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wǎng)站
《中國共產(chǎn)黨問責條例》第十五條 需要對問責對象作出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理的,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應當通報相關單位,相關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并將結果通報或者報告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
【釋義】
本條是推進問責工作與政務處分和其他處理相銜接的規(guī)定。
問責決定機關對問責對象作出問責決定后,還需要其他機關、單位作出相應銜接、匹配處理的,比如給予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理等,問責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報相關單位。理解本條含義,需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如何把握“需要”的問題。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需要對問責對象作出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理的,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應當通報相關單位。這里的“需要”,即什么情況下應當將問責決定通報給相關單位,有一個對應否作出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理的判斷和評價問題。其標準主要是問責方式與政務處分、其他處理需相銜接匹配。比如,采取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方式問責的,如果被問責對象是監(jiān)察對象,也應依法給予其撤職以上政務處分;視被問責對象身份,也可以由任免機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以上處分或者其他相應處理。此種情況下,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就應當通報監(jiān)察機關或任免機關、單位。
第二,關于政務處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政務處分是監(jiān)察機關依法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法律責任追究?!侗O(jiān)察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監(jiān)察機關可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豆毴藛T政務處分法》明確了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政務處分的基本原則、適用規(guī)則等,對政務處分制度作出全面系統(tǒng)的規(guī)定,有利于推進政務處分工作的規(guī)范化、法治化、專業(yè)化。給予問責對象黨紀處分,需要同時給予其政務處分的,應當依據(jù)《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作出相應的政務處分決定。
第三,關于其他處理。主要是指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的相應處理。比如,依照組織處理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組織處理。
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將情況通報相關單位后,對應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處理完畢,將處理結果通報或者報告問責決定機關。這里規(guī)定的是“通報或者報告”,具體根據(jù)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與相應單位的關系來決定。如果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對相應單位負有領導或者監(jiān)督指導的職責,則相應單位應將處理結果報告問責決定機關;如果不存在上述關系,則應通報問責決定機關。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法規(guī)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chǎn)黨問責條例〉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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