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
第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
第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
第二十六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規(guī)對撤銷、吊銷、取消檢驗檢測資質或者證書等有行政處罰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
★《市場監(jiān)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
第七條 實施下列質量安全領域違法行為,且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四)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結論,嚴重危害質量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七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五條 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檢驗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guī)范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yè)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第一百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沒收所收取的檢驗費用,并處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檢驗費用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依法對食品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導致發(fā)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開除處分。
違反本法規(guī)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fā)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訂)
第四十九條 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yè)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遵紀守法,恪守職業(yè)道德。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出具的檢測報告負責。檢測報告應當客觀公正,檢測數據應當真實可靠,禁止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第六十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檢測人員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所收取的檢測費用,檢測費用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檢測費用一萬元以上的,并處檢測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與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導致發(fā)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檢測人員,終身不得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不得聘用上述人員。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有前兩款違法行為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吊銷該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的資質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一條 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與種子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取消種子質量檢驗資格。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
第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資質的部門吊銷其檢驗檢測資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訂)
第一百三十八條 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2020年12月21日修訂)
第九十六條 醫(y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撤銷檢驗資質,10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以及單位提出的資質認定申請,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fā)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罰款,依法給予處分;受到開除處分的,10年內禁止其從事醫(yī)療器械檢驗工作。
★《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
第七十一條 化妝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部門吊銷檢驗機構資質證書,10年內不受理其資質認定申請,沒收所收取的檢驗費用,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依法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受到開除處分的,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檢驗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九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具備從業(yè)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或者出具虛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止執(zhí)業(yè)或者吊銷相應資格;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相關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并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前款規(guī)定的機構出具失實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責令停止執(zhí)業(yè)或者吊銷相應資格,由相關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并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
(三)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2009年1月24日修訂)
第九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檢查辦法》(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法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六)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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