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團的紀律是團的各級組織和全體團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guī)則,是維護團在黨領(lǐng)導下的團結(jié)統(tǒng)一、完成黨賦予的職責使命的保證。團組織必須嚴格執(zhí)行和維護團的紀律,共青團員必須自覺接受團的紀律的約束。
第三十二條 對于違反團的紀律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給以紀律處分。
第三十三條 對團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nèi)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留團察看的時間為六個月或一年。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quán)、被選舉權(quán)和表決權(quán),不得作青年入團的介紹人。留團察看期滿,改正了錯誤的,應當及時恢復其團員的上述權(quán)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團籍。
第三十四條 對團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jīng)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團的基層委員會批準;批準后,報同級黨的基層委員會備案。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團的委員會有權(quán)直接決定給團員以紀律處分;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qū)F員給以開除團籍的處分的,必須經(jīng)團的省級或中央委員會批準。
第三十五條 團的組織對團員作出處分決定,必須嚴肅慎重,實事求是。支部大會在討論決定對團員的處分時,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吸收本人參加,認真聽取本人的意見;決定后本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有關(guān)團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zhuǎn)遞,不得扣壓;對于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第三十六條 團組織在維護團的紀律方面失職的,上級團的委員會應當對其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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