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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美學生的威脅言論,犯了什么法

 因社交網(wǎng)絡上一句發(fā)泄性質(zhì)的“玩笑”,短短兩天后,美國移民局就把中國留學生倪瀚祥(Hanxiang Ni,音譯)送上了回國的航班。因此譴責“以言定罪”的美國法律過于嚴苛,實則是對美國法律常識的不了解。

2016年2月1日,倪瀚祥社交網(wǎng)絡Instagram上發(fā)布一張持槍照片,并寫道:“這學期我這么認真學習,如果學校還是讓我掛科,就讓教授體會下當年盧剛的恐懼?!边@句留言看似玩笑,其中“盧剛”二字卻觸動愛荷華警方的紅線。

25年前同樣在愛荷華大學,來自中國的留學生盧剛因不滿教授的嚴苛要求和獎學金的分配,在校園內(nèi)血腥屠殺。短短十分鐘內(nèi)開槍打死了五人,重傷一人,其中包括兩位美國天文物理學界首屈一指的教授Christoph K. Goertz和Robert A. Smith、物理與天文學系主任Dwight R. Nicholson、愛荷華大學副校長Anne Cleary,以及另一名中國留學生同學山林華。在警察到達現(xiàn)場之前,盧剛飲彈自殺。

1991年11月1日,一名被盧剛擊中的受害人被送往醫(yī)院。/The Gazette

“盧剛案件”是美國歷史上第一次學生攻擊教授的案件,事發(fā)后很多人擔心愛荷華大學將不再招收中國留學生。盡管第二年愛荷華大學仍正常招生,但這一事件改變了很多美國人心中亞洲人“溫順、內(nèi)向”的形象。尤其在“911”之后,愛荷華大學為了避免此類悲劇再度發(fā)生,建立了“鷹警報”校園恐怖威脅預警系統(tǒng)。一旦校警發(fā)現(xiàn)恐怖威脅的信號,將在15分鐘內(nèi)通過短信、電話、郵件以及社交網(wǎng)絡告知全校學生,進入緊急狀態(tài)。

倪瀚祥的這條留言被“鷹警報”系統(tǒng)的工作人員及時發(fā)現(xiàn),在進行風險評估后并未通知全校,系統(tǒng)發(fā)言人Jeneane Beck表示,倪瀚祥的言論“盡管沒有暗示迫在眉睫的風險,但校方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公共安全?!?/p>

之后愛荷華大學并沒有介入事件調(diào)查,而是直接聯(lián)絡了當?shù)鼐?。第二天當?shù)匾泼窬忠严驉酆扇A當?shù)孛襟w《公報》證實,倪瀚祥因被學校開除,留學簽證(F1)已被吊銷,自愿離境,并非被遣返。很多人無法理解,一條發(fā)泄性質(zhì)的網(wǎng)絡留言為什么足以吊銷留學簽證。警方根據(jù)美國《家庭教育權(quán)和隱私權(quán)法案》,選擇保護仍是學生身份的倪瀚祥的隱私,具體調(diào)查結(jié)果并沒有公開,過多揣測也無濟于事。但涉及侵犯他人人身安全“恐怖威脅”言論,在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的保護域外。

言論自由的底線是保障他人的自由,“恐怖威脅”或“犯罪威脅”言論是美國法律的明確禁區(qū)。

“恐怖威脅”或“犯罪威脅”言論與美國聯(lián)邦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間有明確的界限。公民可以抨擊總統(tǒng)、丑化官員,可以集會、游行表達觀點,甚至在焚燒國旗同樣是憲法所保障的自由。

1984年8月“革命共產(chǎn)主義青年旅”(Revolutionary Communist Youth Brigade)的活躍成員,格里高利·約翰遜(Gregory Lee Johnson)為了表達對時任總統(tǒng)里根推行的政策不滿,帶領(lǐng)部分成員前往市政府抗議。在抗議集會上,約翰遜及其他成員焚燒了一面國旗,隨即引起民眾的反感。焚毀國旗事件發(fā)生后,德克薩斯州政府把約翰遜告上了法庭,州下級法院判決約翰遜有罪,刑期一年、罰款2000美元。約翰遜不服判決,最終將案件上訴到聯(lián)邦最高法院。1989年6月21日最高法院在判決中,以五比四的多數(shù)判決被告格約翰遜勝訴。最高法院的判決理由是,約翰遜等人焚燒國旗的動機在表達對政黨政策的不滿,民眾的言論自由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而燒毀國旗屬于言論自由的表達方式之一。盡管判決約翰遜勝訴的大法官們對褻瀆國旗的行為也很厭惡,但憲法原則無可撼動。

2015年10月1日美國俄勒岡州安普夸社區(qū)學院發(fā)生槍擊慘案,13人死亡、至少20人受傷。

最高法院的判決公開后,成為美國歷史上極具爭議的案例之一。國會也多次試圖通過《新國旗法》禁止焚燒國旗,但均被最高法院駁回。直到現(xiàn)在,有關(guān)褻瀆國旗與言論自由的爭論,還在繼續(xù)。

但是如果揚言(包括寫信)要殺總統(tǒng),涉及侵犯他人及公共安全的犯罪威脅,是要受到追查和制裁的。設立“恐怖威脅”言論的禁區(qū),一方面是保障他人自由;另一方面,把語言威脅幾乎等同于暴力本身的法律原則背后,是社會文化的巨大差異。在美式思維中,人要講誠信,說到就一定要做到,所以語言威脅就可以等同于已實施的犯罪行為。

恐怖威脅不是簡單定性為“恐怖分子”,也不是單純的以言定罪。

其實早在2010年就已出現(xiàn)過與倪瀚祥事件相似的案例。新澤西斯州蒂文思技術(shù)學院的留美博士翟田田,在與校警的爭吵中,直接使用了“燒毀(burn)大樓”的表述。校方隨即報警翟田田揚言要“炸毀學?!?,涉及到他人生命安全的“恐怖威脅”和“犯罪威脅”言論是美國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禁區(qū),警方遂以“恐怖威脅罪”逮捕了翟。翟在回國之后自辯,自己只是打給學校的安保部門打了個電話,并沒有真的打算“炸掉學?!?,國內(nèi)媒體在報道翟田田事件時,認為美國校警過于敏感,使得翟在新澤西州哈德遜郡的懲戒中心身陷囹圄四個月。

事實上,美國校園警務與公立警察地位相當,素來在校園中實行“零度容忍”的政策。自20 世紀 60 年代中期,移民大量涌入,美國高校內(nèi)不安定因素陡增,加上學校的保衛(wèi)組織由于沒有執(zhí)法權(quán),各類犯罪活動在校園內(nèi)十分猖獗,這才促使校園警察制度的產(chǎn)生。到1968年,美國高校內(nèi)部普遍設立了校園警察機構(gòu)。而針對校園暴力采用廣義地理解,“任何破壞了教育的使命、教學的氛圍以及危害到校方的預防人身、財產(chǎn)、毒品、槍械犯罪的努力,破壞學校治安秩序的行為?!币虼耍词故切>诘陌脖2块T,對“恐怖威脅”言論的敏感度同樣警覺。

2010年11月14日,翟田田在北京召開新聞發(fā)布會。

其次,媒體誤傳“美國警方判定翟田田涉恐”。翟田田最初被控的罪名是“Terroristic threat”,按照字面的意思似乎就是“恐怖威脅”,與恐怖主義(terrorism)頗為相似,由此引發(fā)了誤解?!癟erroristic threat”更準確的翻譯應該是“暴力威脅”或者“恐嚇”,在新澤西州法律所指的是“任何以暴力威脅恐嚇他人,造成他人恐慌或不適的言論。”因此,自始至終翟田田受到的“恐怖威脅”指控都與“恐怖分子”或“恐怖主義”無關(guān)。只是在911事件之后,美國的法庭文書和傳媒文字更多地使用“恐怖威脅”一詞,更能實現(xiàn)警醒作用。

在美國的法律語境中,“恐怖威脅”的分量遠比想象中重。美國各州和聯(lián)邦政府均有各自的刑法典,每一部刑法典之間都存在差異。但是多數(shù)都以美國法學會的《模范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為藍本和參照?!赌7缎谭ǖ洹返?211.3 規(guī)定:“為引起他人恐慌,或者為使他人從建筑物、集會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中撤離,或者為造成重大的公共不便,或者輕率地不顧其行為會引起上述恐慌、不便的危險,而以實施暴力為內(nèi)容進行恐嚇的,成立三級重罪。”

回到倪瀚祥所在的愛荷華州,“恐怖威脅”同樣是重罪。根據(jù)其州法律708A.5條,任何釋放出恐怖威脅信號,造成他人或社會恐慌的人,都將以“恐怖威脅”罪名判處“D級”重罪,最高判處5年有期徒刑。條款中并沒有限定“恐怖威脅”的行為主體只能基地組織、ISIS等極端恐怖分子。在美國現(xiàn)實司法語境中,“恐怖威脅”更多的是指家庭、校園暴力行為,故意縱火爆炸、破壞公共安全的恐怖或犯罪威脅言論。

對恐怖威脅言論的管控并非針對亞裔的種族歧視,留學生對法律常識缺失,才導致屢犯。

此外,判定“恐怖威脅”罪罰關(guān)鍵在于判斷當事人的言論動機,而并非針對亞裔的種族歧視,在美國本土同樣發(fā)生過多起類似事件。

1998年8月,3K黨頭目布萊克等人在一個私人的戶外場地舉行3K黨集會時,點燃了一個大約9米高的十字架,進行公開示威,給周圍的鄰居和公路上可以看見的行人造成了恐懼。3K黨是一個主張白人至上主義的組織,慣用暴力和恐嚇手段宣揚白人在美國的主導地位,以焚燒十字架、毆打、投放炸彈、出死亡威脅,甚至謀殺等手段,恐嚇黑人和白人民權(quán)人士。

2014年8月9日,美國弗吉尼亞州一名3K黨成員手在參加焚燒十字架活動。

布萊克在初審法庭被判定違反了維吉尼亞州禁止焚燒十字架的法律。但是,這起案子上訴到維吉尼亞州最高法院時,法庭卻以4比3的多數(shù)推翻了初審法庭的判決。州最高法院認為,焚燒十字架屬于象征性言論,應該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宣判焚燒十字架的3人無罪。維吉尼亞州政府不服,最后上訴到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尋求解決。

2003年4月7日,聯(lián)邦最高法院判處布萊克有罪。奧康納大法官在代表多數(shù)法官意見的陳述書中指出,盡管3K黨為制造種族仇恨而焚燒十字架的做法由來已久,單純的焚燒的確是表達觀點的方式。但此案中焚燒動機在于恐嚇,讓周邊的人收到了直接的生命安全威脅。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給予人們言論自由的權(quán)利不是絕對的,那些仇視他人的人也不能以恐怖或恐嚇方式來表明自己的觀點,同時確認了維吉尼亞州禁止恐嚇性焚燒十字架法律的合法性。

參考資料

Kristin Rogers(2016)Student allegedly expelled for social media threat,http://www.kwwl.com/story/31202948/2016/02/11/student-allegedly-expelled-for-social-media-threat.

Cole Johnson & Brianna Jett,(2016),STUDENT EXPELLED, CLAIMED IT FOLLOWED ‘THREATENING’ SOCIAL-MEDIA POST, http://daily-iowan.com/2016/02/10/student-expelled-claimed-it-followed-threatening-social-media-post/.

Jim Mann,(1992),The Physics of Revenge : WHEN DR. LU GANG'S AMERICAN DREAM DIED, SIX PEOPLE DIED WITH IT,http://articles.latimes.com/1992-06-07/magazine/tm-411_1_lu-gang.

Brandenburg v. Ohio ,https://www.oyez.org/cases/1968/492;Texas v. Johnson,https://www.oyez.org/cases/1988/88-155;Virginia v. Black,https://www.oyez.org/cases/2002/01-1107.

美國法學會,(2005)《模范刑法典及其評注》,法律出版社.

題圖:1984年,約翰遜在市政府前焚燒國旗的情景再現(xiàn)圖。/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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