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guān)于行政訴訟撤訴后能否再起訴
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請撤訴法院準許后,原告如果再以同一的事實與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所以撤訴得謹慎。但如果是以不同的事實、理由重新起訴的,可以立案。對因未按期交納案件受理費法院按自動撤訴處理的行政訴訟案件,原告以同一的事實與理由在法定期限內(nèi)再提起行政訴訟并按期交受理費的,法院則應(yīng)該給以立案。主動撤訴和因未交納案件受理費按撤訴處理的是否受理有區(qū)別。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2018年2月8日起實施)第六十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yīng)當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span>
第六十一條“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預(yù)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后,原告或者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再次起訴或者上訴,并依法解決訴訟費預(yù)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立案?!?/span>
二、關(guān)于民事訴訟撤訴后能否再起訴
民事訴訟案件與行政訴訟案件有所不同,原告撤訴或法院按撤訴處理后是可以基于同一的事實與理由再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yīng)該受理。
但也有例外情況:
1、對于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法院按撤訴處理后,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如果在六個月內(nèi)原告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撤訴裁定送達六個月后可以再向法院起訴離婚。
2、對侵權(quán)訴訟賠償精神損害的案件,原告如果在侵權(quán)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訴訟請求,訴訟終結(jié)后又基于同一侵權(quán)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不予受理。所以侵權(quán)訴訟中有精神損害這項可請求的,不要忘記了提。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當事人在侵權(quán)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jié)后又基于同一侵權(quán)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span>
三、關(guān)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案件法院是否準許撤訴的區(qū)別
不管是行政訴訟案件還是民事訴訟案件是否準許撤訴都由法院裁定是否準許。原告申請撤訴的案子,一般法院都會準許撤回起訴,不過可能也會出現(xiàn)法院不準許撤訴的特殊情況,但實踐中比較少見:
1、在行政訴訟中,如果原告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法庭辯論終結(jié)后如果準許撤訴會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2018年2月8日起實施)第八十條“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法庭辯論終結(jié)后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但涉及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2、民事訴訟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法庭辯論終結(jié)后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準許。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法庭辯論終結(jié)后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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