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企業(yè),在用工問題上要端正態(tài)度,謹(jǐn)記《勞動合同法》的用工制度,否則到時候發(fā)生糾紛的時候,才知道多余的都虧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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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dāng)下,也有很多企業(yè)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為輕松的了一時,卻想不到更大的法律后果要承擔(dān)。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yīng)當(dāng)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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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企業(yè)不簽合同,損失會更慘重,為保障各方權(quán)益,簽書面合同對誰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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