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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第一批)
[人社部函〔2020〕62號] 用人單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屬不可抗力為由中止勞動合同?
基本案情
張某為某物流公司員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其從事跨省貨品運送工作,月工資為5000元;物流公司于每月月底發(fā)放張某當(dāng)月工資。受疫情影響,物流公司按照所在地區(qū)人民政府施行的防疫措施,自2020年2月3日起停工。2月底,張某發(fā)現(xiàn)公司未發(fā)工資,便詢問公司人力資源部門,人力資源部門答復(fù):“因疫情屬不可抗力,公司與你的勞動合同中止,2月停工你無需上班,公司也沒有支付工資的義務(wù)?!睆埬硨Υ瞬焕斫?,于3月初,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請求
處理結(jié)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物流公司支付張某2020年2月工資5000元。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一審法院判決與仲裁裁決一致,物流公司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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