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從嚴管理監(jiān)督干部,促進干部自覺踐行好干部標準,做到忠誠、干凈、擔當,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中共教育部黨組中央紀委駐教育部紀檢組關于高等學校踐行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的指導意見》等制度,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應當堅持從嚴要求,把紀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頭,防止小毛病演變成大問題;堅持關心愛護干部,注重平時教育培養(yǎng),促進干部健康成長。
第三條 在學校黨委、紀委的領導下,學校紀委辦監(jiān)察處、黨委組織部具體負責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提 醒
第四條 在對領導干部日常管理監(jiān)督或者黨內集中教育活動、領導班子換屆、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年度考核、巡視巡察、查信辦案等工作中,對領導干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況,應當及時進行提醒。
第五條提醒對象由組織實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后確定。
第六條 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一般采用談話方式,也可以采用書面方式。
提醒采用談話方式的,根據提醒對象的具體情況及談話內容確定適當?shù)恼勗捜恕?/p>
提醒采用書面方式的,應向提醒對象發(fā)送提醒函。
第三章 函 詢
第七條 針對信訪、舉報及其他途徑反映領導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組織紀律等方面的問題,除進行調查核實的外,一般采用書面方式對被反映的領導干部進行函詢了解。
第八條對領導干部的函詢,由組織實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對領導干部進行函詢,應當向函詢對象發(fā)送函詢通知書和函詢說明真實性承諾書。函詢對象在收到函詢通知書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復,說明材料要由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背書。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復的,應當說明理由,對無故不按期回復的從嚴處理。對函詢問題沒有說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進行了解。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函詢實施部門可以委托函詢對象所在單位的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對其進行督促,也可以會同有關單位和部門直接進行調查了解:
(一)無故不按期書面回復的;
(二)兩次函詢后仍未說明清楚的;
(三)從回復材料中發(fā)現(xiàn)存在其他問題的。
第十一條 組織實施部門對領導干部回復函詢的材料應認真審核,視情況按規(guī)定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二條 在干部考察考核、巡視巡察、審計、案件調查、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等工作和干部日常管理中,發(fā)現(xiàn)函詢對象回復存在欺瞞組織行為的,從重處理。
第十三條組織實施部門對領導干部回復組織函詢的材料應認真審核,并建立完善函詢檔案管理制度,對有關材料按規(guī)定進行留存。
第四章 誡 勉
第十四條 領導干部存在下列問題,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guī)定免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
(一)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不夠嚴格的,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機關和學校黨委、行政的決策部署不力的;
(二)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一崗雙責”不到位的;
(三)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不夠嚴格,個人決定應由集體決策事項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四)執(zhí)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學校關于黨政領導人員選拔任用的有關規(guī)定不夠嚴格,用人失察失誤的;
(五)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妨礙他人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不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和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規(guī)定的;
(七)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的;
(八)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的;
(九)執(zhí)行廉潔自律規(guī)定不嚴格的;
(十)紀律松弛、監(jiān)管不力,對身邊工作人員發(fā)生嚴重違紀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
(十一)在巡視、經濟責任審計中發(fā)現(xiàn)有違規(guī)行為的;
(十二)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家庭美德活動的;
(十三)其他需要進行誡勉的情形。
第十五條 對領導干部進行誡勉,由組織實施部門提出意見履行審批程序后實施。由紀委辦監(jiān)察處提出的報學校紀委批準后實施;由黨委組織部提出的報學校黨委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 對領導干部進行誡勉,可以采用談話方式,也可以采用書面方式。
第十七條 采用談話方式進行誡勉的,應當根據誡勉對象的職務層次和具體崗位確定適當?shù)恼勗捜?。同時指定專人做好談話記錄。
(一)對中層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誡勉,一般應由學校黨委負責人作為談話人。紀委辦監(jiān)察處、黨委組織部主要負責人參加。
(二)對中層單位班子其他成員進行談話誡勉,一般應委托中層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作為談話人,也可以由組織實施部門主要負責人作為談話人。
(三)對科級干部進行談話誡勉,一般應由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作為談話人。
第十八條 采用談話方式進行誡勉的,在誡勉談話前,向談話對象發(fā)出《誡勉談話通知書》,將談話的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談話對象。談話對象必須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自覺接受組織的談話,無特殊原因,不得變更。
談話人應當實事求是地向誡勉對象說明誡勉的事由,提出有針對性要求。個人提交書面檢查,并由其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背書。談話誡勉應當做好談話記錄,載明下列事項:
(一)誡勉對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職務等;
(二)談話人、記錄人的姓名、職務等;
(三)進行談話誡勉的日期、地點;
(四)進行誡勉的事由;
(五)談話具體內容。
第十九條 采用書面方式進行誡勉的,組織實施部門應當向誡勉對象發(fā)送誡勉書;同時,將誡勉事項告知誡勉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誡勉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誡勉對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職務等;
(二)進行誡勉的事由;
(三)對誡勉對象提出的有針對性的要求;
(四)要求誡勉對象提交書面檢查(由其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背書)的時間;
(五)進行誡勉的組織實施部門的名稱;
(六)制作誡勉書的日期。
第二十條 受到誡勉的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yōu)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一條 誡勉六個月后,組織實施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對誡勉對象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于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按相關規(guī)定給予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
第二十二條 組織實施部門要建立誡勉檔案管理制度,對領導干部的談話誡勉記錄、誡勉書、書面檢查材料等進行留存,并將有關情況作為領導干部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紀 律
第二十三條 領導干部接受提醒、函詢和誡勉時,必須認真對待、如實回答,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不得追查反映問題人員,更不得打擊報復。對違反者,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有關工作人員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內容要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按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紀委辦監(jiān)察處、黨委組織部等相關部門要建立日常聯(lián)系機制,要切實履行干部管理監(jiān)督職責,積極發(fā)揮提醒、函詢和誡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要視情節(jié)輕重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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