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中山《檀香山興中會章程》
(1894年11月24日)
中國積弱,非一日矣! 上則因循茍且,粉飾虛張;下則蒙昧無知,鮮能遠慮。近之辱國喪師,剪藩壓境,堂堂華夏不齒于鄰邦。文物冠裳被輕于異族。有志之士,能無撫膺!夫以四百兆蒼生之眾,數(shù)萬里土地之饒,固可發(fā)奮為雄,無敵于天下。乃以庸奴誤國,涂[茶)毒蒼生,一撅不興,如斯之極。方今強鄰環(huán)列,虎視鷹瞵,久垂垂涎于中華五金之富、物產(chǎn)之饒。蠶食鯨吞,已效尤于接踵;瓜分豆剖,實堪慮于目前。有心人不禁大聲疾呼,亟拯斯民于水火,切扶大廈之將傾。用特集會以興中,協(xié)賢豪而共濟,抒此時艱,奠我中夏。仰諸同志,盍自勉旃!金訂規(guī)條,臚列如左:
一、是會之設(shè),專為振興中華、維持國體起見。蓋我中華受外國欺凌,已非一日。 皆由內(nèi)外隔絕,上下之情罔通,國體抑損而不知,子民受制而無告??喽蛉丈睿瑸楹螛O!茲特聯(lián)絡(luò)中外華人,創(chuàng)興是會,以申民志而扶國宗。
一、凡入會之人,每名捐會底銀五元。另有義捐以助經(jīng)費,隨人惟力是視,務(wù)宜踴躍赴義。
一、本會公舉正副主席各一位,正副文案各一位,管庫一位,值理八位,差委二位,以專司理會中事務(wù)。
一、凡會中所收會底各銀,必要由管庫存貯妥當,或存貯銀行以備有事調(diào)用。惟管庫須有殷商二名擔保,以昭鄭重。
一、凡會中捐助各銀,皆為幫助國家之用,在此不得動支, 以省浮費。如或會中偶遇別事要用消費者,可由會友集議妥允,然后支給。
一、凡新入會者,須要會友一位引薦擔保,方得準他入會。
一、凡會內(nèi)所議各事,當照舍少從多之例而行,以昭公允。
一、凡以上所訂規(guī)條,各友須要恪守。倘有善法,亦可隨時當眾議訂加增,以臻完美。
-------《孫中山全集》第1卷,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19—2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