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滿的婚姻由法治護航,結婚前我們需要了解什么?結婚后如果發(fā)生家庭糾紛,又該如何尋求法律的幫助?下面的法律知識點,一起了解一下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結婚的法定年齡為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即使有一方沒有達到這個法定年齡,婚姻登記機關也不會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即使隱瞞年齡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該婚姻也屬于無效婚姻。這是為了確保結婚的雙方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能夠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
以下情形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以下情形會導致婚姻無效:
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醫(yī)學和科學發(fā)展證實,男女近親結婚很容易產生遺傳學疾病,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未到法定婚齡。男女雙方未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結婚的最低年齡時,不得結婚。
申請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如申請人的身份信息、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原因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則無法申請確認婚姻無效。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并不影響婚姻的效力。如果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后已經去世,但是生前沒有辦理離婚手續(xù),也沒有進行過有效的結婚登記,那么該婚姻仍然有效,可以作為確認婚姻無效的請求權基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無法證明其婚姻關系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則不能主張婚姻無效。此外,如果當事人在婚前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并且已經不存在婚姻關系,也不能再主張婚姻無效。
總之,如果當事人想要確認婚姻無效,需要先了解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程序規(guī)定,并準備好相應的證據材料,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一)重婚;
(二)對方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民法典對可撤銷婚姻中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會引發(fā)以下法律后果: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不具備法定的結婚實質要件的無配偶者與他人結婚的,按重婚罪論處:如果雙方都是已婚的人,又辦理了結婚登記,但一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是重婚的,按重婚罪論處。
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該婚姻:如果是一方或者雙方均為未離婚的人而辦理假結婚證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撤銷該婚姻。
總之,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可能會失去夫妻的身份和權利,并且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會被人民法院收繳。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確認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不能。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從辦理結婚登記之日起開始計算。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指在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前提下,由法律規(guī)定或雙方約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并享有獨立地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他人不得干涉。
具體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個人財產制是對共同財產制的補充,旨在保持和方便夫妻一方個人生活的連續(xù)性和完整性,為夫妻雙方提供靈活處理財產關系的空間,保障夫妻各自合法的個人財產。
夫妻可以就婚前婚后取得的財產歸屬進行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包括財產的歸屬、使用、收益、處分等。如果夫妻之間沒有對財產歸屬進行約定的,則按照法律規(guī)定處理。
因此,夫妻可以就婚前婚后取得的財產歸屬進行約定,但需要注意,該約定需要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且需要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簽署。
能,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xù)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注: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原則上配偶無需承擔另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但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配偶也需承擔。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能,必須滿足法定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
需要。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不能。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不能。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有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需要扶養(yǎng)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yǎng)費的權利。
家事代理權,是指夫妻相互代理處理日常家庭事務的權利,只要屬于家事上的開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單獨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時,無論對方是否知曉、追認該代理行為,夫妻雙方均應對該行為的法律后果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fā)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不能。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能,但有限制。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能。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是。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四十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
不能。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guī)定,子女應該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父母仍需要支付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費。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yǎng)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yǎng)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撫養(yǎng)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yǎng)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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