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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例研討|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
未簽訂書面合同,僅憑中標通知書能否認定施工合同關系成立?
一、    當前司法實踐中的觀點羅列
(一)中標通知書到達投標人,施工合同即告成立。
依據(jù)《合同法》總則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與《招標投標法》的一般規(guī)則,在普通民事法律關系中,中標通知書的性質為承諾,中標通知書到達要約人時,合同即告成立。
支持這一觀點的法院與裁判文書有:
法院名稱
裁判文書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華強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南通四建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無錫市世達建設有限公司與無錫市百田建筑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再審民事裁定書》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洛陽普贏創(chuàng)業(yè)服務有限公司與洛陽市技改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蘇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蘇州九易礦機設備有限公司與昆山三馬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蘇州霆亞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與昆山三馬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
《湖南省教育建筑工程公司與中南大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上述法院的判決理由均是依據(jù)《合同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結合中標通知書的性質作出的。尤其在《無錫市世達建設有限公司與無錫市百田建筑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再審民事裁定書》中,江蘇省高院非常清晰的說明:
“世達公司發(fā)出投標函相當于要約,而百田公司發(fā)出的中標通知書相當于承諾,該中標通知書到達世達公司時,雙方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雖然之后雙方?jīng)]有簽訂書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由于中標通知書中包含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要素,故未簽訂書面合同并不影響雙方之間成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世達公司認為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故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未成立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雙方之間已成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且世達公司實際已進場施工,雙方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實際履行。世達公司認為本案應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div style="height:15px;">
(二)中標通知書達到投標人,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成立
支持這一觀點的法院與裁判文書有:
法院名稱
裁判文書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海南駿華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浙江展誠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展誠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李均明與沂水縣城市建設綜合開發(fā)公司、濟南建工總承包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紹興縣人民法院
《深圳粵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紹興縣銘威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這個觀點認為,由于《合同法》分則、《建筑法》、《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且依據(jù)《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確立的規(guī)則,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在僅存在中標通知書,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的情況,不能認定當事人之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成立。
(三)中標通知書到達投標人時,雙方形成的是預約合同關系
支持這一觀點的法院和裁判文書:
法院名稱
裁判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
《林州市采桑建筑勞務輸出有限公司與天津市西青區(qū)大寺鎮(zhèn)倪黃莊村民委員會、天津市華北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林州市采桑建筑勞務輸出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區(qū)大寺鎮(zhèn)倪黃莊村民委員會、天津市誠益投資有限公司與天津市華北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判決書》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中闡明理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2007年5月11日,倪黃莊村委會作為招標人就訴爭工程招標,華北建設公司中標,倪黃莊村委會與華北建設公司成立建設工程施工預約合同關系并已發(fā)生法律效力?!?div style="height:15px;">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要式合同,其成立生效須以形成書面協(xié)議為要件。中標通知書確定中標人后,招標人與中標人之間成立預約合同,雙方均負有依據(jù)中標通知書的內容訂立本約合同的義務,但預約合同并不等同于本約合同?!?div style="height:15px;">
似乎可以看出,最高院傾向于認為,中標通知書到達投標人,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形成了預約合同關系。且最高院在上述裁判文書的審判長為馮小光,其本人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主要起草者,作為立法者其本人也傾向于中標通知書到達為預約合同關系成立而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本約。
二、    司法實踐中的規(guī)律總結
從以上司法實踐結果中,筆者大致得出如下司法規(guī)律以供結論:
(一)一審無論持任何觀點,二審基本維持。無論是各省高院,地方中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基本都維持判決。
(二)最高人民法院似乎傾向于中標通知書達到投標人時當事人之間成立預約合同關系而非成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本約。
(三)未簽訂書面合同,對業(yè)主更為不利。施工企業(yè)由于受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保護,其工程款債權基本能夠得到支持。但是如施工企業(yè)延誤工期或者工程質量出現(xiàn)問題,由于沒有違約條款可以適用,業(yè)主索賠難度極大。
三、    啟示
從最高院到地方基層法院的判決,可以看出,我國法院對僅憑中標通知書是否能夠認定施工合同關系成立尚無定論,如業(yè)主與施工企業(yè)未簽訂書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業(yè)主在起訴時卻依舊堅持依據(jù)中標合同書履行合同,或者向施工企業(yè)提出索賠要求,可能面臨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巨大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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