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因其表妹與龍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與朋友韓某某(另案處理)趕到現(xiàn)場”助威”,雙方爭執(zhí)后又對龍某進行毆打。后經(jīng)法醫(yī)鑒定,龍某的損傷構(gòu)成輕傷二級。
那么田某將會受到怎樣的法律懲罰?
法院又將如何判決?
”不給60萬我就讓他蹲監(jiān)獄”!
本來一起普通的糾紛,因為田某的不理智行為,引起了龍某的強烈不滿。
龍某表示:“田某看我的車是外地牌照,就約來朋友欺生。所以我的態(tài)度很明確,對田某絕不諒解,要么給我60萬,否則我就一定讓他在監(jiān)獄里蹲上幾年!”
就這樣,龍某開始了賭氣式的”漫天要價”。田某雖多次托人與龍某協(xié)商賠償,龍某始終態(tài)度強硬,在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后,堅決表示其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只要求作為被害人出庭,親自看著田某被收押判處實體刑罰。
”憑什么這樣判”!
臨沂蘭山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承辦法官認真剖析案情后認為,本案犯罪系因生活中偶發(fā)的小事故引起,田某雖一時逞強欺人觸犯刑律,然其在訴訟過程中已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錯誤,盡管家境一般,仍愿意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諒解,而龍某不在乎賠償數(shù)額的多少,只是為了'不蒸饅頭爭口氣',就是不接受對方的賠償諒解。
面對已經(jīng)服軟求情的田某,龍某仍固執(zhí)地認為田某賠償達不到其要求就不能判處緩刑,最終未能達成協(xié)議。后田某積極籌措了遠高于法定賠償數(shù)額的8萬元賠償款交至法院,但龍某仍不為所動。
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某的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但鑒于其無犯罪前科,歸案后坦白認罪,并積極對被害人進行賠償,確有認罪、悔罪表現(xiàn),綜合考量其犯罪起因、情節(jié)、危害表現(xiàn)等,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并且也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遂依法判處田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
聽到該判決結(jié)果后,龍某惱怒了。他早就聽別人說過“不諒解就不能判緩刑”的說法?!澳銈儜{什么這樣判!?”一怒之下,龍某在電話中揚言要向媒體曝光,并立即趕到法院要找法官”評評理。“
”辦案只能依照法律,
不能受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干擾”!
“從來沒聽說被害人不諒解就能判緩刑的先例,你們即使不徇私,也是破了例,你們法官自由權(quán)太大了吧,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面對龍某怒氣未消的質(zhì)疑,承辦法官一邊找出其他類似的判決給龍某看,一邊斬釘截鐵地解釋:“從來沒有哪一條法律規(guī)定,被害人不諒解,就不能對被告人適用緩刑。對于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就可以適用緩刑,而不必考慮其他條件。何況這個案子中,田某賠償你8萬元,已經(jīng)遠遠超出了你的實際損失,法官辦案只能根據(jù)法律,不能只聽從哪一方當事人的意見判決?!?/span>
“打官司不是賭氣,要理性維權(quán),刑法既保護被害人的利益,同時對被告人也要依法公正做出處罰。”法官一上午苦口婆心的講法釋法,最終讓龍某解開了心里的疙瘩。龍某主動領(lǐng)取了賠償款,對人民法院的公正判決表示信服。
法官提醒:
盡管是否獲得被害人諒解是刑事案件量刑中通常要參考的一個因素,但這一因素并不構(gòu)成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法定要件。近幾年,有部分被害人以及社會群眾存在”不諒解就不能判緩刑”的錯誤認識,并利用被告人急于獲得諒解的心理對賠償數(shù)額提出過高要求。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對此予以明確,將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作為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必經(jīng)程序,但對因被告人確無賠償能力不能滿足被害人不合理要求,而未能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因此,司法機關(guān)在案件處理上必須嚴格依法辦案,體現(xiàn)實體的公平正義,彰顯人民法院判決的公信力。
來源:臨沂蘭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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