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語:近年來,資本市場異?;鸨?,不同的投融資方式,存在不同的法律風險? 如何發(fā)現并預防這些風險,從而為自己的投融資行為提供有效的風險控制,以實現商業(yè)目的,這是投資之前首先應當考慮的問題。小編特在企業(yè)法律風險防范全書摘引了一些些知識和大家進行分享。
企業(yè)投資中的法律風險
我國加入WTO以來,市場經濟發(fā)展迅速,經濟全球化成為大趨勢,許多企業(yè)在日常運轉之外皆有富余,難免開始尋求投資渠道,聯營、兼并甚至于外資合營等投資方式日益多樣。然而,機遇總是與風險同在,我們無法預知市場,但必定也希望盡力減小風險發(fā)生的可能性,那么,我們應該怎么做呢?
(一)挑選合適的投資伙伴
都說不怕神一樣的對手就怕豬一樣的隊友,那么,減小風險的第一步就是躲開“豬一樣的隊友”。實際上,在商業(yè)實踐中,成功企業(yè)的經營者都是聰明人,但難免存在一部分“聰明人”把小聰明用在了坑隊友身上。我們懷著真誠與對方合作,對方卻帶著“有福同享,有難撒腿就跑”的念頭來與我們“暫時聯手”,最后只能吃個啞巴虧,對方已經杳無音訊。甚至有的合作方,其目的就在于騙取企業(yè)的資金,打著合作的幌子騙財,著實可恨。
挑選合作伙伴,首先就要考察對方的實際經濟狀況。通過可靠地渠道查詢對方的注冊資本,多方打探它的實際經營情況,而不能只聽一家之言。甚至有時所謂的“中間人”為了促成合作,獲得傭金,也會幫助對方隱瞞不利狀況,切不可掉以輕心。
其次,要核實對方用以出資的財產是否為其自己的財產。依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出資人(股東)應該以自己所有且沒有權利瑕疵的財產作為出資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曾出現外資企業(yè)以租賃、借用財產或設有擔保物權的財產予以出資,一旦市場環(huán)境變差,外資企業(yè)逃之夭夭。而其作為出資的財產卻由于所有權屬于他人或存在擔保物權難以進行拍賣,無法用于清償公司債務,最后所有的債務均須中方一人承擔。
因此,對于不使用現金出資的合作者,應當核實其用于出資的財產是否為本人所有且無瑕疵。
注意選擇合法的出資方式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東可以選擇使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在各出資方式中,貨幣出資自然是最為便利而穩(wěn)妥的出資方式。但有時企業(yè)在資金不足以出資等情況下,會選擇使用實物、知識產權等方式予以出資,但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方式的出資建立在出資財物或權利無瑕疵的基礎之上。也就是說,應當確保這些財產上無擔保物權等效力瑕疵,股權出資的還應保證對原企業(yè)已經全額出資。此外,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勞務、信譽、自然人姓名等無形的物質不可以用于出資。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有形實物也并非全部可以用于出資,可以看到,法律規(guī)定出資時特別點出了土地使用權而非土地所有權,由于土地只能屬于國家和集體,因此土地所有權是不可以用于出資的,萬萬不可受到某些農村集體的蠱惑而同意對方以土地出資進行聯營。
此外,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yè)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評估作價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p>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但是,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span>
兼并、收購時應當考量對方的債務
許多大型企業(yè)會選擇兼并、收購與自己的經營范圍相似的中小型企業(yè),但兼并、收購帶來的不僅僅是對方的廠房、效益和市場,同時帶來的還有對方的債務。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合并前存在的債務由合并后的企業(yè)承擔。如今,許多企業(yè)都是外表光鮮,實際身后藏有大量的銀行貸款與欠款,甚至有的企業(yè)將高層管理的個人揮霍也設為公司債務。因此,為防止收購的對象是一個“債務黑洞”,在進行兼并、收購前應當確切核實其財務往來,確定對方不存在巨額債務。
二、企業(yè)融資的法律風險
企業(yè)在經營管理過程當中,時常面臨資金短缺的問題,此時便要尋求融資??傮w而言,企業(yè)融資主要采取銀行融資與民間借貸兩種方式進行。而融資面臨的法律風險不同于投資,它面對著非法集資罪、騙取貸款罪等刑事風險發(fā)生,對于這些刑事風險,本書另列單章予以論述,在此不進行一一贅述。
總而言之,企業(yè)對于銀行融資,應當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進行。務必不要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或虛構事實騙取銀行貸款,避免觸犯刑法,人財兩失。
而對于民間借貸,最重要的原則則是“重質量而不重數量”。一定要將融資對象控制在有限的范圍內,切忌面向社會公眾大規(guī)模進行融資活動,這種行為十分可能觸犯非法集資罪,導致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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