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85.7-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wastes General specifications
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 公告
2007年第37號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保護環(huán)境,保障人體健康,現(xiàn)批準《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等7項標準為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技術標準,并由我局與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一、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5085.7-2007)
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GB5085.1-2007)
三、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急性毒性初篩(GB5085.2-2007)
四、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GB5085.3-2007)
五、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易燃性鑒別(GB5085.4-2007)
六、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反應性鑒別(GB5085.5-2007)
七、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5085.6-2007)
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以上標準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
以上標準自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由中國環(huán)境科學出版社出版。標準內容可在國家環(huán)保總局網(wǎng)站查詢(網(wǎng)址:www.sepa.gov.cn/tech/hjbz/bzwb)。
自以上標準實施之日起,下列標準廢止:
一、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GB5085.1-1996)
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急性毒性初篩(GB5085.2-1996)
三、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GB5085.3-1996)
特此公告。
2007年4月25日
目次
1范圍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鑒別程序
5危險廢物混合后判定規(guī)則
6危險廢物處理后判定規(guī)則
7標準實施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防治危險廢物造成的環(huán)境污染,加強對危險廢物的管理,保護環(huán)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的組成部分。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規(guī)定了固體廢物危險特性技術指標,危險特性符合標準規(guī)定的技術指標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須依法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由以下7個標準組成:
1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
2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
3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急性毒性初篩
4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
5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易燃性鑒別
6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反應性鑒別
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毒性物質含量鑒別
本標準為新增部分。
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標準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
本標準由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huán)境科學研究院環(huán)境標準研究所、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研究所。
本標準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2007年3月27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解釋。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危險廢物的鑒別程序和鑒別規(guī)則。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生產(chǎn)、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chǎn)生的固體廢物的危險特性鑒別。
本標準適用于液態(tài)廢物的鑒別;但不適用于排入水體的廢水的鑒別。
本標準不適用于放射性廢物。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5085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CB5085.1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
GB5085.2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急性毒性初篩
GB5085.3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
GB5085.4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易燃性鑒別
GB5085.5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反應性鑒別
GB5085.6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
《固體廢物鑒別導則(試行)》(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6年第11號)《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固體廢物 solid waste
是指在生產(chǎn)、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chǎn)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tài)、半固態(tài)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tài)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3.2 危險廢物 hazardous waste
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4 鑒別程序
危險廢物的鑒別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4.1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固體廢物鑒別導則》判斷待鑒別的物品、物質是否屬于固體廢物,不屬于固體廢物的,則不屬于危險廢物。
4.2 經(jīng)判斷屬于固體廢物的,則依據(jù)《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判斷。凡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屬于危險廢物,不需要進行危險特性鑒別(感染性廢物根據(jù)《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鑒別);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應按照第4.3條的規(guī)定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4.3 依據(jù)GB5085.1~GB5085.6鑒別標準進行鑒別,凡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屬于危險廢物。
4.4 對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jù)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無法鑒別,但可能對人體健康或生態(tài)環(huán)境造成有害影響的固體廢物,由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認定。
5 危險廢物混合后判定規(guī)則
5.1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5.2 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反應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經(jīng)GB5085.1、GB5085.4和GB5085.5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5.3 危險廢物與放射性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應按照放射性廢物管理。
6 危險廢物處理后判定規(guī)則
6.1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廢物仍屬于危險廢物,國家有關法規(guī)、標準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6.2 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反應性的危險廢物處理后,經(jīng)GB5085.1、GB5085.4和GB5085.5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7 標準實施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實施。
【發(fā)布日期】20070425
【實施日期】2007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