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浙江法制報、諸暨市人民法院、樂清市人民法院、紹興市柯橋區(qū)人民法院、嵊州市人民法院、永嘉縣人民法院、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浙江天平等
11月25日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
一個由聯(lián)合國設立的國際節(jié)日
其確立的初衷是
消除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
然而,“家暴”并未消除
它遠比我們想得更復雜——
它不是“打老婆”的代名詞
對象不僅僅指的是婦女
老年人、未成年人、男性
也都有可能成為家暴的對象
它遠比我們想得更隱秘——
不只作用于肢體沖突
精神暴力、經濟制裁
甚至過度教育都是家暴的形式
隱匿無聲,卻暴烈無痕
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
如果遭遇家暴
記住一定要勇敢說“不”!
積極尋求幫助,遠離施暴者
及時報警向相關機構求助
或者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提起“家暴,大家在腦海里浮現(xiàn)的,大多是窮兇極惡的男人正在毆打一個哭得撕心裂肺的女性。盡管女性被家暴的例子確實占大多數(shù),但家暴不分性別,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也不分男女,男性的權利同樣不容忽視。
【案例】
賈某和呂某的婚姻當中,作為妻子的賈某對丈夫有著長期的家暴行為,曾揚言要買硫酸毀了全家,令呂某惶惶不可終日。后來為了離婚脅迫呂某支付10萬元,賈某將呂某約到自己開的服裝店,手持剪刀辱罵、脅迫呂某,并用腳踢胯部、高跟鞋砸臉等暴力方式毆打呂某。
呂某在當時情形下極度恐懼,被迫無奈寫下內容為“女兒撫養(yǎng)權歸屬女方,并協(xié)議離婚后支付女方人民幣10萬元”的承諾書。離婚后,呂某擔心自身及其他家庭成員安危,為了不再受到脅迫和傷害,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諸暨市人民法院發(fā)出一份“男性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賈某對呂某實施家庭暴力,同時禁止賈某騷擾、跟蹤、解除呂某及其相關近親屬。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xiàn)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作為施暴者的男性要被依法懲處,而作為受害者的男性也理應得到保護與救助,“天下無暴”,要令每一名受害者都能得到有效救濟。
實際上,家庭暴力有很多種表現(xiàn)形式,比如精神暴力涉及侮辱、誹謗、散布隱私、威脅、跟蹤、騷擾等。雖然和暴力毆打相比,身體上沒有遭受侵害,但會影響受害人的工作和生活,時間長了對受害人的精神也會造成嚴重侵害。
【案例2】
在樂清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子中,丈夫薛某平時就經常毆打妻子張某,他還通過非法電子技術手段,不分晝夜地對妻子的日常行蹤進行定位、監(jiān)聽,跟蹤妻子,實施辱罵、毆打等等。
張某提起離婚訴訟并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認為,丈夫構成家庭暴力中的身體和精神雙重暴力,應當簽發(fā)保護令禁止丈夫再騷擾、跟蹤妻子。
司法實踐中,一旦法院認定構成家庭暴力,在離婚案件中對婚姻關系、財產分割、損害賠償、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的處理將依法考量家庭暴力的方式、次數(shù)、嚴重程度等情況,進一步發(fā)揮司法懲治功能,體現(xiàn)司法對弱勢群體保護。
紹興市柯橋區(qū)人民法院在審理周某某與王某某的離婚案中,丈夫周某某不僅家暴妻子,而且通過私自安裝攝像頭拍攝王某某起居場所,存在侵犯王某某隱私的行為。
法院認為,在婚姻關系中男女雙方在自身的隱私權上是向對方做出了很大程度的讓渡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婚姻關系內的隱私權喪失。夫妻一方故意窺探另一方的隱私,特別是在雙方感情不睦,甚至已起訴要求離婚的情況下,類似的窺探應當認為是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行為。在判決離婚的同時,該院酌情認定原告支付給被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以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shù)?,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
很多人認為,打罵孩子是家庭私事,甚至一度有“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的說法。事實上,打孩子的家庭暴力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絕非家務事。
【案例3】
10歲的小甲常年與父親一起生活,但其父親時常酗酒,并在醉酒狀態(tài)下毆打小甲,導致小甲屢次報警救助,后只能在救助站暫時居住。
甲父親醉酒后動輒對小甲謾罵、毆打、體罰,對孩子造成嚴重的身心傷害,給孩子的童年留下暴力的陰影。
經小甲報警和鄰居反映,嵊州市人民法院聯(lián)合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市婦女聯(lián)合會、市民政局及屬地鎮(zhèn)政府共同組成工作專班,對小甲進行救助。為了更好地約束父親行為,村民委員會作為申請人代小甲向嵊州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法院作出裁定,禁止父親對小甲實施毆打等家庭暴力。
另外,部分家長一心望子成龍、望女成鳳,從而嚴厲管教孩子,甚至越過管教界限走上家庭暴力的極端道路。這種不當?shù)慕逃绞酵m得其反,嚴重傷害到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
李某一心望子成龍,在子女隨李某共同生活期間,李某對其要求十分嚴格,以近乎準軍事化的標準管教孩子。
在子女學習成績下降或頑皮不聽話的時候,嚴監(jiān)管教,甚至時常有用書本砸頭、脫光衣服用棍棒打、腳踹、不給飯吃、逼著下跪等過激行為。
前妻知道后,曾多次報警,并最終向桐鄉(xiāng)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李某立即停止對兩個孩子的家庭暴力。
法官在給李某送達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時,明確告知其若違反該保護令的,將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將保護令抄送給了學校、派出所、社區(qū)等單位,共同監(jiān)督李某的行為,共同呵護孩子們的健康成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jiān)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fā)現(xiàn)正在發(fā)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今年也是我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后第六個反家暴日。首次以“家事”立國法,明確“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標志著家暴屬于“家務事”的時代正式終結。
“反家暴”適用于所有家庭成員,《反家庭暴力法》保護每一個人。這其中,也包括老人。
【案例4 】
老人李某和妻子金某先后生育了兩兒兩女,倆老人年事已高,沒有經濟來源,妻子金某還身患疾病需要長期服藥,除了兩個女兒還算孝順外,兩個兒子都沒有盡到贍養(yǎng)義務,大兒子甚至以老人李某房屋擋住其風水為由上門砸了老人李某的窗戶,揚言要打死兩個老人。老人報警后,派出所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誡書,心灰意冷的老人向法院提起贍養(yǎng)費糾紛的同時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
永嘉縣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系父子、母子關系,發(fā)生糾紛時,被申請人采取暴力手段損壞了兩申請人的財務,派出所向被申請人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誡書,兩申請人具有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情形,其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因此,法院向被申請人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據悉,后續(xù)老人申請了強制執(zhí)行,兒女們每月按期支付贍養(yǎng)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條 當事人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其近親屬、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婦女聯(lián)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殘疾人聯(lián)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等,根據當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代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以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兒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監(jiān)護、扶養(yǎng)、寄養(yǎng)等關系的人。
家庭是溫暖的港灣
不是充滿硝煙的戰(zhàn)場
家庭暴力也從來不是“家務事”
反對和消除家暴是每個人的責任
但是萬一遇到家暴該如何應對?
下面七條法官提示請收好??
part.01
遭受家暴后首選的救濟途徑是
撥打110報警
part.02
受害人可以使用手機、錄音筆等實時記錄加害人實施家暴的全過程。
2
加害人在微信、短信、電子郵件等聊天記錄中承認自己曾實施家暴的,該部分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3
加害人施暴后承諾改正的悔過書、改正書、保證書,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4
受害人要第一時間對傷情進行拍照或拍攝視頻,保留好相關就醫(yī)記錄。
part.03
曾有過報警記錄或向其他單位反映家庭暴力事件的記錄,但受害人自行調取有困難的,可在提供證據線索的基礎上,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對部分害怕打擊報復不愿意出庭作證的人員,受害人可申請法院向證人進行調查。
part.04
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都是法律規(guī)定負有家庭暴力救助義務的機構和人員,發(fā)現(xiàn)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沒有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part.05
part.0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將根據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時間長短、暴力嚴重程度、所造成后果等酌情確定損害賠償金額。
part.07
1
線上調解,避免雙方直接接觸;
2
申請法警值庭維持秩序,保障受害人庭審中的人身安全;
3
錯時到庭和離庭,消弭雙方在庭前、庭后的沖突機會。
【法官說法】
中國人傳統(tǒng)觀念里面,家丑不可外揚。很多人都認為家庭暴力是家丑,因此往往選擇秘而不宣。但其實家庭暴力不是一種家丑,而是一種違法甚至是犯罪的行為。
逃離家庭暴力看似很難,但只要家庭暴力受害人勇于發(fā)聲,在現(xiàn)有的法律框架下,執(zhí)法機關、司法機關、婦聯(lián)以及社會公眾相互配合、協(xié)同作戰(zhàn),一定能夠有效幫助受害人從家庭暴力的“泥淖”中逃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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