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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與機動車保險糾紛典型案例 3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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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郵箱: judgelamp@126.com

                

陳枝輝 北京天同律師事務所


導讀:天同碼,是北京天同律師事務所借鑒英美判例法國家的鑰匙碼編碼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煉司法判例的裁判規(guī)則,進而形成中國鑰匙碼的案例編碼體系。經與天同訴訟圈商定,審判研究每周獨家推送全新天同碼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碼 165 篇往期鏈接

天同碼導航圖


本期天同碼,案例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案例選》2017年第4-5輯(總第110-111輯)有關交通事故與機動車保險糾紛典型案例

       

規(guī)

01 . “車背車”交通事故,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情形

“車背車”交通事故中,“車上人員”在特定時空條件下轉化為“第三者”的,下車投保保險公司應賠付三責險。

02 . 暴雨導致發(fā)動機進水,特定免責條款約定應為有效

暴雨造成的機動車損失中,因發(fā)動機進水產生的損失作為免責條款并進行了明確說明的,該免責條款應認定有效。

03 . 交通事故后醫(yī)療侵權,應依各自過錯承擔侵權責任

交通事故人身侵權與醫(yī)療侵權共同作用造成損害的,構成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各方應依各自過錯承擔侵權責任。

        

規(guī) 則 詳 

01 . “車背車”交通事故,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情形

“車背車”交通事故中,“車上人員”在特定時空條件下轉化為“第三者”的,下車投保保險公司應賠付三責險。

標簽:機動車保險第三者車背車

案情簡介:2015年,尹某重型掛車運貨后空車返程中,為降低空駛成本,將名下掛靠物流公司的另一輛重型掛車整體固定后載回。途中車輛側翻,上下兩車脫離,致上車駕駛室內司機李某身亡。2016年,李某近親屬訴請尹某、物流公司及上下兩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交強險、商業(yè)三責險。

法院認為:①由于本案上車和下車是通過加裝固定裝置進行過處理,故上下車應視為一個整體,在車輛行駛過程中,乘坐在上車中的受害人李某應視為下車“車上人員”。尹某駕駛下車操作不當,致使上下車輛均側翻于事故路段中央綠化帶,在車輛側翻過程中,上下車輛之間發(fā)生了脫離,此時李某相對于下車而言,其身份已由“本車人員”轉化為“第三人”。結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所作事故認定書、相關卷宗材料、勘驗現場照片及尸表檢驗意見等分析,李某死亡原因系其乘坐上車側翻后左側駕駛室撞擊地面后嚴重變形,胸部遭受較大外力擠壓窒息而死亡,由于上車和下車加裝過固定裝置,故該后果發(fā)生亦系多種作用力結合導致。交強險立法本意和投保人購買商業(yè)三者險目的,均系通過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讓保險人來承擔、分攤社會風險,保障機動車事故中受害人能及時得到救濟,故本案應由保險公司在下車所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付。②本案侵權行為系因尹某駕駛下車操作不當造成,故李某近親屬要求上車掛靠單位物流公司承擔責任于法無據。李某相對上車而言,并非該車輛“第三人”,亦非該車輛所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合同相對方,故本案中上車投保保險公司承擔責任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李某死亡損失58萬余元,由下車投保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yè)三責險范圍內分別賠償11萬元、47萬余元。

實務要點:“車背車”交通事故中,“車上人員”在特定時空條件下轉化為“第三者”的,托運下車投保保險公司應承擔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賠付責任。

案例索引:河南南陽中院(2016)豫13民終3299號“李某等與某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見《李海峰等五人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長途運輸的大貨車之間實施“車背車”致人損害侵權責任的認定》(成延洲、楊慧文),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705/111:147)。

 

02 . 暴雨導致發(fā)動機進水,特定免責條款約定應為有效

暴雨造成的機動車損失中,因發(fā)動機進水產生的損失作為免責條款并進行了明確說明的,該免責條款應認定有效。

標簽:機動車保險發(fā)動機進水免責條款車損險明確說明通常理解

案情簡介:2015年,李某投保機動車因暴雨導致車輛被水淹、發(fā)動機進水,修理費共計18萬余元。李某以車損險一般條款約定“因暴雨導致的車損”應予賠償為由訴請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以保險條款明確列舉“發(fā)動機進水”作為免責約定抗辯。

法院認為:①本案雙方當事人對保險賠償范圍理解存在兩種以上不同解釋。適用格式條款不利解釋規(guī)則的前提是:出現了當事人對保險合同條款有不同理解,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仍存在爭議情形。結合《合同法》第125“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規(guī)定,在文義解釋、整體解釋和目的解釋等通常解釋方法用盡仍存在爭議的,應適用不利解釋規(guī)則。按通常解釋,涉案保險條款約定因暴雨導致車輛損失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是保險責任范圍一般性規(guī)定;而以單獨列舉方式將“發(fā)動機進水”這一具體情形作為保險人免責事由,是對保險責任范圍進行約束和限制的特殊性規(guī)定。在文義上,上述保險責任條款與免責條款文字語義清晰,在篇幅上進行了前后敘述,其邏輯關系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部分責任作特別約定,其目的在于將免責事由排除在保險責任之外,在整體并無沖突,故不存在保險責任條款與免責條款矛盾之說,即本案不符合適用《保險法》第30規(guī)定對保險人作出不利解釋情形。②機動車保險種類設置體現了對車輛行駛中發(fā)生的不可預測事故的風險防范和分擔。在保險人就訴爭保險條款分別設置了諸如車身劃痕損失險、玻璃單獨破碎險、發(fā)動機涉水險等附加商業(yè)險前提下,從合理期待原則角度分析,被保險人僅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不能得出發(fā)動機涉水這一特殊情形亦屬保險責任范圍結論。③保險合同免責條款進行了黑體加粗處理,并在保險單中提示投保人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尤其是責任免除等事項,故保險公司已向李某履行了提示義務。李某已在投保人簽名處簽字確認,即認可聲明內容真實性,其應知悉保險人免責條款概念、內容,理解相關法律后果并作出了相應選擇。李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具有長達17年駕齡的駕駛員,應能理解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所作提示和說明,故免責條款對李某發(fā)生法律效力。④保險法律關系是存在對價因素的合同關系,各種保險險種責任大小,與保險金及保險事故發(fā)生概率是形成一定比例的?;趯r均衡原則考慮,保險人在設置機動車商業(yè)險險種時,已就可能發(fā)生危險的種類、性質、發(fā)生概率及其損失范圍進行了估算和預期。投保人作為簽訂商業(yè)合同當事人,則應對保險基本功能和性質有所了解;保險人則應嚴格遵循該原則履行相應義務。本案中,由于暴雨導致發(fā)動機進水屬免責范圍,且保險公司履行了提示義務和明確說明義務,故保險公司無需向李某承擔因發(fā)動機進水導致的損失15萬余元。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李某因暴雨導致的其他車輛損失2萬余元。

實務要點:暴雨造成的機動車損失中,因發(fā)動機進水而產生的損失作為特定保險賠付范圍排除在機動車損失險一般保險責任之外并進行了明確說明的,該免責條款應認定有效。

案例索引:廣西北海中院(2016)桂05民終535號“李某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見《李文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未投保涉水險的發(fā)動機進水損失不應得到賠償》(曾艷、陳邕凌),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704/110:211)。 


03 . 交通事故后醫(yī)療侵權,應依各自過錯承擔侵權責任

交通事故人身侵權與醫(yī)療侵權共同作用造成損害的,構成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各方應依各自過錯承擔侵權責任。

標簽:交通事故醫(yī)療競合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醫(yī)療過錯

案情簡介:2011年,盧某與王某車輛相撞,導致盧某車上乘客魯某受傷,后在醫(yī)院死亡。法院判決交強險不足賠償部分,分別由王某、盧某按主、次責任(70%、30%)賠償46萬余元、19萬余元。后經鑒定,醫(yī)院手術存在的醫(yī)療過錯行為與魯某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醫(yī)院負共同責任,參與度為D級(理論系數值50%)。2014年,魯某近親屬訴請醫(yī)院過錯賠償。

法院認為:①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yī)療機構及其醫(y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y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②根據本案查明事實,案外人王某與盧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魯某受傷,后魯某接受了醫(yī)院急救和手術治療,但因醫(yī)治無效死亡。對于魯某死亡原因,經司法鑒定,認為醫(yī)院在對魯某診療過程中存在醫(yī)療過錯行為。上述醫(yī)療過錯行為與魯某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醫(yī)院負共同責任,參與度為D級(理論系數值50%)。對于魯某死亡,系多因一果造成,王某與魯某造成的交通事故與醫(yī)院診療過失均是造成魯某死亡原因,醫(yī)院與王某、魯某構成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各方應按各自過錯責任比例對魯某死亡承擔侵權責任。判決醫(yī)院賠償醫(y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并酌定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相關費用共46萬余元。

實務要點:交通事故人身侵權與醫(yī)療侵權共同作用造成損害的,構成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各方應依各自過錯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民終字第05637號“石某與某紅十字會等醫(yī)療侵權糾紛案”,見《石景蘭、楊桂清、魯崢、魯靜訴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醫(yī)療侵權案——其他人身侵權與醫(yī)療侵權共同作用造成人身損害的民事案件審判思路》(陳曉東、宋曉佩),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704/110:134)。

核校:簡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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