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有關會計處理的建議》(討論稿)提出如下建議: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本條所稱銷售額為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為3%。采取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小規(guī)模納稅人一律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提供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如: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出租車),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三十一條 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本條具體規(guī)定了簡易計稅方法中如何將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和一般計稅方法相同,簡易計稅方法中的銷售額也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稅額。
如:某試點納稅人某項交通運輸服務含稅銷售額為103元,在計算時應先扣除稅額,即:不含稅銷售額=103元÷(1+3%)=100元,則增值稅應納稅額=100元×3%=3元。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提供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接受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蹨p當期銷售額后仍有余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后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本條是對納稅人提供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扣減銷售額的規(guī)定。
一、適用對象
?。ㄒ唬┬∫?guī)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
?。ǘ┮话慵{稅人提供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
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況
對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取價款后,發(fā)生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銷售額給接受方,依照本條規(guī)定將所退的款項扣減當期銷售額的,如果小規(guī)模納稅人已就該項業(yè)務委托稅務機關為其代開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則小規(guī)模納稅人必須從接受方相應取得《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通知單》,并將《通知單》交代開稅務機關后,方可扣減當期銷售額;小規(guī)模納稅人未相應取得《通知單》的,或者未將《通知單》交代開稅務機關的,均不得扣減當期銷售額。
涉及上述規(guī)定的主要文件:國稅發(fā)[2007]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