調查的必要,“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xié)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本文最開頭引用的司法解釋中,會計師為股東查閱相關資料提供的服務,也只是“輔助進行”,而不是審計。
綜觀《公司法》所有的相關規(guī)定,除非公司章程賦予股東、高管或者內部機構可以對公司進行審計的權利以外,《公司法》本身并沒有給予股東、高管和內部機構對公司進行審計的權利。
2020年8月5日,甲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到9人,實到8人。同日,股東會形成決議,決議第五點:同意資產清算,具體清算日期由各股東聯(lián)系確定后開始,費用由各股東商量后再決定。
2020年8月6日,股東會形成第二份決議,決議第一點:確定公司的股權價值為壹佰萬元,原股東共有拾肆股,每股股權現(xiàn)價值為壹佰萬元。第二點:因原股東任某、吳某、柯某請求對其在公司的股權進行回購的請求,經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決定根據所有股東對公司股權價值即現(xiàn)價值的確認價格回收股權。第三點:公司出資100萬元,收購吳某在公司7.14%股權。同日,股東會作出股東會決議(補充協(xié)議),其中第一點:確定股權現(xiàn)價值為100萬元/股,共14股。該次股東會到場的8名股東均在上述股東決議上簽字、捺印。
2020年8月6日,吳某向甲公司提交申請書,要求公司將其名下股權以100萬/股轉讓或回收。2020年8月8日,吳某與甲公司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
2021年3月3日,吳某向甲公司及各個股東發(fā)送催告函,要求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
隨后,吳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各被上訴人履行股東會決議,委托中介公司對甲公司資產進行審計;二、判令本案的資產審計費用由甲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系吳某訴請要求對甲公司進行審計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吳某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對公司進行審計,其目的為明確公司目前的股權價值,而對公司股權價值的確定系涉及股東知情權。知情權系公司法賦予股東的一種基礎性權利,應依法得到保護,但股東行使知情權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
審計系指由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獨立審查并發(fā)表審計意見。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的基礎包括:接觸與編制財務報表相關的所有信息以及審計所需的其他信息,注冊會計師在獲取審計證據時可以不受限制的接觸其認為必要的內部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
然審計并不屬于股東知情權的法定范圍,是否對公司財務賬簿進行審計,屬于公司自治的內容,需要通過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做出決定,股東個人無權對公司進行審計。
吳某認為股東會決議中寫明的對公司進行清算即對公司進行審計,甲公司及金子堯不予認可,且吳某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公司決議中的清算即審計。甲公司的公司章程亦未規(guī)定股東有提起審計的權利。吳某作為股東亦不能超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權利。故吳某要求審計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吳某負擔。
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他認為:甲公司的全體股東于2020年8月5日作出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的決議,實則包含了對公司資產進行審計的內容。股東會決議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包含對公司資產進行審計的內容,屬于無須當事人舉證證明的事實,一審法院認為需要吳某舉證證明不當。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為吳某能否要求對甲公司進行審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供建議或者質詢。
從相關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股東知情權是指法律賦予公司股東了解公司信息的權利,主要包括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以及其他與股東利益密切相關的情況的權利。顯然要求對公司財務賬簿進行審計并不屬于股東知情權的范疇,是否對公司進行審計,屬于公司自治的內容,需要通過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做出決定,股東個人無權要求對公司進行審計。
本案中,2020年8月5日,甲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決議第五條約定“同意資產清算,具體清算日期由各股東聯(lián)系確定后開始,費用由各股東商量后再決定”,吳某認為該條決議包括對公司進行審計的內容,本院認為,資產清算不同于審計,且該條決議內容明確具體清算日期由各股東聯(lián)系確定后開始,并不包括對公司進行審計的內容,現(xiàn)無證據表明甲公司的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有明確股東可以對公司財務賬簿進行審計,本院對吳某的上訴理由不予采納。
綜上,吳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吳某認為資產清算就自然而然地包括了“審計”,這個觀點是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清算從來沒有規(guī)定必須包括外部審計。在民商法的意義上,清算的定義只是依照法律程序清理公司債權債務和處理公司剩余財產。
那么,吳某應當如何操作呢?其實很簡單,只需要聘請會計師輔助其查閱公司財務賬冊即可,這同樣可以達到他想達到的目的。當然,他需要先向公司提出查賬的請求。如果公司沒有法定理由拒絕的話,那么再提起知情權訴訟,想必是一定會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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