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投標報價算術性錯誤修正以及后處理的思考
對投標人投標報價進行算術性錯誤修正是評標工作的必要環(huán)節(jié),也是國際國內招標投標活動中常見的做法。但是,由于我國目前的招標投標法律沒有對投標報價進行算術性錯誤修正后如何處理等問題有作出明確統一的規(guī)定,給招標投標活動帶來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亂和不一致,因此而產生質疑投訴的案例越來越多。
筆者認為,應當在我國現行的招投標法律制度下,統一認識和做法,以維護法律法規(guī)的嚴肅性。下面試從我國招投標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入手,結合當前招投標實踐中存在的做法和問題,對投標報價算術性修正后究竟應如何處理進行分析探討,并提出具體操作方法和建議。
一、我國目前有關投標報價算術性錯誤修正的法律規(guī)定
我國招標投標法實施以后,有關招標投標的法規(guī)性文件中,《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七部委12號令)應該是對投標報價進行算術性錯誤修正的最早的部門規(guī)章。12號令第十九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并對具體的修正方法進行規(guī)定,“如果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金額與單價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對不同文字文本投標文件的解釋發(fā)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七部委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在12號令的基礎上對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項目中涉及的報價修正的原則做出了更為具體的規(guī)定,其中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在對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進行報價評估時,除招標文件另有約定外,應當按下述原則進行修正:(一)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二)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按前款規(guī)定調整后的報價經投標人確認后產生約束力。投標文件中沒有列入的價格和優(yōu)惠條件在評標時不予考慮。”
七部委27號令《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沒有對具體的計算錯誤修正作出如何處理的規(guī)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開標時,投標文件中開標一覽表(報價表)內容與投標文件中明細表內容不一致的,以開標一覽表(報價表)為準”;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與12號令第十九條規(guī)定第一項的規(guī)定相同。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2004年修訂)只有第三十八條對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時,價格評標如何調整或修正的原則進行了規(guī)定。調整后的報價為評標價格,但中標價格為原投標價格。
二、國內有關算術性錯誤修正后處理的不同做法
以上除財政部18號令明確規(guī)定以開標一覽表中的報價為準的處理原則外,其他部門規(guī)章所規(guī)定的內容從字面上容易產生理解上的偏差,似乎七部委12號令和財政部18號令規(guī)定的含義可以引申理解為,算術性錯誤修正不能改變投標報價,而30號令卻以“調整后的報價經投標人確認后產生約束力”引申為修正后的投標報價為最終投標報價。
所以在招標投標行業(yè)內存在兩種理解上的偏差:一部分人認為,評標委員會可以通過算術性錯誤修正改變投標人的投標價格,若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標報價則其投標將被拒絕;一部分人認為,根據招標投標法和12號令的相關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以及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即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梢缘贸鲞@樣的結論:在投標截止后,作為投標文件最主要的實質性內容的投標報價是不允許變更的,可見修正后的投標價格不能做為最終的投標價格,錯誤修正并不改變投標人原投標價格的效力,若投標人不予以確認則其投標將被拒絕。
因法律層面規(guī)定的不一致和執(zhí)行層面理解上的差異,無疑給招投標競爭市場帶來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亂。同時,由于上述部門規(guī)章中沒有對投標報價進行算術性修正后的具體處理方法進行規(guī)定和引導,從而導致在招投標實踐中,對修正后的投標價格與原投標價格不一致的情況如何處理存在很大的差異,而具體的處理方法有:
1、允許一定范圍內的錯誤偏差,修正后的價格為最終投標報價,偏差率超過規(guī)定比率的,按廢標處理。
如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關于“算術性差錯的修正”是這樣規(guī)定的:評標委員會對通過初步評審的各投文件的報價進行校核,并對有算術上的和累加運算上的差錯給予修正。修正的原則為:當以數字表示的金額與文字表示的金額有差異時,以文字表示的金額為準;當單價與數量相乘不等于合價時,以單價計算為準;如果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位置差錯,應以標出的合價為準,同時對單價予以修正。當各細目的合價累計不等于總價時,應以各細目合價累計數為準,修正總價。按以上原則對算術性差錯的修正,應取得投標人的同意,并確認修正后的最終投標價。如果投標人拒絕確認,則其投標文件將不予評審,并沒收其投標擔保。修正后的最終投標價與原報價相比偏差在1%以上者,屬于重大偏差,按廢標處理。
又如水利部、國家電力公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編制的gf-2000-0208《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標文件示范文本》投標須知中規(guī)定,改正算術錯誤的原則為:《工程量清單》中任一項目的單價乘其工程量乘積與該項目合價不吻合時,應以單價為準,改正合價。但經發(fā)包人與投標人共同核對后認為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時,則應以合計為準,改正單價;若投標報價匯總表中金額與相應的各分組工程量清單中的合計金額不吻合時,應以修正算術錯誤后的各分組工程量清單中的合計金額為準,改正投標報價匯總表中相應部分的金額和投標總報價;按上述原則改正的算術錯誤需經發(fā)包人和投標人共同確認。
2、算術修正并不改變投標人的原投標報價,修正后的差額按投標報價中的利潤回復到原報價中。此種做法在工程建設項目中被經常應用。修正后的差額不管是高于還是低于原投標報價,均計入原報價中的利潤和風險,如果高于原投標報價,則其利潤和風險應相應調減,調減后的利潤和風險如果明顯低于成本,評標委員會可以按低于成本價做廢標處理;或者投標人對修正后的報價不予確認,評標委員會應當按廢標處理。如果低于原投標報價,則其利潤和風險應相應調增,調增后的利潤和風險經投標人確認。
3、評標時不予修正,中標后按有利于招標人的就低報價原則修正。如修正后的投標價格低于原投標價格時,最終投標價格為修正后的投標價格;如修正后的投標價格高于原投標價格時,最終投標價格為原投標價格。
如《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中規(guī)定,投標報價中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以及投標總價與各清單項目報價合計不一致時,一律以投標函中用文字表示的投標總價為準。評標時不再對綜合單價、合價進行修正。中標后由招標人與中標人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按上述修正錯誤的方法修正后的投標總價如高于投標函中的文字報價數額,則在招標范圍內的所有項目的價格或費用仍以投標函中的文字報價為準,不得調增;如修正后的投標總價低于投標函中的文字報價數額,則以修正后的投標總價為準,按中標價與修正后的投標總價的降幅同比例降低招標范圍內的所有項目的價格或費用。
除此以外,不同的地方可能還存在不同的做法,總而言之,現有的法律法規(guī)無明確統一的規(guī)定,如果招標文件對此也未作限定的話,投標人就會有機會把這種陰陽報價作為投標技巧應用于投標報價中,評標委員會也就無法判斷其合法性與合理性,給評標工作帶來了困惑,應該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招投標市場競爭的規(guī)則和秩序。
三、對投標報價算術性錯誤修正后處理之建議
縱觀我國目前有關算術性錯誤修正的法律規(guī)定和實際操作方法中存在的缺陷和不統一,筆者認為,在當前招標投標法律體系的框架下,正確理解和應用現有的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非常重要。根據《立法法》的規(guī)定,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存在不一致,應該依照上位法優(yōu)先于下位法的原則,國家法律和部門規(guī)章之間屬于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系,所以,對招標投標法所規(guī)定的評標過程中的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等相關規(guī)定,應該可以解讀為,投標截止后,對投標文件中最實質性內容的投標報價不可改變,對投標報價進行算術性錯誤修正也不能改變其公布的投標報價。
也許有人會提出質疑,如果不改變投標報價,評標時對投標報價進行算術性錯誤修正不就失去了實質意義?筆者認為,其一,對投標報價進行算術性錯誤修正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在簽訂合同前對投標文件中存在的計算錯誤與不一致與投標人進行澄清、說明和補正,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和減少爭議。通過修正投標報價可以準確把握投標人的實際價格,防止投標人因計算錯誤而低于成本進行報價,從而影響后續(xù)合同實施和質量保證;其二,可以給投標人減少損失的機會,在投標人出現重大計算錯誤可能無法實施合同時,可以主動放棄中標,甚至根據需要放棄投標保證金撤回投標以挽回可能因此發(fā)生的損失。
在我國目前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市場主體誠信機制和信用體系尚不規(guī)范的背景下,如果允許修正投標報價,可能會衍生出故意使用陰陽報價、圍標、串標等嚴重違法事件。所以,筆者呼吁有關部門應盡快完善立法,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設專條明確規(guī)定投標報價不能因算術性錯誤修正而改變的基本原則,同時建議招標從業(yè)人員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注意載明這一基本原則以及具體的處理方法,要突出強調算術性錯誤修正不得改變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開標公布的投標價格,僅允許一定偏差范圍內的算術性錯誤,超出范圍的則按廢標處理,不給投標人留出違法違規(guī)的機會,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質疑和投訴。
投標報價是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之一,評標委員會把投標報價作為主要評審標準選擇中標人,同時投標報價也是編制結算文件來源,更是投資審計的重要內容。
對投標報價的算術性錯誤進行修正,是評標工作的必要環(huán)節(jié),關系到各方當事人的直接經濟利益,也是招投標活動中經常產生質疑和投訴的環(huán)節(jié)。進一步統一和完善修正處理方法,使招標投標活動真正發(fā)揮出優(yōu)化社會資源配置、規(guī)范市場競爭秩序、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
一、投標報價算術性錯誤修正的現狀及弊病
(一)不同行業(yè)、不同法規(guī)之間存在相當大的差異,沒有形成統一的意見
一些法規(guī)對投標報價算術性錯誤修正有具體的指導意見,如《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一些行業(yè)的招標文件范本也有比較詳細的約定。
常用的修正方法是:先修正單價,再更正總價,具體辦法是: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不一致,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金額與依據單價計算出的結果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修正總價,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當單價與數量的乘積與合價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并修正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修正后的投標報價由投標人確認后作為最終報價。
部分法規(guī)中也有與上述方法不相同的規(guī)定,如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開標時,投標文件中開標一覽表(報價表)內容與投標文件中明細表內容不一致的,以開標一覽表(報價表)為準”。
(二)評標委員會注重投標總報價評審,忽視投標報價算術性錯誤修正
在對投標文件的初步評審中,注重投標總報價評審忽視投標報價算術性錯誤修正,而部分招投標服務中心沒有電子評標系統,使一些投標人故意出現算術性錯誤,甚至采取陰陽報價、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guī)手段投標。
筆者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和監(jiān)督中遇一個事例:甲公司在對某公路項目投標過程中,匯總第400章橋梁、涵洞部分時出錯,將應為500余萬元的合價,僅按合價70多萬元匯總投標。因投標報價在攔標價范圍內,評標委員會對總報價進行了評審,沒有修正第400章算術錯誤,甲公司最終中標。建設過程中,甲公司多次提出變更橋涵設計,業(yè)主遂發(fā)現甲公司存在利用算術性錯誤結合不平衡報價投標、中標后通過設計變更調整投標報價的嫌疑。
(三)常用的修正處理方法缺乏科學合理性和公平性
投標報價的風險由投標人承擔,那么其算術性錯誤的風險也應投標人自行承擔,而實際上,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會分擔了算術性錯誤的風險,這顯然是有失公平的。要在強化評標委員會的評標職責的同時,把算術性錯誤的風險全部歸還給投標人。
如何處理投標文件的計算錯誤、漏項和缺項,是評標活動的一大難題,主要是因為對于投標文件的計算錯誤、漏項和缺項歸于重大偏差還是細微偏差認定不太容易。在完成了初步評審后,評標委員會將僅對在實質性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進行詳細評審。評標委員會將逐項列出各投標文件的全部細微偏差。所謂細微偏差是指投標文件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漏項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情況,并且補正這些遺漏或者不完整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的結果。細微偏差不影響投標文件的有效性。評標委員會應當書面要求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拒不補正的,在詳細評審時可以對細微偏差作不利于該投標人的量化,招標人需要引起重視的是,對于細微偏差的量化標準一定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避免無法操作。對于投標文件中出現的計算錯誤、漏項和缺項不能一概予以調整,或者全部廢標,而是應在分析其性質的基礎上進行認定。下面我們逐一分析如何將投標文件的計算錯誤、漏項和缺項歸類為重大偏差或是細微偏差。
投標文件的計算錯誤計算錯誤有如下幾種:工程量計算錯誤、單價填寫明顯錯誤、單價匯總與總價填寫不一致和總價的數字表述與投標函中的文字表述不一致。
第一種情形最好在招標文件中約定修改工程量是否屬于重大偏差,如果屬于重大偏差則根本不能進入詳細評審,更無從談起計算錯誤的修正;第二、三兩種情形在七部委30號令第五十三條已有明確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對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進行報價評估,除專用條款另有規(guī)定,應當按照下述原則進行修正:
(1)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2)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只是對于最后一種情形,按照單價與總價不一致,應當以單價為準,但是按照文字表述與數字不一致又以文字為準,那么到底是以數字的單價為準,還是以文字的總價為準?對于此種情形是否算是部門規(guī)章的缺陷?筆者建議還是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為好。
投標文件的漏項、缺項投標文件的漏項、缺項的情形包括:一是商務標的工程量清單漏項、缺項;二是技術標的漏項、缺項。在商務標的投標報價要求中,招標人通常的描述是對于工程量清單的漏項視同于其價格包含在其他部分,不予調整。筆者認為這樣的表述值得商榷。
首先我們應當判斷其漏項、缺項補正后是否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所謂不公平,筆者認為指的是,在“最低價中標”評標是否補正后影響排名,在綜合評估中是否影響得分;如不影響才能視為細微偏差,之后應當對其質詢,如拒不補正才能進行不利于其的細化。細化的標準是: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中標的評標中,補上其漏項、缺項,計算出比原投標價高的評標價,但在簽訂合同時仍以其較低的投標價為準;在綜合評估法中,補上其漏項、缺項,計算出一個評標價,與原投標價比較,分別計算其商務標得分,以較低的得分記入總分,在簽訂合同時仍以其較低的投標價為準。對于投標報價中已經列出的工程量清單,只是沒有填寫價格的,表明此部分工程量投標人已經考慮到,因為其未填寫價格,可以視為其價格已經包含在其他項目中。(這個細化的標準是筆者自己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的,供大家參考。)
技術標的漏項、缺項是否構成對其他投標人的不公平,如何進行量化是個棘手的問題。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需要我們在實踐中探索合理的量化標準。
聯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