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且員工工作滿一年后,視為雙方已經(jīng)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參考案例】
1.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蘇民再88號勞動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由于某公司在2009年1月仍未與陳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某公司應自2009年1月1日起視為已與陳某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院對于陳某關于某公司應與其補簽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張予以支持。
2.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遼01民終7211號勞動爭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雙方僅簽訂過一次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合同到期后雙方并未續(xù)簽,但被上訴人一直在上訴人處工作。2016年9月30日,上訴人以合同到期為由與被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自2015年10月1日起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而上訴人卻于2016年9月30日以雙方勞動合同到期為由解除勞動關系違法,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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