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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老師聊民法”第八十期:遺囑的效力(第二篇)

遺囑的效力

今天我想談談遺囑的效力問題。為什么談這個題目?主要是有兩個原因:一是你們提的問題“遺囑瑕疵和影響遺囑效力因素的區(qū)分”,這當然就涉及到遺囑的效力問題;二是前段時間有個案子,社會上炒得很厲害,即“深圳900萬元房產(chǎn)贈保姆”一案。這個案子一審法院認定遺囑有效,二審認定遺囑無效,說明在遺囑效力的認定上還是值得很好地去討論,所以我今天就談一談遺囑效力的問題。

第  二  篇

-THE SECOND-

03

遺囑的有效條件

遺囑需要具備什么樣的有效條件,這就回到了遺囑的性質。遺囑是一個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作為一個有效遺囑遺囑來講,它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一般要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是什么?這主要看我們《民法典》總則當中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條件的規(guī)定,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民法典》在第一百四十三條作了規(guī)定?!睹穹ǖ洹返谝话偎氖龡l規(guī)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作為一個民事法律行為,具備這三個條件才可以。遺囑是民事法律行為,當然也必須具備這三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遺囑人作為行為人,他要具有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能力,設立遺囑的民事法律行為能力也就是遺囑能力。按照我們國家現(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遺囑能力和行為能力是一致的,只有你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你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不具有設立遺囑的遺囑能力的。

前面我提到過,判斷他有沒有遺囑能力,要以設立遺囑也就是實施遺囑法律行為的時間為準,這一點我們法律是這樣規(guī)定的。當然在立法過程當中我們有不同的意見,有的主張應該不完全一致,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有的也應該可以設立遺囑。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也可以立遺囑。16周歲都可以就業(yè)了,有勞動能力了,如果按照《民法典》規(guī)定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能夠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可以設立遺囑,他是有遺囑能力的,這是沒有問題的。不能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但是他有一定的收入,有一定的財產(chǎn),他應該說對他自己的財產(chǎn)處分是完全清楚的,應該讓他有遺囑能力,但是我們法律沒有接受這個觀點,因此他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可以設立遺囑,這是一個條件。

第二個條件是意思表示真實,遺囑內(nèi)容是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這主要靠形式要件來保障的。見證人是見證了什么?主要是見證這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當然也包括見證他立遺囑的時候有意思能力,沒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更重要的是證明遺囑內(nèi)容的真實性。

第三個條件就是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這是對法律行為效力有效的基本要求。怎么算是違背公序良俗?我覺得值得考慮的是這個問題,因為剛才我提到的“深圳900萬元房產(chǎn)贈保姆”案,二審法院認定遺囑無效的理由就是遺囑違背公序良俗,這是涉及到違背公序良俗的判斷標準,而且這是很容易就以違背公序良俗來否定遺囑的效力。

大家都知道“廬州包二奶”一案,法院認定遺囑違背公序良俗無效,我對這個案子的判決是有不同的看法,怎么叫違背公序良俗?廬州的案子是這樣的,這個人跟他的配偶關系不好,倆個人沒有離婚,然后有了第三者,跟第三者生育了一個未成年子女,后來這個人得了癌癥,一直是所謂第三者照顧他、看護他,后來被繼承人死亡前就立了一份遺囑,將他的個人財產(chǎn)贈與給第三者,最后法院認定遺囑無效,因為遺囑違背了公序良俗,這是值得考慮的。哪個地方違背了公序良俗?因為受贈人是第三者,應該說被繼承人生前與第三者共同生活,又生育了子女,確實是違反了公序良俗,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是這個遺囑是不是違反了公序良俗?這個遺囑哪個地方違反了公序良俗?換句話說,在這個案例當中,被繼承人的配偶的行為符合公序良俗嗎?另外一方得了癌癥,不管不問,不理不睬,這是符合公序良俗嗎?我覺得恐怕也難以說得過去,而就這份遺囑來講,我覺得不違反公序良俗。撇開他們這種同居關系不講,我覺得從一般的關系上來講,我覺得也說得過去,重病期間人家不離不棄,一直照顧著你,你不應該感恩嗎?不應該給予一定的財產(chǎn)嗎?最后當然判的是無效,無效里面還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

最近還有一個“深圳900萬元房產(chǎn)贈與保姆”一案,這個人請了一個保姆照顧他,這個人跟他配偶關系不好,離婚又沒有離成,保姆跟他發(fā)生了同居關系,同居了17年,這個人臨死以前立了一份遺囑,將他拆遷所得的房產(chǎn)贈與保姆,這個房產(chǎn)的價值是900萬元,后來就發(fā)生了爭議,訴到了法院,一審法院認定遺囑是有效的,后來上訴到二審,二審法院判決認定遺囑是無效的,無效的理由是違背了公序良俗。判斷一個法律行為是不是違背公序良俗,從什么時間判斷?從哪個方面來判斷?從法律行為的內(nèi)容、法律行為設立的原因、法律行為的后果,還是從什么方面來考慮?這是我們需要考慮的問題。

對這個案子我是有不同的看法,我覺得遺囑應當是有效的,它沒有違背公序良俗,如果被繼承人設立的遺囑里面提到贈與是以與保姆有同居關系為前提,這個遺囑顯然是違背公序良俗的,這個遺囑的前提條件是違背公序良俗,因為他為非法同居設立了贈與的條件,目的不良,違背了公序良俗,這是沒有問題。但是現(xiàn)在這個遺囑并不是以這個為前提的,從案例的實際情況來講,被繼承人與保姆同居17年是違背公序良俗的,有婚姻關系不能與他人同居,不管同居多長時間都是違背公序良俗的,這也沒有問題。但是,這是同居關系違背公序良俗,而不是遺囑違背公序良俗。這種同居關系可以作為離婚的法定事由,而且可以作為離婚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喔鶕?jù),以這個理由要求離婚的損害賠償,這都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同居關系是這個遺囑內(nèi)容嗎?它不是,這個遺囑本身我覺得它不違背公序良俗,因為它跟同居關系沒有關系,它不是以同居關系作為贈與財產(chǎn)的前提,它是因為這種關系發(fā)生的贈與,這種情形來適用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我覺得真是沒有道理。

從社會效果來講,這個遺囑會影響到社會風氣嗎?很難說,我覺得不可能。當然可能有人說,這個保姆跟他同居17年就是為了這個房子,這是你的一種推定,如果這不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人家照顧了17年,你干什么了?撇開同居關系,這17年你到哪里去了?為什么這17年你們沒有在一塊生活,這本身就是一種婚姻破裂,肯定是這種情況,之所以沒有離婚就為了等他什么時候死直接拿財產(chǎn),前面不管不問,后面來爭財產(chǎn),所以從遺囑設立到遺囑的后果都不違反公序良俗。

我們假設一下這個案子不是贈與了900萬元的房產(chǎn),而是贈與了其他的財產(chǎn),比如說家里有套家具贈與了或者把電視機贈與了,這個遺囑會不會因為違背公序良俗而認定無效?恐怕不會,之所以認定它無效是因為贈與的太多了,標題是“900萬元房產(chǎn)贈與保姆”,強調(diào)的是900萬元,而數(shù)額的大小與公序良俗有關嗎?沒有關系,即便是贈與數(shù)額小,哪怕是1000元,如果他以同居為條件,贈與給你1000元,這個遺囑是無效的,因為他違背公序良俗,這是沒有問題的,因為他以非法同居作為贈與的條件,這就違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則是基本原則,適用基本原則一定要慎重,判斷是不是違反公序良俗的時間是遺囑設立的時間,是立遺囑這個行為的時間,而不應當是其他的。當然有不同的觀點,大家可以討論。哪一種后果更有利于純化社會風氣?更有利于弘揚公序良俗?是認定遺囑無效還是認定遺囑有效更有利?如果認定這份遺囑有效會鼓勵非法同居,顯然這份遺囑是無效的,它會違背公序良俗,它是起到這個效果嗎?并不是,這恐怕需要我們進一步去討論。

04

遺囑的無效情形

遺囑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它有效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就是無效的。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一些規(guī)則,在遺囑的效力認定上也會發(fā)生作用,但是遺囑畢竟是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有它的特殊性,所以關于遺囑的無效情形,我們《民法典》專門做了一個規(guī)定,這就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了遺囑無效的情形,這應該是關于遺囑效力的特別規(guī)定。我們在適用法律上,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應當優(yōu)先適用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所以在認定遺囑的無效上,首先要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這一條當中規(guī)定的遺囑無效情形是有四種:

一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為什么無效呢?因為這個遺囑的遺囑人是不具有遺囑能力的,因為行為人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遺囑有效的條件就是遺囑人要具有遺囑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所以他們設立的遺囑是無效的。

二是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這是遺囑真實意思表示的要求,民事法律行為當中受脅迫、受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可撤銷的,他是規(guī)定的可撤銷。但是遺囑當中只能是無效的,因為沒有人可以撤銷,行為人死了,不可能撤銷,但如果不是他真實意思表示,就應當認定是無效的。

三是偽造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不是因意思表示真實不真實的問題,而是因它根本就不是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當然不能發(fā)生效力,因為是偽造的,他就不是遺囑人的意思表示。

四是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nèi)容無效。這屬于遺囑的部分無效,一份遺囑如果被篡改了,篡改的那部分內(nèi)容無效,篡改的那部分內(nèi)容已經(jīng)不是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篡改人的意思表示,當然不能發(fā)生效力,但是沒有篡改的那部分內(nèi)容呢?沒有篡改的那部分內(nèi)容仍然是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當然應當是有效的,這是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遺囑無效的情況。

除此以外,遺囑無效的情況還有遺囑不能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也是不行的,最典型的是不能違反法律關于必留份的規(guī)定,我們國家沒有規(guī)定特留份,但是規(guī)定了必留份。這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這個規(guī)定是強制性規(guī)定,這是對遺囑的限制,遺囑人享有充分的遺囑自由,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但是他在立遺囑當中必須為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你如果沒有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這一部分內(nèi)容也是無效的。是不是全部無效?這是有不同的看法,應當說這種情況應該屬于部分保留,先把他應該保留的財產(chǎn)保留下來,其他的處分應當是有效的。

對于應當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這個規(guī)則的適用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應當保留,為其保留必要遺產(chǎn)份額的繼承人必須是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我們通常講是“雙無人員”。沒有勞動能力這是一個條件,另外一個條件是沒有其他生活來源,如果只是沒有勞動能力但是有其他生活來源,那么他不受這個限制。因為保留必要的份額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這些繼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因為這些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繼承人是負有法定撫養(yǎng)義務的,死后仍然應當要用他的財產(chǎn)來撫養(yǎng),如果不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這些繼承人由誰來供養(yǎng)?那就推給了社會,所以遺囑人不能完全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就是因為這個原因,你有撫養(yǎng)義務,你是要撫養(yǎng)的,你死亡了也要用你的財產(chǎn)盡這項義務。

繼承人是不是屬于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應當以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為準,不是設立遺囑的時候,如果他設立遺囑的時候,繼承人屬于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但是到他死亡的時候,這個繼承人不再是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繼承人,這不影響遺囑的效力,如果當時沒有保留必要的份額,遺囑也是有效的,因為沒有損害這些繼承人的利益,這是需要考慮的。

第二個問題必要的份額怎么來確定?我們法律規(guī)定它是必要份,不是特留份,特留份是指份額是多少,幾分之幾。這里講的是保留必要份額,怎么算是必要?必要份額仍然應當是以保障雙無人員的生活需要為標準。必要份額實際上在遺產(chǎn)少的時候特別需要,要保證基本生活需要,這是關于遺囑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無效的情形。另外,遺囑也可能出現(xiàn)部分無效的情形,比如說你處分其他人的財產(chǎn),處分他財產(chǎn)這部分內(nèi)容當然是無效的,或者遺囑當中涉及的財產(chǎn),在生前已經(jīng)作了處分的,這部分內(nèi)容也都是無效,這等于撤回、變更遺囑,這是一些具體的小問題。大的方面來講,主要是這兩條規(guī)定要充分注意到。

郭明瑞老師聊民法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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