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單身男女并不像現在能夠戀愛自由、結婚自由,除了制度和“男尊女卑”思想等原因外,還從道德倫理上設置了“男女授受不親”這類人為障礙。所以,在很多情況下,古時的單身男女是缺少談戀愛的機會的。
按照這樣理解,古代的剩男剩女應該相當多才是,但為什么反而會很少呢?
媒人、派對皆有
在古代,男女結婚大多是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而,沒有媒人,男女是不能結婚的。即便是私下定情,也得要請個形式上的媒人來說親,才能嫁娶。有不少朝代從法律上就規(guī)定,結婚必須有媒人,如果沒有,則違反當時的“婚姻法”。如《唐律·名例》疏:“嫁娶有媒”;《戶婚》疏:“為婚之法,必有行媒”。
有趣的是,媒人不是什么人都能干的,得由地方威信高的老人推薦,選誠實守信的已婚婦女上報給官方,登記注冊,便于統(tǒng)一管理。這種媒人是民間性質的,屬私媒。而在古代還有一種官媒,就是官府負責解決男女婚配的專職人員,與現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證的工作人員在某些職能上有相同之處。
實際上,古代男女之間的交往也并不像人們所想象的那樣封閉,那時也有各種相親派對。先秦時,官府每年會為單身男女提供一次交往的機會。春秋時期的“仲春會”就是一個典型的男女交友的大派對。它為適婚男女的相處提供了一個特殊的交往平臺,大大提高了當時男女婚配的成功率。而且,這些相親活動都是由政府推動的,強制執(zhí)行,規(guī)定適齡男女都必須參加。
“仲春會”在每年的陰歷三月三舉行。除了這一天,正月十五、七月七,也是單身男女覓偶的良機。也難怪七月七被稱為中國古代的“情人節(jié)”了。
官府強制結婚
按照《禮記》所規(guī)定的男女成年標準來理解,古代嫁娶年齡一般是男20歲、女15歲。但各朝代也略有不同,春秋時期規(guī)定男子20歲而娶,女子15歲而嫁;唐代規(guī)定男子15歲而娶,女子13歲而嫁;明代則規(guī)定男子16歲而娶,女子14歲而嫁??梢姡袊糯鋵嵤菍嵭性缁榈?,尤其是女性的結婚年齡普遍都比較低。
古代可不像現在為了限制人口增長,而實行計劃生育。相反,很多朝代更希望自己的國家擁有更多的人口,因為這意味著人丁興旺,國家龐大。特別是在那些長期動亂和年年混戰(zhàn)的年代。而且,古時的人也認為“男有室女有家”后,人們才能安居樂業(yè),這樣社會才能穩(wěn)定和諧。當然,最重要的還是,古代是按戶和男丁征稅服徭役的,要是人口少、勞動力不足,勢必就會影響賦役的征收和兵力來源。
為此,一些朝代就將適婚年齡的男女的終身大事列入官方議程,并制定了相關的懲罰措施來嚴格執(zhí)行,所以,要是到了法定年齡仍不嫁人的女子,是要被處罰的。在漢朝孝惠皇帝時,誰家要是有女兒15歲至30歲還沒有嫁人,就得罰款600錢。到了南北朝時期,甚至還出現了超齡女子不出嫁就是犯法的規(guī)定,連家里人也都要跟著坐牢。這就是《宋書·周朗傳》中所說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而像現在有不少女孩子,選擇男友挑三揀四,結果倒把自己弄成了剩女,這要在當時是肯定不行,會給家人帶來麻煩的。
此外,有一些朝代還采取了強制女子出嫁的手段。在晉代,女子到了一定年齡是必須要嫁人的,否則,官媒就會給她找對象,逼其強行嫁人。雖然政府是出于維護統(tǒng)治和增加社會人口的考慮,但這些強制性的措施卻在客觀上解決了當時一些剩男剩女的問題,而且是相當湊效的。
限制富人娶妾
不論是古代還是現代,如果男女性別比例保持一定,在自然狀態(tài)下基本上是不會有剩男剩女的。但了解中國歷史的人都知道,古代可不像現在這樣實行一夫一妻制,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實行的都是多妻制或一妻多妾制,男人擁有三妻四妾屢見不鮮。
這樣就人為地造成了男多女少,導致好多適婚男人都找不到老婆。而且,很多男人納妾非常嚴重,少的幾個,多的則有幾十個,為此,有不少朝代對男人娶妾就加以嚴格限制,即使是官員,能娶多少個老婆也是有規(guī)定的,并不是說官高就能多娶,有錢就能多娶。
在漢代,就有這樣的納妾規(guī)定:“卿大夫一妻二妾,功成受封,得備八妾”,意思是說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的,才可以最多娶八個妾?!笆恳黄抟绘奔从悬c文化和身份的人,可以娶一個妾。而“庶人一夫一婦”,普通老百姓是不準娶妾的,和現代一樣,是一夫一妻制。到了元代,更是以法律的形式規(guī)定了老百姓不得娶妾。
而且,即便是符合條件納妾的,也不是想什么時候納就能什么時候納。明太祖朱元璋就規(guī)定親王一級的“許奏選一次,多者止于十人”;世子及郡王則少多了,“額妾四人”,意思是一生中一般只能納妾一次,除非無后才可再納。
提倡寡婦再婚
在古代,人們認為“好女不嫁二夫”,女人要講究貞操、守節(jié),從一而終。所以,在這種封建陋習下,讓寡婦再嫁是很難的。但為了使適婚男女比例平衡,尤其是在男多女少的地方,不論是民間,還是官府,對寡婦再嫁都持比較積極的支持態(tài)度,而不再強調三綱五常,從一而終了。
為此,有不少朝代在婚姻上提倡移風易俗。在提倡寡婦再嫁的同時,也設置了再嫁的程序,強行讓寡婦嫁人。如《唐律·戶婚》之“夫喪守志”規(guī)定,丈夫去世后,如果妻子愿意守志不嫁人,別人是不能強行的,但祖父母、父母卻例外,他們可以讓她強行嫁出去。
當這種非正常的婚姻行為漸漸被人們接受后,就會隨之演變成一種社會婚俗。在我國北方少數民族中,娶寡婦這種現象尤為普遍,特別是在家族內部,弟娶嫂、表兄妹結婚等并不被認為是有悖人倫常理的。
可見,對于解決單身適婚男女的婚姻問題,在古代,尤其是官府是相當重視的。如果適齡男女都不急著結婚生子,那么,整個社會人丁就會缺乏,生產和戍邊也得不到保障。所以,各朝代都會盡量避免剩男剩女這種社會現象的出現。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