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試驗標題
評估信迪利單抗和 IBI305 聯(lián)合化療藥用于非鱗非小細胞肺癌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隨機、開放、多中心Ⅲ期臨床研究
二
適應癥
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三
試驗目的
根據實體瘤療效評價標準( RECIST V1.1)比較信迪利單抗和IBI305 聯(lián)合培美曲塞+順鉑、 信迪利單抗和 IBI305 聯(lián)合培美曲塞相對于培美曲塞聯(lián)合順鉑,用于酪氨酸激酶抑制劑( TKI)治療失敗的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突變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鱗非小細胞肺癌( NSCLC)治療的無進展生存期( PFS)
四
試驗設計
試驗分類
有效性及安全性
試驗分期
III期
設計類型
平行分組
隨機化
隨機化
盲法
開放
試驗范圍
國內試驗
五
主要入選標準
1 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書
2 年齡≥ 18 歲且 ≤ 75 歲的男性或女性
3 根據國際肺癌研究協(xié)會和美國癌癥分類聯(lián)合委員會第 8 版肺癌 TNM 分期,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的不能手術治療且不能接受根治性同步放化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ⅢB、 ⅢC 或Ⅳ期) 的非鱗 NSCLC;若混有多種腫瘤成分,則應對其主要細胞類型進行 分類
4 腫瘤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為 EGFR 突變
5 EGFR-TKI 治療失?。ɑ?RECIST V1.1,經影像學證實的疾病 進展)后,符合下述任一要求: a) 既往使用過第 1 代或第 2 代 TKI(如:吉非替尼、厄洛替尼、 阿法替尼),需要經過中心實驗室證實存在 20 外顯子 T790M 突變陰性; b) 既往使用過第 1 代或第 2 代 TKI(如:吉非替尼、厄洛替尼、阿法替尼),證實存在 20 外顯子 T790M 突變陽性, 接受第 3 代 TKI(如:奧希替尼) 治療并失??; c) 不論 T790M 突變情況,接受第 3 代 TKI(如:奧希替尼) 作為一線治療并失??;
6 必須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病灶作為靶病灶(根據 RECIST V1.1) , 位于既往放療照射野內或局部治療后的可測量病灶如果證實發(fā) 生進展,亦可選為靶病灶
7 東部腫瘤協(xié)作組體力狀態(tài)評分( ECOG PS)為 0~1 分
六
主要排除標準
1 腫瘤組織學或細胞學病理證實合并小細胞肺癌成分,或鱗癌成分超過 10%
2 合并其他有已知藥物治療的驅動基因突變,包括但不僅限于: ALK 基因重排、 ROS1 突變、BRAFV600E 突變等
3 既往接受過除 EGFR-TKI 以外的系統(tǒng)抗腫瘤治療(包括配合放 療使用的細胞毒化療,不包括用于治療已根治的其它腫瘤的系 統(tǒng)治療)
4 既往使用過抗 PD-1、抗 PD-L1、抗程序性死亡受體配體 2( PD-L2)或抗細胞毒 T 淋巴細胞相關抗原 4( CTLA-4)藥物 或作用于 T細胞協(xié)同刺激或檢查點通路的任何其它藥物(如 OX40、CD137 等)
5 首次給藥前 2 周內接受過 EGFR-TKI 治療
6 首次給藥前 3 周內接受過放射治療。對于首次給藥前 3 周前接 受放射治療的患者,必須滿足下述所有條件方可入組:目前不存在任何放療相關的毒性反應,不需要服用糖皮質激素,排除 放射性肺炎
7 研究首次給藥前 7天內正在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不包括噴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徑的局部糖皮質激素或生理劑量 的全身性糖皮質激素(≤10 mg/天的潑尼松或等劑量藥物)
8 首次給藥前 1 年內存在需要糖皮質激素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病 史或當前存在間質性肺疾病
9 有癥狀的中樞神經轉移;對于無癥狀腦轉移或經過腦轉移病灶治療后癥狀穩(wěn)定≥2 周的患者,只要符合下列所有標準,可參與 本項研究:中樞神經系統(tǒng)之外有可測量的病灶;無中腦、腦橋、小腦、延髓或脊髓轉移;既往無顱內出血史; 首劑研究藥物前 7 天停止激素治療
10 首次給藥前 3 個月內有咯血史,每次咳出的血量大于 2.5 mL
11 首次給藥前 2 周內,連續(xù) 10 天使用全劑量口服或胃腸外抗凝血 藥或血栓溶解劑進行治療。但允許預防性使用抗凝血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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