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戶區(qū)”,一般指簡易房屋和棚廈房屋集中區(qū),也即城市中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擁擠,功能差、居住環(huán)境差、無道路、無綠化、無公共活動場地、采光通風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也就是說,棚戶區(qū)本身并非一個嚴格定義的法律概念,而是一個根據(jù)實際情況歸納、總結出來的事實概念。這也就為“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的被濫用埋下了伏筆。
關于棚戶區(qū)改造這件事,我們可以找到3份文件作為政策依據(jù),分別是2009、2013和2014年發(fā)布的。本文重點介紹最早的那個,事實上后發(fā)的主要是為了推進工作、加大力度,內容變化并不明顯。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qū)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qū)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舉措。棚戶區(qū)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別是下崗失業(yè)、退休職工比較集中,群眾要求改造的呼聲強烈……
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qū)安全隱患突出,嚴重影響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與城市現(xiàn)代化建設很不協(xié)調……
據(jù)此,有人給“棚戶區(qū)”做了這樣的一個描述:一是以木板、土坯、240mm厚磚墻為承重結構,以油氈或石棉瓦為屋面材料的簡易房屋和棚廈房屋;二是低洼易澇、基礎設施配套不齊的小平房;三是按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房屋等級評定標準》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評定為嚴重損壞房、危險房的房屋;棚戶房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就是棚戶區(qū)。
至此,究竟什么樣的房屋可以算作“棚戶”,什么樣的不算,大家都可以有一個雖不準確,但八九不離十的差不多的評判依據(jù)了。然而在實踐中,卻有很多上世紀80年代甚至更晚幾年建立起來的樓房被劃入了“棚戶區(qū)改造”項目范圍,這就實在有些令人啼笑皆非了。不是“棚戶”卻“被棚戶”,目的簡直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這么一劃入,能省不少補償成本啊。
那么,面臨如此窘境的被征收人該怎么辦呢?偏低的補償數(shù)額還有提升的希望么?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提出以下幾點供大家參考:
其一,一定要明確一點,棚戶區(qū)改造拆遷的進行必須嚴格依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嚴格走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各項權利。因此,棚改絕不是什么如騰退一般的法外之地,而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征收項目中的一類。
其二,上述3份文件均明文規(guī)定,棚戶區(qū)改造實行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選擇的補償方式。實踐中“一刀切”的單一化補償方式的存在是違反相關政策規(guī)定精神的,被征收人有權予以拒絕并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其三,棚戶區(qū)改造拆遷禁止強拆強遷。如前所述,590號令在這里是完全適用的,雖然棚改項目多有“快速行政審批通道”等一系列政策助力措施,但所有這些政策層面的東西都不得違反行政法規(guī)的明確規(guī)定。若要對被征收人的“棚戶”實施強拆,政府必須先下征收補償決定,再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實踐中因為是“棚子”就隨便推、拆的情形,是嚴重違法的。
其四,對于明顯不屬于棚戶區(qū)而被硬塞進這個“筐”里的征收項目,被征收人可以考慮聯(lián)合起來,起訴征收決定,看看能不能將其予以撤銷,從而釜底抽薪將整個項目搞掉。就實踐而言,撤銷征收決定的難度雖然很大,但絕非完全不可能。而且,在這一博弈過程中,也許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獲”被激發(fā)出來,對被征收人而言有益無害。
當然,如果您的房屋確實屬于“外面小雨屋里中雨”的危舊房、棚戶房,那么“拆一還一”原則下的征收補償還是完全可以接受的。畢竟,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的初衷、動機是值得肯定、稱贊的,只要不是“被棚戶”,被征收人也應當理解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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